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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内容上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上较丰富。本书选取的案例共计30个,范围涵盖了破产程序本身需要处理的纠纷、破产衍生诉讼、个人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破产犯罪案件等。
二,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本书选取的案例大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少部分案例为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所涉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三,对案例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精解。本书以案例为出发点,对案例所涉问题进行解读之后,又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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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守鑫
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员。
研究方向为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在《中国应用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报》《人权研究》《判解研究》《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发表多篇学术文章。出版学术合著《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吴忠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预备会员。业务领域为破产重整、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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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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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法人是否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
案例2:债务人住所地应采取何种判断标准?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是否还能够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相应的法院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还能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案例3: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条之规定提交全部材料时,法院是否可以径行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4: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履行约定的付款行为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2条中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
案例5:企业破产重整期间,银行是否有权扣划重整企业于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
案例6:商品房网签至让与担保权人名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让与担保权人可否依据其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取回权?
案例7:债务人的诈欺行为与偏颇清偿行为应当如何区分?
案例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时,是应当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还是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案例9: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次债务人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破产抵销权?
案例10:当事人对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果不满的,能否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15日之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11:债权人要求管理人更正有关行为的,是否可以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之诉?
案例12: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份的,公司破产时,其是否仍应承担出资义务?
案例13:公司破产时,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14: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应当如何追收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案例15: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16:不同种类的债权是否可以主张破产抵销权?
案例17:破产管理人未行使破产撤销权时,债权人可否依据《民法典》等规定行使撤销权?
案例18:证券公司违规操作致使权利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被卖,证券公司破产时,权利人是否可以针对被出卖的股票行使取回权?
案例19:破产程序中如何确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的法定期间?
案例20:《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该合同被管理人解除时,余额款项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共益债务而获得优先清偿?
案例21: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案涉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是否合法?
案例22:非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可否申请个人破产?
案例23:债务人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宣告个人破产的,权利人可否在内地法院对债务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案例24:行为人在银行改制期间,合谋将企业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并非法转移企业资产,后又申请该企业破产的,是否应当认定为虚假破产罪?
案例25:在企业清算期间,且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存在混同的情形,行为人从公司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犯罪?
案例26:非破产企业员工故意捏造劳动债权并申报的,应当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27: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如何认定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职工债权认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案例2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是否应当受理案外第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9: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30:执行款已在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此时关于被执行人破产程序启动的,该笔款项能否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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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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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2年12月,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四川宜宾召开。中国破产法论坛是由我母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发起的。时至今日,该论坛已成为我国破产法领域内的权威性极高、参与人数众多的金字招牌。与以往不同,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是徐阳光教授付出极大努力之下召开的。论坛能够成功召开且得到了诸多领导、业内同仁的支持,实属不易。
当时,我在论坛负责会务工作。在论坛中,我遇到了大学同窗,亦是本书的主编之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忠健律师。论坛结束后,我与吴忠健律师一同前往成都。在成都又与同为大学同窗好友的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军妍等相聚。就在那次聚会中,我们共同达成了要合作编写一本关于破产衍生诉讼裁判规则书籍的意向。
我们属于行动派,尤其是吴忠健律师。他在返回上海后,迅速整理了关于本书的写作提纲,并着手开展写作工作。但是,原本预计2023年能够出版的书籍,由于各种原因直至2024年才向出版社交稿。
受传统观念“趋利避害”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破产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没有人想破产,也甚少有人对破产法感兴趣。有次我在与一位医学博士交流我的研究方向是破产法时,人家来了一句“怎么研究这么不吉利的法”?我误打误撞进入破产法领域,实属偶然,也属实幸运。读博时,受到我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的指导,我从研究个人破产法开始,逐渐推开了破产法研究的大门。时至今日还记得,我在读本科的时候,拿着《企业破产法》的条文,每个字都认识,但不明白其中讲的都是什么。“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共益债务”等破产法专有词汇在当时看来,似乎能看懂,但又看不懂。实在是想不到,破产法会是我读博期间的研究方向,同时也是我立业之根基。破产法作为一部壁垒较高且论文发表困难的法律,能够坚持破产法研究以及从事破产实务,都源于内心的热爱。
接下来说明一下本书的主题以及写作体例。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破产的典型案例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完全不同。其他民商事案件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统一法院对相关条文的认识,继而起到统一裁判规则的作用。而破产法典型案例似乎是在有意地突出各地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处理的创新性做法。这么做的原因可能与我国破产案件总体受理数量较低、人们正探索着如何高质量妥善处置破产案件有关。但是,这些破产法典型案例的发布似乎给研习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不知道如何研习破产法案例。所以,我们一开始仅是想以破产衍生诉讼为基点,沿着对民商事案件的传统研究路径——从裁判文书下手,研究法院对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规则。我们最初也沿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中寻找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但后来,因我个人偏爱研究个人破产法,同时深圳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多份关于个人破产的裁判,所以我又添加了关于个人破产案例裁判规则解读部分。此外,我倾向认为,刑事法律是保障破产程序“纯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我国当前对破产犯罪研究甚少。故而又增加了4篇关于破产犯罪裁判规则解析的文章。如此一来,若书名再定为《破产衍生诉讼裁判规则解析》就不太准确与严谨了。
所以,将本书的书名最终定为《破产纠纷裁判规则精解》。本书内容上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案件类型上较丰富。本书选取的案例共计30个,范围涵盖了破产程序本身需要处理的纠纷、破产衍生诉讼、个人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破产犯罪案件等。其二,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本书选取的案例大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当然少部分案例也包括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但总体来说,所涉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其三,对案例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精解。本书以案例为出发点,对案例所涉问题进行解读之后,又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思考。因此,本书不仅是在传递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更是在表达作者对破产法的认识与理解。
在写作体例上,首先,我总结了每篇案例涉及的要点,并以疑问句的方式提出。在“要点提示”部分,作者总结各自所要精解案例的特点。之后的“裁判要旨示例”则是作者介绍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其次,“案例评析与思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案情介绍、案件评析与延伸探讨。其中,案情介绍部分的内容主要源于各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案件评析部分则是作者以案件为基础,进行的解读与思考。延伸探讨部分,乃是作者对案例所涉知识点进行的深度解读。最后,“类案推荐”则是作者选取了部分类案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本书在创作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关心。在此,感谢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先生能够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毛镜澄编辑对本书出版提出的各种优化建议。同时,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新玉,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梦、狄芳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学生曹倚凡,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学生蔡镇伟、熊会等同学对本书内容进行了校对,在此一并感谢。最后,由我负责全书统稿。
总之,尽管本书涉及的案例不多,但皆具有典型意义,是一本以实务为导向,兼具理论性与前沿性的破产法专业书籍。希望本书对破产法的研究与实务能够起到一些微弱的、绵薄之力。
2024年2月4日大年廿五
于大连星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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