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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用版)【根据最新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修订】

書城自編碼: 403354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2315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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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条文解读详致。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非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自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理解与适用
人一生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产生联系。产品责任事故、医疗损害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动物损害事故……既会在我们每个人身边发生,有时候又可能直接发生在我们身上。所以,在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等各方面的侵权,每个人都是潜在的高危对象。有损害就要有法律救济,提供上述损害救济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为便于阅读,本书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予以省略。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原有的民法单行法,即同时废止,相关规定囊括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较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来自英美法的免责事由,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此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考虑到参加者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第1款)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以外的第三人”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应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第三,校方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还可以就其损失向第三人请求追偿,因为第三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原因力,校方只是存在不作为的间接原因而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无须被侵权人先行起诉、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后再就赔偿不能部分起诉请求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二是如果诉讼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一般不单独列教育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三是诉讼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可以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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