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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民法典》,我们全新设计了这本手账式民法典学习笔记。本学习笔记采取双色印刷,对重点法条进行详细解读,采取单页码面为法条、双页码面为空白笔记页的方式进行排版,以方便读者对应法条进行笔记记录并编写心得。同时,附录部分收录了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下发的8个司法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进行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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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被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2022年7月被选举成为民盟上海市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和民盟上海市第十六届委员会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行为论》《袖珍民法典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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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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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言: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01第一编 总则 003基本规定 004自然人 006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06
第二节 监护 008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012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016
第三章 法人 01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018
第二节 营利法人 022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024
第四节 特别法人 026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030
第五章 民事权利 032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0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03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036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038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046
第七章 代理 0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048
第二节 委托代理 048
第三节 代理终止 052
第八章 民事责任 054
第九章 诉讼时效 058
第十章 期间计算 062
第二编 物权 065
第一分编 通则 06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066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068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068
第二节 动产交付 072
第三节 其他规定 072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074
第二分编 所有权 076
第四章 一般规定 07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078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84
第七章 相邻关系 090
第八章 共有 092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096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100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00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02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06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10
第十四章 居住权 112
第十五章 地役权 114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118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118
第十七章 抵押权 12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122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128
第十八章 质权 132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32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34
第十九章 留置权 138
第五分编 占有 140
第二十章 占有 140
第三编 合同 143
第一分编 通则 14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4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4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5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58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170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72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76
第八章 违约责任 184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192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92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0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06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208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2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2
第二节 保证责任 214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218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226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232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234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238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24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4
第二节 客运合同 244
第三节 货运合同 246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250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25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52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25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256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60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264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268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272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276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280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282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284
第三分编 准合同 288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288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292
第四编 人格权 2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96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00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302
第四章 肖像权 304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306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308
第五编 婚姻家庭 31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14
第二章 结婚 316
第三章 家庭关系 320
第一节 夫妻关系 320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324
第四章 离婚 328
第五章 收养 334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334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338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338
第六编 继承 34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4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344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348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352
第七编 侵权责任 35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58
第二章 损害赔偿 364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366
第四章 产品责任 372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74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378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382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384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86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388
附则 391附录 3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3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4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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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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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
法律解释应以探究法律规范合理的、适当的意义为目标。裁判者应当通过解释使法律规范具备符合同时代民众规范需求的客观意义。《民法典》规范的解释尤
为如此。法律概念对于保证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有一定作用,但其作用不应被高估。法律解释包含评价因素。法律解释中的评价可以客观化,其客观化手段包括法体系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约束力、程序制度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约束力、法学方法论原则与规则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约束力等。
法律解释究竟应采用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若采用客观主义,如何确保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此为法学方法论上长久争论的重大问题。我国已经完成民法的法典化。
《民法典》的施行意味着我国民法学全面进入解释论时代。为此,法学方法论需要为裁判实践以及学理层面上的《民法典》规范解释活动提供具有充分指引功能的解释原则与规则体系。本文拟以《民法典》若干规范的解释为范例,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予以探讨。
一、作为法律解释目标的客观性
(一)“探究立法者本意”是否可能?
如果说立法者本意是一种认识对象,则“探究立法者本意是否可能”就从属于 “认识事物是否可能”这一认识论上的一般问题。严格地说,对于任何认识对象都不可能获得百分之百的“真实认识”,即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外在物体,或多或少也会有所偏差。更何况“立法者本意”是一种主观存在,欠缺直观性,法律解释又不可能借助自然科学手段,也不可能全面询问立法机关成员,所以解释者更不可能百分之百获知“立法者本意”。任何对“立法者本意”的探究与揭示都不过是推测,此类推测通常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能说何种推测更有可能符合或接近“立法者本意”。
从诠释学的视角来看,法律条文是承载意义的文本(Text)。19 世纪像施莱尔马赫那样的诠释学家曾经认为解释者应当重返文本作者在创作时的处境,模仿其创作行为,理解其个性和思想,A 甚至倡导解释者走出自我,毫无先见地进入作者的内心历程。B不过,在当代诠释学的主流理论看来,这种带有浪漫主义色彩的诠释学主张是幼稚的。它把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时间距离视为理解的障碍,试图消除该时间距离以便获得真正的理解。实际上,此种时间距离不可能也没必要被消除。其不但不构成理解的障碍,反而是使真正的理解成为可能的积极条件。解释者的视域与文本产生时代的“历史视域”并非两个独立、静止、封闭的视域,从而解释者必须暂时抛弃自己现在的视域并进入那个独立于自己之外的“历史视域”。毋宁说,“历史视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运动,解释者的“现在视域”也是动态的,在理解的过程中,“现在视域”与“历史视域”融合为一个整体。C 就法律条文的解释而论,立法时代的视域并未被定格在某一特定时刻,而是在时间的长河中融入持续变化的视域整体之中,成为法律共同体知识传统的一部分。解释者从属于这个流动着的视域整体,不可能逆流而上找到法律条文在立法时代的固定出发点,采用立法者的视域去揭示法律条文的意义。立法者的视域已如东流之水,一去不返。解释者必然带着前见(Vorurteil)或者前理解(Vorverst?ndnis)去理解法律条文D,这些前见或者前理解植根于其生活体验,是其视域中不可磨灭的东西。无论对于立法者如何虔诚,解释者都不可能将其前见或者前理解完全过滤掉,因此也就不可能通透地观察到“立法者本意”。解释者所能做的事情是尽可能使自己的视域契合于法律共同体的视域整体。为此,他需要尊重法律共同体的知识传统,而不是执着于发掘曾经存在的“立法者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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