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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普遍管辖权的依据是其所针对的罪行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universal concern)的罪行。涉“普遍关注”管辖权可分类为:第一,“纯粹的普遍关注”型管辖权,或真正的普遍管辖权,即仅以罪行受普遍关注为依据的管辖权;第二,“普遍关注加现身”型管辖权,即其依据除罪行受普遍关注外,还有犯罪人现身于该国;第三,“普遍关注加条约、现身”型管辖权,其依据相较于第二种增加了条约规定的义务或权利;第四,“普遍关注加条约、现身并体制内属地或属人”型管辖权。国家实践为上述观点和分类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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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易显河 (Sienho Yee),主要研究国际法体系和争端解决。任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及外交学院中国国际法研究院院长;教yu部长江学者特聘国际法教授;[世界]国际法研究院院士;英文《中国国际法论刊》(牛津; SSCI)主编; 亚非法协习惯国际法非正式专家组特别报告员。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布兰代斯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哥大法评作者,JD)和牛津大学;曾任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Cowen法官助理,联合国前南刑庭李浩培法官助理,IMF和苏利文律所律师;曾任国际法协会海洋基线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协会联合国改革研究组国际法院事宜分题报告员;国际法协会美国分会国际争端解决委员会主席;国际法院70周年庆典研讨会关于第38条和适用法主讲报告人;[世界]国际法研究院150周年庆典文集领土章节作者。他提出共进国际法的概念和一个预想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6条的建议,论文曾在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及其他司法场合被法官和政府整段引用。易教授已在国际法院担任辩护律师和其他场合任多个政府的法律顾问。,王佳,国际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国际公法教研室主任,法律外交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法学刊》编辑。长期从事国际公法各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曾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交流工作。已出版学术专著两部,在各类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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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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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来,人们对普遍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适用的认知存在很大的混乱。这种混乱在2009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关于普遍管辖权范围和适用的辩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为了加深对普遍管辖权的理解,也多多少少怀有帮助人们对此概念进行正本清源的想法,我对该概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于2011年发表论文“Universal Jurisdiction: Concept,Logic,and
Reality”,[1] 指出普遍管辖权的依据是其所针对的罪行是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universal
concern)的罪行,所以可将此种类型的管辖权称为“普遍关注”型管辖权。即国家为惩治特定罪行,即使国家与犯罪人、受害者,或犯罪发生地没有具体的联系,也能够基于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行使普遍管辖权。真正或纯粹的普遍管辖权是一种仅以所涉罪行的受普遍关注性质为根据的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概念和逻辑是合乎情理的,因为每个国家均对受普遍关注之事拥有权益。普遍管辖权可成为国际体系维护其权益、保护人权和对抗有罪不罚的强有力工具。然而,一国行使普遍管辖权可能会侵犯另一国的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亦有可能滥用,从而破坏国际关系的稳定。这些正反两面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对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以致迄今为止只有针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已为国际法所接受。针对其他罪行的“纯粹的普遍关注型管辖权”(pure universal concern jurisdiction),目前还不存在。或许因为普遍管辖权一词的象征意义,以及人们喜欢标榜自己为拥护普遍管辖权以占领道德高地,常常把“普遍关注加某条件型管辖权”说成“普遍管辖权”。该论文进而对不同的涉“普遍关注”但不止于“普遍关注”型的管辖权进行分类并对其现状进行评估。鉴于这个分类和阐释对本人研究的统括性,在此较全面地援引如下。
(1)“纯粹的普遍关注型管辖权”(pure
universal concern jurisdiction)。这一类型的管辖权是仅以罪行受普遍关注这一性质,再无他物,作为依据的一种管辖权主张。也就是“纯粹的普遍管辖权”(pure universal jurisdiction)或者“真正的普遍管辖权”(true
universal jurisdiction)。如具合法地位,这种类型的管辖权可授予起诉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至该国进行审判的资格,如果其他条件获得满足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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