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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通过更灵活合理的规定,促进了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进一步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新《公司法》还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为国家出资公司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并加强了公司债券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本书旨在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度解读《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与制度要义,促进对新《公司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推动新《公司法》的宣传与普及,进而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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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台州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州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人民监督员,台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浙江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成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1500余件,执业经验丰富,编著《最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战操作与法律实务文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著作。张平华,法学博士,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先后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3次入选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获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山东省法学法律研究领军人物”“山大杰出中青年学者”等称号。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科协常委、山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山东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与监督委员会委员。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专项小组成员。侯圣贺,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兼任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农事法研究会理事。先后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泰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主持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5部;在《山东社会科学》《私法》《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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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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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义务
营利法人未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将面临公益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原告不能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
股东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问题
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等事项
无正当理由情形下公司解任董事的补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程序及其效力问题
公司经理的职权来源问题
股东对延长出资期限前的公司债务应否承担补充责任
缩短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之效力
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行为无效
股权收购价格变动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
股权出让人能否在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要求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未实缴却被公示为已实缴的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的缺席股东能否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份公司原股东能否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临时提案权增设限制条件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中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不具备发行资质的公司发行优先股行为的效力判定与责任承担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及影响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一次性转让其全部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中的“公司”并非仅指股份有限公司
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前置程序无意义时股东可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能否对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独立董事应如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通过指示行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认定
公司盈余分配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
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况下有权提起强制解散公司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增加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权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清算组成员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
如何分配公司利润
未履行清算义务并对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清算义务人
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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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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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石与核心主体,其稳健有序的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固与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而《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性法律,其完善与发展对于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历经多次修订与完善,已逐步构建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体系,为公司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对法律制度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了我国《公司法》的又一次重大完善。此次修订不仅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更新,更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地规定,以更好适应和引领公司发展的新时代需求。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在于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通过更加灵活合理的规定,促进了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并进一步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新法还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为规范国家出资公司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并加强了公司债券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为推动新《公司法》的宣传与普及,促进对其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和企业合规建设,我们特组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兼职研究人员共同编撰本书。本书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展开,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深度解读《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与制度要义,力求为读者提供一本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参考读物。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多年来一直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合作成立了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致力于开展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为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优化和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为此,我们召集有志之士,针对典型、热点事件撰写案例分析,已出版《民商法典型案例评析》第1—4辑,并持续推进此项工作。本书亦是该项工作的成果之一。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合作与交流,不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法治研究成果,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书由项先权、张平华和侯圣贺共同策划并统稿。虽然经过数月的辛勤努力,多次增删修改,但受限于作者们的学术水平,书中难免存在错误和纰漏。在此,我们恳请广大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以帮助我们不断完善和提高。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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