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写人生人性之常,又写人生人性之变,此乃一事而非二事。不但一书中之材料有常有变,且其常者即是变,变者即是常。常变合一,不可分离。易言之,即伟大文学作品中之主要题材,必为人生人性中根本普遍之事实,但其事又奇特精妙,富有价值与趣味,而为常人平居所不能见所不能行者。如抢劫奸淫到处有之,然必如《水浒传》中写吴用智取生辰纲或武松杀嫂方足称为文学,以其奇美动人也。文学兼写常变,其法惟在注重必然及当然之律(Law of Probability and Necessity)。盖人事可分三类(一)曰必然(Necessary),乃事势之所必至。(二)曰当然(Probable),乃情理之所当有。(三)曰偶然(Possible),乃经验之所偶逢。文学作品描写人事,其中最重要之关节及结局,应为必然的。其中大部分之事实,应为当然的。仅有一二无关重要之处,可写作或然的。作者能谨守此律,则所叙述者奇美而不失真。如《石头记》第九十八回黛玉之死,是为必然。前此凤姐定策等等,是皆当然。而九十六回黛玉遇傻大姐而得知宝玉娶亲,则为偶然的,是其佳例也。
又按常者生人性经验值所共同,变者一时一地事实情态之所独异,文学既兼写常变,故其题材(Subject)难免与昔之作者雷同,而其描写之方法(Treatment)要必为我之所自创。由是更得一义,即文学中之所谓新旧,不以题材而分,乃以描写之方法为断。但使我之作法与前人不同,虽皆用此题材,我之所为亦系创造而非因袭或模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