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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的温度——人性视角下的刑法思考

書城自編碼: 403756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杨博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45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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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似乎自古以来,每当谈及刑法,刑法都是以面目狰狞的形象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的确,这种印象的形成,有着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从中世纪欧洲的轮刑、水刑,到我国古代“墨、劓、剕、宫、辟”的刑罚适用来看,其无不扮演着“刀斧手”的角色,透露着阴森恐怖的幽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长久以来,我国法律中就有人性思想的存在。如《唐律》载:“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又如《魏书·刑罚志》中记载:“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启蒙运动以来,启蒙思想家们高呼着“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人们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人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构建以人为本的刑法,反对严刑峻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希望人性的光芒能够刺透刑法中的幽暗。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中,刑法不仅需要体现其刚性的一面,更需要展现出其柔性的一面,而人性正是其“柔”的表现。刚柔相济,方能平衡。 当刑法之舟航行在法治长河之中时,人性无疑是引领其前进的灯塔,指引前进的方向,照亮法治的彼岸,而人性的光辉也始终闪耀刑法。如果说刑法学是一条河,那么人性便是注入这条河流的重要支流;如果说刑法学是一株植物,那么人性便是浇灌植物的阳光和雨露。人性,是刑法最低和最基本层次的需求,违背人性的刑法是无法被人遵守的。 刑法不是也不应当是冰冷严酷的代名词,从人性的视角对刑法进行反思,提倡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刑法学的研究而言,是一个独特的研究思路。将哲学层面对人性的认知作为刑法反思的立足点,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对古今刑法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制度中汲取更多的养分。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刑法中现有的一些制度性内容提供更为深厚的哲学基础,从深层次对相关制度进行再认知;另一方面,从人性的视角对刑法制度进行理解和审视,将有助于大众对刑法的全面认知,能够增强大众对我国刑法的普遍认同感,促进和推动刑法的实施。不仅如此,从我国刑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的制度进行人性视角下的审视,并将优秀的经验应用于对刑法理论进行完善,有助于增强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關於作者:
杨博,男,汉族,1993年生,河南南阳人。2016年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大陆刑法、刑法哲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表研究论文多篇。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人性的意蕴
第一节 理性人与经验人之争
一、理性主义哲学观下的理性人
二、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性刑法观念
三、经验主义哲学观下的经验人
四、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性刑法观念
第二节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辩
一、性善论与性恶论的溯源分析
二、性善论与性恶论的观念分析
第三节 人性视角下应有的刑法观
一、人本主义思想之解读
二、人性视角下的人本主义之核心原则
三、人本主义与刑事法
第二章 人性在我国古今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节 与亲属关系相关的制度
一、亲亲得相首匿
二、亲属间相盗不为罪
三、存留养亲
四、亲缘关系(家庭关系)与人性的关系
第二节 与违法阻却事由相关的制度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制度第三章 人性视角下我国刑法自省之期待可能性本土化构建
第一节 期待可能性之发展脉络
一、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流变
二、期待可能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之体现
三、期待可能性在我国之沿革
第二节 期待可能性之人性视角下的理论基础
一、期待可能性的哲学基础
二、期待可能性的伦理基础
三、期待可能性之人性解读
第三节 期待可能性之本土化构建
一、期待可能性之理论定位
二、期待可能性之具体判断标准
三、期待可能性之具体构建
內容試閱

在历史的长河中,刑法曾长期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发挥着规范社会的作用。在封建社会,统治者利用刑法行使生杀予夺的权力。刑罚作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轻者可剥夺人的财产、自由,重者可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正如我国台湾地区一位学者在其论著中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得当,国家和个人双受其益;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双受其害。”因此,对刑法科学性标准的追寻是必然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寻求一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善刑法,始终是法学研究者们共同的目标。但自古以来,每当谈及刑法,其都是以狰狞的面目出现在人们脑海中的。的确,这种面目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中世纪欧洲的轮刑、水刑,我国古代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辟刑,无不扮演着“刀斧手”的角色,透露着阴森恐怖的幽光。
近代的启蒙运动时期,启蒙运动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其理论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打破中古时代封建思想之束缚,继之以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的颁布,才将理论付诸实践,影响社会制度至深且巨。刑法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但人类社会又不能没有刑法,因为它发挥着定分止争的作用,避免人类陷入永无休止的斗争中。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必须以人为本,关注并尊重个体。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最具惩罚性的法律,更应做到以人为本,体现人文精神。人性、人道和人权简称“三人”,其作为人文精神中最基本的范畴,始终贯穿刑事立法和司法。一部刑法只有在以人性为基础、以人道为底线、以人权为追求的情况下,才能称为良法。
启蒙运动之后,“三人”越来越受重视,构建以人为本的刑法,反对严刑峻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希望“三人”的光芒能够刺透刑法的幽暗。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中,刑法不仅需要体现刚性的一面,更需要体现柔性的一面,而人性、人道、人权正是柔性的一面的表现。
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于未犯罪时,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于犯罪后,惩罚已然之行为,刑法于立法之初“考量”人、立法之中“规范”人、立法之后“关注”人,因此,刑法从未离开对“人”的关注。以“三人”为本,才能真正切实地清刑法之源,保证刑事立法司法健康有序地发展。刑法应当是良善之法,既要稳定、统一、明确,又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一定的刑事政策为指导。良善的刑事政策要在人性、人道、人权三个层面对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予以充分的论证。之所以说三个层面,主要是因其体现了从基本到特殊、从人们的本能思考到更高级思考的递进性。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是因为人性是所有人都应具有的基础要件。刑法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必然应首先确保是对人性的思考;而人道则是在人性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理性思考,提倡刑罚的价值在于预防犯罪,进而反对不必要的、不相称的、残酷的刑罚;人权则是在人性和人道的基础上,对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层级最高的理性思考,人权被解释为“人”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事实上,对“三人”的论证古已有之。以我国为例,春秋战国时期,孟子、荀子就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论证;西汉时期汉文帝因缇萦上书而废肉刑则体现出对人道的思考;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思想也对此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无论是从对“三人”的理解,还是从被人们所认识的顺序,都表明三者存在递进关系。而从刑法本身来看,对人性、人道、人权这三个层面的诠释体现在许多理论和原则中,比如紧急避险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等体现了“人性”;罪刑均衡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等体现了“人道”;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等体现了“人权”。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三人”的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以“三人”思想对刑法进行分析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发现。但囿于篇幅限制,在本书中,笔者仅从人性的视角对刑法展开分析。在人性的论域中,对我国古今刑法的制度进行审视,并对整个刑法学理论界的重要理论(结合我国当下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反思,以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在现代法律观念中,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和对自由的尊重与保护是法律的不同面向,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来看,整个社会想要平稳、良好地运行,需要法律规范对人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约束和限制,以此谋求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与此同时,借由法律规范为大众的自由划定一定的范围,只要是处于这一范围之内的行为,那么都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也是自由的。正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曾经指出的那样:“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们的国民因一部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明确的法律,而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限制,违法时就被处以刑罚,重要利益受到侵犯,并被打上犯人的烙印,这一切都令人难以忍受。”
从本质上来讲,刑法的“恶”是必然存在的,因为这是刑法的天然属性,但应当以其内在品格和功能对这种“恶”进行限制和约束。在满足刑法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刑法中存在的“恶”越少,刑法就越正义。想要减少刑法中的“恶”,就要求刑法必须具备人性关怀这一伦理道德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品性。“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法的对象,必须考虑人性问题。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要判断某种道德体系的优劣,我们只能根据这种体系在怎样的程度上符合人性。”因此,对于刑法而言,其内在根本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品性,所以更需以人性作为衡量的标准对其优劣进行价值评判。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的那样:“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我国台湾学者也曾明确指出:“法之存立于社会,其运作,其变迁,其功能,其价值,咸须以人性因素为断。法之人性因素之必然,其理至明,洵无待词费也。”“法律固然有如水火之无情,但法律究竟有其人性的因素存在,社会成员彼此利害相关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感情,是法律最重要的存在基础,法律若不通人情,无异与法律规范的人脱节,已不是人性的法律。”
从这一基础来看,当人性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刑法必须给予人性足够的关注和尊重,也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根植于刑法内在的人本主义品格。从另一个向度来看,对人性的尊重与保护其实是刑法有效性的基础。正如有学者曾指出:“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法治应该承认不可能执行也是一种辩护理由,至少是一种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法治在实施章程时,决不能认为无执行能力是与问题无关的。如果不是严格按照有无能力采取行动这个标准而动辄进行处罚,那就会使自由权不堪负担。”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也曾明确指出:“事实上没有任何刑法会对下述的这样一个人处以死刑:当一条船沉默了,他正在为了他的生命而推倒另一个人,使后者从木板上掉入水中,而他自己在木板上免于死亡。因为法律惩罚的威吓不可能比此时此刻害怕丧失生命的威胁具有更大的力量。这样一条刑法,在此时完全失去它所意图达到的效力。因为一个尚未明确的威胁——例如法庭判决死刑——不能超过对那种灾祸的恐惧(例如在上述情况下,肯定会淹死)。”
对于社会上普罗大众的一般认知和情感而言,倘若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与人性背道而驰,那么违法行为则会在大众层面得到广泛的同情,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对法律产生轻视,乃至漠视。正如贝卡里亚所说:“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综上所述,刑法对人性的尊重与保护是极为重要的。正因如此,本书拟选取人性作为研究的基本视角,提倡人本主义的刑法观,通过对我国古今刑法学中的思想和制度进行人性角度的剖析,以此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理论制度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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