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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六卷)

書城自編碼: 403773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李楠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4300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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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财法律评论》是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当代中国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法学学术连续出版物,由全日制学生自主负责文章的编辑和审校。自 2008 年创刊以来连续出版,其品质的连续性在国内同类著作中名列前茅。作者群体除国内外主流法学院校的研究生,更有优秀中青年学者、法官等实务工作者。
《中财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则,坚守学术初心,致力子为作者开放“有品格的平台”,为读者输送“有价值的思想”。本书旨在打造一流的学生自办学术著作,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影响力。
關於作者:
本书主办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肇端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设立的经济法教研室,1995 年建系,2004 年建院。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07-2009 年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学院位居全国第 19 名,是国内发展快的法学院之一。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构成了中央财经大学的三大生体学科。本卷作者既有博士后,也有律师和公司法务,以及来自北大、人大、华东政法及中财法学院的诸多研究生。
目錄
目录




主题研讨:刑事要素之定位
 刑事诉讼中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研究
   陈徐安黎/ 3 
刑法中行政命令的体系定位与解释适用
   余倩倩/ 32





主题研讨:《民法典》适用研究
 《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的理解与适用:
一个功能主义的视角
   江 辉/63
 
论抵押物限制转让特约登记规则
  余书林/100
 
《民法典》视野下中标合同的成立生效研究
   滕帅坤/131

 论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中的通知规则
   魏宇晨/161

 《民法典》代位权制度中保存行为“必要”标准研究
   林睿尧/185





学理新解
 中国BIT限制性仲裁条款的解释分歧与应对
   李 晨/209

 改变监督机关就能改善监督效能吗?
   ——选择型公司法视角下公司监督机关设置模式探析
符大卿/250

 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之商标法保护路径:证成与展开
   李 朴/278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务抵销研究
   杨俊凤/309

 我国法上孳息归属规则的解释与展开
   ——以双重维度下的孳息取得为核心
   王小亮/342

实务纵深
 非对峙型受虐妇女反杀案:现状检讨与纾困路径  
朱纪源/387

 反垄断法视域下直播电商底价协议的违法性认定  
李嘉欣/420
內容試閱
刑事诉讼中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研究
陈徐安黎
一、引  言
近年来,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常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行政认定函等形式出现,其中大部分属于价值性行政认定。价值性行政认定内容“既包括对行为违法性有无及程度大小的价值评价,也包括对一些规范性要素做出的价值性涵摄结论”,前者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后者如证监会行政认定函中对内幕交易敏感期的认定。在二次违法性理论主导下,构成行政犯以行为人违反前置性行政实体法规范为前提,《刑法》中许多罪名更是明文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作为构罪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违法性认定上具有天然的专业性和权威地位,使价值性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发重要。同时,由于社会生活领域地不断细分,部门法与子部门法的专业性不断增强,办案人员可能存在部分专业领域的法律盲区,而该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对相关专业的法律问题更为了解,并且可以借助金融、科技等其他学科知识,更为精准地理解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其出具的价值性行政认定对于法院正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大致可归类为“法定证据说”“新型证据说”和“非证据说”等三种,前两者肯定其证据资格,后者则部分或全部否定其证据资格。绝大部分法院和检察院持前两种观点,在认可价值性行政认定证据资格的学说中,对于其证据类别的认定亦存有较大分歧:一是采“书证说”,该说以法检为代表,也有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二是采“鉴定意见说”或“类鉴定意见说”,该说为学界的主流看法,将行政认定统一视为鉴定意见,或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也曾将价值性行政认定界定为“根据法律授权作出的专业认定”,持“类鉴定意见”的观点。三是采“证人证言说”,将价值性行政认定统一界定为证人证言,或将其中的事实认定部分视为证人证言。
对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与证据类别的理论认识存在着的较大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价值性行政认定统一的定性与审查规则,也使得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缺乏有效的规则指引。司法实践中价值性行政认定通常直接被法院采纳。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以下简称内幕交易犯罪)为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检索到的内幕交易犯罪共74篇有效裁判文书中,法院援引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认定函、移送函等价值性行政认定作为证据的裁判文书高达56篇,除“陈某等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一案外,法院均直接采纳或援引了行政认定中的结论。其中有25份裁判文书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质疑意见,包括行政机关认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过早、行为人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案涉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等各项抗辩,均未被法院采纳,且多数裁判文书对此缺乏有效的说理和审查。尽管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实践无法对价值性行政认定的司法适用全貌进行概括,但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价值性行政认定在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同时,还欠缺针对性的实质审查规则。
妥善运用价值性行政认定,发挥其实践价值应当回答几个重要的前提性问题:价值性行政认定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能,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如果不能,应当如何理解行政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妥善梳理和解决上述问题,才能合法有效地运用价值性行政认定,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本文将梳理和检讨价值性行政认定的现有理论争议,揭示其现存的理论漏洞和前提谬误,辨析价值性行政认定的应然证据资格和证据种类,提出符合理论要求和实践需要的价值性行政认定审查模式。
二、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的现有理论检讨
对于价值性行政认定的现有争议可以概括为“法定证据说”与“非法定证据说”两大类。“法定证据说”基于其证据归类不同,可以分为“书证说”“类鉴定意见说”和“证人证言说”,其中,法院以“书证说”为代表,而学界的主流观点则是“鉴定意见说”。而“非法定证据说”则包括“新型证据说”和“非证据说”两种,二者虽对价值性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但均是以价值性行政认定无法归入现有法定证据种类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针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存废和纳入价值性行政认定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因此,检视现有理论的前提问题在于价值性行政认定能否被归入法定证据种类。
(一)价值性行政认定“法定证据说”的理论证伪
1.“书证说”与“证人证言说”证伪
(1)“书证说”与“证人证言说”的前提条件一致
价值性行政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公文书证。从外在形式上,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价值性行政认定与其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公文书证通常仅需满足两个条件:公权力机关制作;符合法定程序、方式。二者在制作主体和权限上高度重合。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为代表的价值性行政认定亦采用与公文书证相同的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侧面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对价值性行政认定审查时采用了与公文书证相同的审查标准。基于上述理由,“书证说”占据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地位。
不过,价值性行政认定与一般书证在形成时间上并不匹配,这也是学界对“书证说”最主要的质疑之一。书证一般应形成于刑事案件发生前或者过程中,而价值性行政认定通常形成于刑事案发后,甚至很多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应追诉机关的请求而出具,其形成时间滞后。这也事实上导致了二者的客观性存在较大差异。由于书证形成于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其内容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价值性行政认定无论是事实认定部分还是法律适用部分,都涉及行政机关的规范评价,包含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同时也会受其知识水平、办案能力的影响。价值性行政认定的主观性是学界主流观点否定书证说的重要原因。
但对于书证的形成时间和客观性要求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为“书证说”提供了理论空间。比如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以证据方法为证据分类的依据,书证即以文书之书面意义作为证据方法者,其形成时间不限,证人主观性陈述的证据载体亦可为书证。若认可上述学术观点,价值性行政认定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主观陈述的证据载体,并不因其主观性而被当然排除于书证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书证说”在客观性和形成时间上的障碍,形成修正的“书证说”。而即使坚持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分,不认可书证客观性的软化,价值性行政认定似乎也可视为书面证言,仍具有合法性。
因此,在原“书证说”的基础上,修正的“书证说”进一步廓清了价值性行政认定的本质,并与“证人证言说”暗合,均将价值性行政认定视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主观陈述,二者的差异仅在于书证是否可以作为书面形式主观陈述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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