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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分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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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上展开,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分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如认罪协商制度研究的社会科学视野、刑事司法场域的专门知识、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系化建构、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化分析等,剖析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厘清有关概念,澄清相关误解,在呈现刑事司法之复杂性的同时,为促进法律有效实施提出社会科学向度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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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谢澍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北京市社会科学青年学术带头人,纽约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理论、数字法学,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等科研项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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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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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刑事司法与社会科学方法
第一章 法教义学抑或社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缘何失语
一、微观化与技术化:由一场学术研讨谈起
二、法教义学之基石:再访程序法定原则
三、运作样态之流弊:法外因素对法内系统的侵蚀
四、方法鼎新之对话:程序法向度的社科法学研究
五、小结:穿越理论迷雾
第二章 直面“复杂性”:认罪协商制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
一、西学何以为用:域外理论与本土改革的相遇
二、知识增量:制度背后的逻辑
三、方法创新:社会科学的视野
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如何直面“复杂性”
五、小结
中篇:刑事司法与社会科学知识
第三章 刑事法官的角色诠释:多元场域与一元惯习
一、场域中的困惑
二、作为法律人的刑事法官:司法场域的尴尬境遇
三、作为社会人的刑事法官:社会场域的商谈纽带
四、作为权力人的刑事法官:权力场域中左支右绌
五、多元场域形塑一元惯习:反思“布迪厄理论”
六、小结
第四章 专门知识与专家辅助:从权力支配到认知偏差
一、“专门知识”进入刑事司法场域
二、多元定位: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专门知识”
三、理论交织:作为权力的知识与指引行为的认知
四、社会(认知)科学知识何以助力法律秩序之完善
第五章 刑事法律援助之社会向度:从政府主导到政府扶持
一、法律援助样态异化与案件社会结构失衡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本质及其应然样态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及其竞争效应
四、小结
下篇:刑事司法与类型化、体系化思维
第六章 刑事司法规律:“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定位
一、作为刑事司法规律的“以审判为中心”
二、“以审判为中心”之规律总结与体系化建构
三、“以审判为中心”之认识误区及理论澄清
四、小结
第七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性及其体系化进路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基本类型与争议澄清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多元发展方向及其重点
三、完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监督体系
四、小结
第八章 刑事缺席审判:类型化分析与体系化建构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类型化分析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四、小结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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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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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鼎新之对话:程序法向度的社科法学研究(节选)
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需要追问:其一,何种方法适合当下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其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本性为何。
前已述及,即便通过学理解释“发现”了条文中隐藏的意蕴,但只要是立法机关无心为之,即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纠正”或“确认”……因而,本源上需要从“无心”转变为“有心”,这并不是法解释学乃至法教义学力所能及的,而是需要社科法学的出场,探寻立场背后的问题与逻辑,及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关联。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重视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在于追求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而社科法学要么主张法律应当修改以适应现实,要么认为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行动中至多是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之一,其背后基础是一种实用主义逻辑——有用即真理。然而,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存在三个基本原理,即变异性原理(Variability Principle)、社会分组原理(Social Grouping Principle)和社会情境原理(Social Context Principle),这意味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本质是变异和差异,而社会分组可减少组内差异,群体变异性又随着社会情境变化而变化。
是故,将上述对社科法学的批判置于转型社会中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其解读未免失之偏颇,忽略了“差异”与“情境”:首先,重视刑事诉讼规则,并不意味着必然收获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法安定性的两大具体要素——导向确定性和贯彻确定性,受到刑事司法实践样态的冲击而难以得到保障,倘若执意将其标榜为刑事诉讼法教义学之价值取向,无异于麻痹自我,更何况,社科法学内部分支林林总总,确有个别忽视法律规范,但亦有学派相当重视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例如法社会学中的伯克利学派。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引入社科法学视角,并非试图修法,而是描述法律的运行样态,并对其实效进行检验、分析,提出有启发性的建议来缓解或阻隔法外因素的侵蚀,其逻辑绝非只是实用主义的“有用即真理”……
在此基础上,“微观化与技术化”的口号并不能体现任何优势:一方面,社科法学同样可以从“宏观”走向“微观”,例如,法社会学中,除了“秩序与冲突”“规范性与客观性”之争以外,社会学分析的“层次”是第三条——也是最后一条——理论分界线,虽然大部分理论确实更加关注社会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和过程,但也存在关注社会互动层次的微观视角,其核心理论流派是“符号互动主义”,而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启和拓展的个案研究,同样聚焦于法律运作的具体乃至局部样态,并非宏观审视法律与社科知识的关联。另一方面,游走于法条之间显然不是唯一的“技术化”手段,例如,很难相信,法的经济分析在成本与收益间来回推敲,以实现“均衡”的尝试,竟然称不上一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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