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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法院系统正在从信息化建设时代走向智慧法院建设时代,本书正是对智慧法院建设的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考察的法学著作。作者以法院运作一般原理和人工智能技术逻辑为基础,以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策略和技术路径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和挖掘当下智慧法院建设的经验与问题,按照理论基础、应用场景、关键技术、实践策略的逻辑,呈现了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需求成因、具体内容、存在问题及发展路径,并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司法实践逻辑的智慧法院建设技术方案抛砖引玉。
本书针对性强,理论与实践连接紧密,对我国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智慧法院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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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 鑫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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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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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理论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历程与逻辑
三、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四、智慧法院建设的宏观方向选择
五、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探微与优化建议
第二章 智慧诉讼服务的司法实践与建设路径
一、当前诉讼服务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智慧诉讼服务的建设动因
三、智慧诉讼服务的建设思路
四、智慧诉讼服务的建设路径
第三章 智慧审判的司法实践与建设路径
一、智慧审判的范围界定
二、智慧审判的实践场景、应用成效及技术路径
三、智慧审判受制于司法特性与智能技术的双重张力
四、智慧审判构建的基本理念
五、智慧审判建设的推进路径
第四章 要素式审判的司法实践与建设路径
一、开展和探索要素式审判的原因
二、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
三、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研发
四、要素式审判相关的重点问题
五、要素式审判发展的未来展望
第五章 在线庭审的司法实践与建设路径
一、开展在线庭审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二、在线庭审的司法实践考察
三、在线庭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在线庭审的完善路径与远景前瞻
第六章 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的司法实践与建设路径
一、智慧审判监督与智慧审判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动因
二、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的实践现状
三、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现实问题
四、智慧审判监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完善路径
第七章 法院数据平台建设的定位与实践
一、法院数据治理中的现实问题
二、法院数据平台建设的需求分析
三、法院数据平台的建设路径
四、法院数据平台的技术实践
五、法院数据平台建设中的难点问题
第八章 法院知识服务平台建设的定位与实践
一、司法审判呼吁知识服务
二、建设知识服务平台的数据基石
三、知识服务平台的建设路径
四、知识服务平台的业务应用
第九章 区块链的司法应用
一、区块链走进司法
二、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动因分析
三、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场景选择
四、区块链司法应用的路径规划
五、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方法论
六、司法区块链未来展望
第十章 少数民族地区的智慧法院建设
一、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特性与法院信息化建设需求
二、少数民族地区智慧法院建设的进展及问题
三、少数民族地区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总结
四、少数民族地区智慧法院建设的构想与路径
第十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人员的机遇与挑战
一、人工智能驱动司法人员职业变革的动力机制
二、人工智能对司法人员的深刻影响
三、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人员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四、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人员的发展之道
五、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人员的未来
第十二章 智慧法院建设中科技创新的方法与路径
一、智慧法院建设中的科技创新与科技焦虑
二、智慧法院建设中科技创新的多重驱动力
三、智慧法院建设中科技创新的限度设定
四、智慧法院建设中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
五、智慧法院建设中四维创新体系构建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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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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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加持下的智慧司法(代序)
尽管“智慧法院”一词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政策化术语以及实践中确定的命题,但我仍然愿意寻本逐意,将其视为一种修饰性表述;其所欲显示的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技术在法院各领域中的全面运用,借以使法院的审判过程以及其他活动的智能化水平得到提升,进而使司法产品以及司法过程的质效或便利度由此提高或增强。我理解,运用这种修饰性话语的意义,一方面为新型技术运用的实践提供了积极甚或华丽的表达,另一方面也为新型技术的运用拓展了无限的边际或容量,因为“智慧”既是没有限量和边界的,亦是具有充分相对性的。总之,“智慧法院”所带给我们的是新型技术与传统司法审判及审判管理相结合而使法院整体运作水平全面提升的想象与现实。
我对智慧法院没有研究,但基于对司法的长期关注,特别是阅读了李鑫副教授这本专著后不免有这样几点思考:
第一,技术革命与司法审判变革的关系。
科学技术与司法审判是两种差异性较大的社会实践。但历史证明,这两种实践之间往往具有深刻的影响,甚至是革命性影响。一方面,科技发展必然引发与此相关的大量纠纷,从而使司法不得不面对这些新型纠纷所形成的案件,由此促使司法审判内容、审判对象发生重要变化。另一方面,也许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的重大发展与进步对司法审判过程以及方式往往能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欧洲历史上,造纸术的运用使草本纤维纸张代替了羊皮纸,由此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展了信息扩展的范围,从而使判例在各封建领地之间得以广泛流传,进而为各封建领地相互间法律的借鉴和运用提供了技术前提,最终促使了共同法的形成,对欧洲司法统一乃至政治统一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说,没有造纸术的产生与运用,就没有判例法的出现。与此类似,十八九世纪,工业革命所带来机械工业的发达,以及与之相伴的机械主义思维,也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正是机械主义认识论和思维在司法领域的渗透,才孕育了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制度、“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以及“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过程,并进一步创生了“现代司法”的模式。毫无疑问,作为当代影响更为深广的信息技术革命,对司法审判已经并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冲击,其影响的深度很可能超越既往技术的出现与运用。ChatGPT的出现,多少已经预示这种前景。目前所能看到的是,在线庭审、网上庭审直播等方式的运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威严、司法信仰、法庭秩序等因素的效应。
第二,新型技术与法院的审判及管理有机融会和深度结合。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及审判管理是极为复杂的人类实践,司法有着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同的客观规律与特征。如前所述,有理由充分相信新型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某些领域会赶上且超出人类的智力水准,但审判及审判管理毕竟是规则、价值、情感等多种因素混杂于一体,且随着不同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情境而变化的实践活动和过程。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技术如何深度融入这一活动和过程之中,并且使由其所生成的判断或结论与人类理性化的判断或结论保持一致?换个角度说,当人类对这些技术在审判及审判管理中的运用形成一种根本性依赖时,人类纠纷中的是非、恩怨、善恶等伦理性判断是否可以或能够被人工所创造的技术所宰制?当然,从本书所介绍的内容看,智慧法院的现实运用尚未深入这样的层面。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尚不发达;另一方面又在于目前技术运用与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仍处于不尽相融的状态,技术尚属于一种辅助性工具,在法院审判的关键环节中,技术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并且在现实中,技术运用与审判运行“两张皮”的现象尚不鲜见。然而,当我们把问题置入新型技术与法院运行特别是司法审判关系框架中讨论时,就不应仅站在当下的运用水平上,而应当有更深入的追问与探讨。如果“智慧法院”不立足于更高的基点、更丰富的想象,“智慧”一词的修饰意义将难免流于虚浮。
第三,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张力。
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实践,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并非易事。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或蕴含某些张力。一是先进技术的运用与司法大众化、实用化的张力。尽管信息技术在我国运用已经较为普及,但不能否认的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甚至律师对法院不断更新的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审判方式仍然较为生疏,这也意味着智慧法院推进的进程必然会受到司法大众化、实用化的牵制。特别是某些形式上先进而实际操作烦琐的“创新”,并不为很多诉讼参加人所接受,这多少提示我们在智慧法院的推进进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的适应度和接受度。二是审职人员传统的审判方式与先进技术措施运用的张力。在法院内部,也并非审职人员都能迅速熟练地掌握相关技术措施的运用,不少审职人员仍然习惯于运用传统的审判方式及手段,以至于不少技术措施空有其名,束之高阁(当然,这其中也有技术措施不具实用性的问题)。不断更新的技术常态化地为审判人员所熟练驾驭,尚需假以时日。三是智慧法院“全国一盘棋”与各地方运用不均衡的张力。理论上说,智慧法院客观上需要“全国一盘棋”,特别是在进程上应大体同步。这不仅是指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对先进技术的运用都应“见贤思齐”,更主要是指互联网以及各种软件的通用,刚性化地要求各地各级法院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否则网络化效应就无法充分体现。然而,由于各地各级法院的认知差异、财力差异、技术路径差异以及技术措施与法院运行融合的程度等多种差异,“全国一盘棋”的程度远未达到理想的水平。不仅如此,各地各级法院重复开发、各自为政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各法院之间的“网络壁垒”或“系统壁垒”也已成为智慧法院进程中十分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智慧法院建设实践必然面对这些张力的影响。
本书是李鑫博士根据其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最终成果改写而成的。作者对信息技术理论与知识有较深的造诣,同时长期关注司法实践,并参与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一些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的政策设计和具体方案的制定。这两方面知识专长为作者对此主题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近些年,研究智慧法院的成果不时见诸期刊,亦有少量以此为主题的专著,但就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以及实际问题的针对性而言,本书显见其长。如前所述,智慧法院建设方兴未艾,任重道远;唯望作者在这一领域继续深耕,不断奉献更有分量和力度的新作。
顾培东
二○二三年十二月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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