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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法学习笔记本与重点法条解读

書城自編碼: 404682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王迁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4836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NT$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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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本专为法学学生、法律从业者和对知识产权法感兴趣的读者学习和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而编写的一本手账式学习笔记。本书通过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关键条文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全面理解条文要点。通过清晰而深入的分析,读者将了解到这些条文的实质意义、背景和实施效果。
本书采用皮面精装,双色印刷,对重点法条进行详细解读,采取双页码面为法条、单页码面为空白笔记页的方式进行排版,以方便读者对法条进行笔记记录。同时,收录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学习使用。
關於作者:
王迁,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JY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评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目錄
目  录


第一编 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004
第二章 著作权…………………………………………………………………………… 010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010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 012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 018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 020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022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024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024
第二节 表演 ……………………………………………………………………… 024
第三节 录音录像 ………………………………………………………………… 028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030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032
第六章 附则……………………………………………………………………………… 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0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46

第二编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054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064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070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074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076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078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082
第八章 附则……………………………………………………………………………… 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0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22

第三编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130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142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44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48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50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154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58
第八章 附则………………………………………………………………………………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5
內容試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 年 6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0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0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41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
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 专利权
权属纠纷案件;3. 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案件;6.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报酬纠纷案件;8. 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 因
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 发明创造
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 专利权宣告无效
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 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 标准必要专利
使用费纠纷案件;17.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 不服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
制许可决定案件;20.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 不
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
政决定案件;23.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 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
护范围纠纷案件;25.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
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
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
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
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
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四条 对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
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
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
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
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
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
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
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
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
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
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
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
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
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
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条 2001 年 7 月 1 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
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
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
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
法权利或者权益。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
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
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
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
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
润计算。
第十五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
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
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
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
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
数额。
第十六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
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十七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
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十八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
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
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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