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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对龙岩法院自1997年受理第一起破产案件以来的破产审判经验总结,也是对龙岩市探索实践“执破直通”机制的阶段性总结,完整地呈现了龙岩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方面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成果。本书以“执破直通”为主线,在内容上既有专章阐明“执转破”的理论基础及实践需要,解析“执转破”各环节的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又收录龙岩法院系统、管理人、金融机构在“办理破产”方面的专业性文章;既撷取介绍了龙岩市破产审判的代表性案例,又梳理汇总了龙岩地区“办理破产”的规范性文件,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龙岩市在“办理破产”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及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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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意文,福建龙岩人。原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律硕士。曾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略论负担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价值传承与技术构建——一个关于程序防卫的话题》被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为首届“法律硕士优秀论文奖”。曾多篇论文获全国、福建省法院学术论文征文二等奖、一等奖。撰写的10余篇案例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1篇案例被《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选用(第33号案例)。
张煌忠,福建上杭人。大学本科学历。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龙岩市审判业务专家。现任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任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兼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人,自2015年开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2013年,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代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1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讨论通过(法释〔2013]27号)。
杜国长,福建上杭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龙岩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龙岩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
张婷婷,山东临朐人。福州大学法学学士。龙岩市审判业务专家。现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陈科林,广东佛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破产法学。
在《政治与法律》《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档案学研究》《法律适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与撰写著作1部。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5批面上资助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青年项目、北京市法学会市级课题、中国人民大学新天伦法学基金研究生专项研究课题等5项;获选2024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北京市发改委、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地方法院委托的破产法课题8项。博士学位论文获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3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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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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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执行转破产机制与“执破直通”机制研究
第一章 执行转破产机制的价值基础与龙岩实践概况
第一节 “执转破”机制的价值基础
第二节 “执破直通”:“执转破”的“龙岩经验”
第二章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辨析
第一节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异同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第三章 “执转破”的启动机制
第一节 “执转破”的适格债务人
第二节 “执转破”的启动方式
第三节 企业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研究
第四章 “执转破”案件的受理问题
第一节 立案审查的方式及内容
第二节 执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第三节 人民法院的职责及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节 “执转破”中的档案管理问题
第五章 “执转破”案件审理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 破产临界期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第二节 企业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
第三节 企业破产案件的涉刑处理
第六章 “执转破”中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第一节 龙岩市企业破产处置中府院联动机制的探索
第二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的处理
第三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注销事项的处理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建设
第七章 “执转破”机制中的个人破产问题
第一节 “执转破”案件的个人破产需求
第二节 “执转破”机制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契合
第三节 “执转破”机制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进路
第二部分 龙岩“办理破产”专业性文章
破题何解:破产案件全生命周期管理路径构建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完善破产重整审判机制研究
——以构建“诉破直通”机制为实现路径
反思与重构:“执破直通”机制路径探究
——基于龙岩法院执破案件的实证分析
何以救治:预重整企业识别机制构建
——以AI技术的司法应用为导向
营商VS宜商:破产案件在线审理规则构建
——以龙岩法院100件破产案件为实证研究样本
执破直通 涅槃重生:龙岩中院创新打造破产审判“三通”模式
法治净化营商环境: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之路
——以武平县人民法院一起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为例
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的类型化问题研究与路径探析
——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为例
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若干问题的思考
论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金融服务定位
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第三部分 龙岩“办理破产”代表性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运用
案例二: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三: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东风破连城,春来复苏生”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新冠疫情结束后实现旅游企业脱胎换骨典型案例
案例五:龙岩市四季三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六:福建武平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福建省鑫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八:综合考量护稳定,精准研判促重整
——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第四部分 龙岩“办理破产”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直通的若干规定(试行) 闽高法〔2020〕号
关于建立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岩中法〔2022〕29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直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岩中法〔2021〕60号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处理的实施意见 岩中法〔2021〕70号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企业信息查询及变更与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岩中法〔2021〕77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岩中法〔2021〕96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岩中法〔2022〕10号
关于建立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岩中法〔2022〕29号
关于办理破产企业账户查询、注销等事项的规定(试行) 岩中法〔2023〕64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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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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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 言
执行与破产的基本功能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不过前者是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程序,而破产则是对普通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执行原则上适用于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但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而破产则适用于债务人客观上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主要目的是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公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与破产之间的适用必然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从而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交织状态。由于实践中,执行与破产的社会功能与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便发生了“执行难”与“破产难”的双重难题。
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从形式上看有两种情况。其一,债务人有债务清偿能力,但主观上拒不履行清偿义务,乃至实施逃债行为。由于债务人客观上具有清偿能力,虽然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但最终矛盾是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所谓“难”是难在执行措施及相关环节尚待强化与完善,不需要转入破产程序就可以解决问题。其二,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导致执行措施再有力,债务人也无法最终实现对全部债务的清偿。这时的“难”是难在执行及相关环节之外,是因为此类案件本不属于执行程序能够解决的范围,而是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这后一种情况形式上看是“执行难”,但实质上是各种原因造成的“破产难”。不真正解决“破产难”,本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就会长期积淀在执行环节,执行难就不可能得到解决。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第513条(现为第511条)至第516条(现为第514条)确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规则,即所谓“执转破”,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同时,第516条(现为第514条)明确废除了参与分配制度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中的适用,以鼓励债权人尤其是后清偿序位的债权人更为积极地运用破产制度维护权益。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明确“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这是最高审判机关在总结各地法院探索“执转破”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首次形成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也就是说,虽然已积压有大量终本案件的债务人需要转入破产以实现僵尸企业的出清,但“执转破”设置目的并不是将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干净到终止本次执行才转入破产,而应是在执行部门接手案件、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就要考虑是否应适用“执转破”。否则是无法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的,既不能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也不能实现对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的困境拯救。所以,我们不能仅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去理解和适用“执转破”,更要看到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案件的本质是“破产难”。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执行程序中被个别执行的债务人财产越少,转入破产程序的时间越早,后续的债务清偿和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就可能越顺利。认为“执转破”是针对无产可执行、只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的观点,是对“执转破”制度的误解,“执转破”案件转入的破产程序也包括企业重整与和解程序。
“执转破”为解决“执行难”和“破产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随着“执转破”的逐步推广与深入进行,各地法院开始进一步探索“执转破”的制度与机制创新。其中,“执破直通”“执破融合”“执破一体化”等成为各地法院的有益探索和创新。现在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执破直通”的司法实践——以龙岩法院破产审判为视角》一书,即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为全国执行与破产制度的融合贯通贡献的重要地方司法经验。
龙岩市,地处中国福建省西部,通称闽西,是中国唯一以“龙”字命名的地级市,是原中央苏区的核心区。1929年12月和2014年10月在闽西上杭古田召开的两次古田会议,彪炳史册。位于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人民法庭的“共和国法治摇篮展览馆”,馆藏红色法治文物千余件,全面生动地诠释了闽西苏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大规模、成系统领导法治建设的开端。改革开放以来,龙岩法院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创新探索从未止步。我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也较早关注了龙岩法院在执行与破产审判领域的实践经验,并于2023年8月14日,与龙岩中院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签约共建合作协议,开启了双方在破产法领域的院校合作,《“执破直通”的司法实践——以龙岩法院破产审判为视角》一书的出版即双方合作成果的展现。
龙岩中院于2020年9月组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22年5月在原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基础上正式成立民事审判第四庭,专司龙岩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的审查、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旨在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龙岩中院还积极推动成立龙岩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并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着力提升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水平,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2022年7月,龙岩中院和龙岩市管理人协会举办的“破产法·龙岩登高讲坛”正式启动,立足于闽西破产事业,着力于破产职业共同体素养提升,致力于优化闽西营商环境。
基于前期的探索经验和院校合作的良好基础,龙岩中院在法律出版社“破产法文库”中推出了其力作《“执破直通”的司法实践——以龙岩法院破产审判为视角》。本书是对龙岩法院自1997年受理第一起破产案件以来的破产审判经验总结,也是对龙岩市探索实践“执破直通”机制的阶段性总结,完整地呈现了龙岩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方面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成果。本书以“执破直通”为主线,在内容上既有专章阐明“执转破”的理论基础及实践需要,解析“执转破”各环节的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又收录龙岩法院系统、管理人、金融机构在“办理破产”方面的专业性文章;既撷取介绍了龙岩市破产审判的代表性案例,又梳理汇总了龙岩地区“办理破产”的规范性文件,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龙岩市在“办理破产”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及业务水平。
总体而言,本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地域实践浓郁。根植龙岩市破产审判实践,聚焦解决“执行不能”与“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的分析,在理论及实务角度系统地解析“执转破”的全流程,内容上涵盖了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即类个人破产处理,并深入探索解决难点痛点的方案。二是融合理解独到。通过梳理“执转破”过程中各环节的问题,全面地剖析“执转破”的难点,充分结合龙岩法院的实践模式,表达龙岩法院对“执转破”机制的独到理解,可鉴性强。三是同业参与面广。汇聚法官、管理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职业共同体参与龙岩市“办理破产”的研究,融合龙岩市各界破产业务从业者的办案体悟,凝聚龙岩市破产审判智慧,总结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反思现行制度的不足与弊端,为健全破产制度共同建言献策,具有较为坚实的职业共同体基础。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龙岩中院在积极探索“办理破产”实践模式、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在福建省率先出台“执破直通”实施机制,并打造“执破直通 府院协调”双轨机制,逐步实现了2021—2023年“攻坚年”“提升年”“超越年”三年三步走的目标,为福建省破产审判做出了有益探索。2024年5月,龙岩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会,针对法院所处的态势及面临的形势,提出以“一个聚焦、双线并进、三同共举、四效提升”为主线推动下一阶段的工作,相信必将助益于提升龙岩整体破产综合素养,优化龙岩法治化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指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凸显。我相信,本书的出版一定会更好地激励龙岩破产法同仁办理好破产案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执转破”在内的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同时,本书的出版也为全国破产法同仁贡献了龙岩的经验和智慧,为我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尽微薄之力,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举措。
是为序!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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