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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条文速查小红书
?收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系统梳理全书条文序号,解决援引法条对应不上的问题
?附录侵权责任条文序号对照表、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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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收录全面:全面收录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且收录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案例指导:收录各领域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并梳理条文序号。
附录实用:整理【条文序号对照表】,方便快速定位新法条文序号。
梳理条文序号:以页边码的方式,对本书中条文序号进行系统梳理,帮助读者准确找到对应最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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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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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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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年8月30日)
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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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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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可能会发生变化。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未同步修订,法条中援引的则仍是旧法条文序号,读者很难将旧法条文序号与新法内容相对应。本书针对性地为读者解决这一问题。
使用指引:
1.页边码序号怎么看?
本书以灰底页边码(如22)的形式,在援引的条文序号已被修订的条文空白处,标注修订后的最新条文序号;如一行有两个以上条文的序号被修订,分上下分别标注;如一个条文修订后被分成了两个以上条文,两个序号标注在同一格子中;×表示该条已被删除。
例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有些司法解释、案例中援引的还是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本书以页边码直接标出旧法对应的最新条款。
2.条文序号对照表怎么用?
如果你在学习本书以外的规定、案例时遇到旧法,可利用条文序号对照表,快速准确定位最新条款。
例如,你在阅读司法案例时,发现该案例裁判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其援引的是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此时条文序号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这些条款定位到民法典的条款,实属不易,但是只要查阅该表,就可轻松快速定位最新条文序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24〕12号)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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