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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本与重点法条解读

書城自編碼: 40469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胡学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4850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NT$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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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本专为法学学生、法律从业者和对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读者学习和理解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而编写的一本手账式学习笔记。本书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条文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全面理解条文要点。通过清晰而深入的分析,读者将了解到这些条文的实质意义、背景和实施效果。
本书采用皮面精装,双色印刷,对重点法条进行详细解读,采取双页码面为法条、单页码面为空白笔记页的方式进行排版,以方便读者对法条进行笔记记录。同时,附录部分收录了相关司法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学习使用。
關於作者:
胡学军,清华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錄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00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004
第二章 管辖 ……………………………………………………………………… 008
第一节 级别管辖 …………………………………………………………… 008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008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010
第三章 审判组织 ………………………………………………………………… 014
第四章 回避 ……………………………………………………………………… 020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022
第一节 当事人 ……………………………………………………………… 022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 028
第六章 证据 ……………………………………………………………………… 03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 036
第一节 期间 ………………………………………………………………… 036
第二节 送达 ………………………………………………………………… 036
第八章 调解 ……………………………………………………………………… 040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042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046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 050
第二编 审判程序………………………………………………………………………… 053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054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054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 056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058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062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 064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 068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072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 07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078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078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078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 080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080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082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082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084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086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 094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 096
第三编 执行程序………………………………………………………………………… 099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100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104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 106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110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15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116
第二十四章 管辖 ………………………………………………………………… 118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 124
第二十六章 仲裁 ………………………………………………………………… 128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130
附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 ……………………………………………………………… 226
內容試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 年 9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2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
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
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
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
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
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
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
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
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
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
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
案卷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
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
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
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
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
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
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
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
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
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
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
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
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
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
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
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
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十九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
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
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
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
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
限制出境。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
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
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
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
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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