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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一部全面、深入地探讨单位犯罪及刑事合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著作。
本书从单位犯罪的概念出发,梳理了单位犯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对单位犯罪进行了基本分类;探讨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对国内外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讨论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为读者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认识框架,为实践中的单位犯罪处理提供了有力指导。
除基本理论与制度外,本书还落脚于刑事合规的理论与实践,在分析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事合规改革下单位犯罪制度的修改方案。这些内容不仅拓宽了单位犯罪的研究视野,也为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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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友乐,男,江苏兴化人。贵州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虹口区法学会理事;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济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陈友乐曾在上海法院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逾七年,审理和办结诉讼、执行案件千余件,擅长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化辩护,具有丰富的企业刑事合规、反舞弊、反欺诈调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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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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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勇于探索刑事辩护新领域1
第一编单位犯罪的犯罪论内容
第一章单位犯罪概述3
第一节单位犯罪的概念3
一、 单位犯罪的称谓3
二、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与学理概念4
三、 我国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立法规定10
第二节单位犯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2
一、 域外法人犯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2
二、 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6
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基本分类18
一、 纯正单位犯罪与不纯正单位犯罪18
二、 一般主体单位犯罪与特殊主体单位犯罪19
三、 单位故意犯罪与单位过失犯罪20
第二章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22
第一节域外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22
一、 英美法系的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23
二、 大陆法系的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30
三、 简评国外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38
第二节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43
一、 我国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简述43
二、 对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评述48
第三章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57
第一节单位犯罪的客体57
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58
一、 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58
二、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59
第三节单位犯罪的主体69
一、 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69
二、 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类型74
三、 单位犯罪人格否认制度在单位犯罪主体认定中的适用78
第四节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88
一、 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88
二、 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88
第二编单位犯罪的刑罚论内容
第四章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93
第一节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93
一、 双罚制94
二、 单罚制95
第二节单位犯罪中受处罚的自然人范围认定98
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100
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100
第三节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完善101
一、 完善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101
二、 增加单位犯罪刑罚种类103
三、 统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入罪和量刑标准104
第五章单位犯罪刑罚裁量制度107
第一节单位累犯制度107
一、 单位累犯的存与否107
二、 单位一般累犯制度的成立条件113
第二节单位自首制度118
一、 单位自首存与否118
二、 单位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121
三、 单位准自首的成立要件128
第三节单位立功制度129
一、 单位立功应以单纯量刑情节为限129
二、 单位立功的成立要件130
三、 单位立功的效力133
第四节单位缓刑制度133
一、 单位缓刑制度的根据134
二、 单位缓刑制度的成立要件135
第三编单位犯罪与刑事合规
第六章刑事合规导论141
第一节刑事合规概述141
一、 刑事合规的内涵141
二、 刑事合规的理论基础142
三、 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关系143
四、 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145
第二节刑事合规的域外实践146
一、 美国的刑事合规制度146
二、 英国的刑事合规制度154
三、 法国的刑事合规制度158
第三节刑事合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62
一、 我国刑事合规的出现与发展163
二、 我国刑事合规改革的模式164
第七章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166
第一节刑事合规义务的内容166
第二节刑事合规视域下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167
一、 传统的一元归责模式167
二、 刑事合规视域下的二元归责模式173
第八章刑事合规改革下单位犯罪制度的修改方案180
第一节对《刑法》的修改方案181
一、 以单位意志为核心,明确单位犯罪的归责要件182
二、 以兼容合规为必要,明确合规整改的刑罚优惠187
第二节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案191
一、 合规不起诉制度程序障碍与适用隐忧的立法革除192
二、 考察期的确定与案件办理期限的协调195
三、 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整改的方式197
四、 强化合规监督与行刑衔接的关联200
附录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指导案例203
附录二与企业刑事合规有关的规定、制度208
后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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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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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勇于探索刑事辩护新领域序言:勇于探索刑事辩护新领域
在光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年之际,我着力打造“光大律师丛书”,总结光大律所的历史,介绍光大律师的专业。从吴燕华律师编撰的法律著作《经营物业法律原理与实务》,到刘毅律师创作的《破产理论与实例》,现在又非常欣喜地看到光大刑事辩护团队的三名高级合伙人(即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友乐律师,以及朱杰律师和王英律师)联合撰写的刑事法律著作《企业犯罪治理:单位犯罪认定与刑事合规指南》的书稿。这本书从理论到实践研究企业犯罪的成因和治理方式,是对刑事辩护业务领域作出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刑事辩护是律师最传统的业务,法庭是最能展现律师风采的舞台。也许是我对刑事辩护情有独钟,在光大律所成立之初,最先设立的便是刑事辩护团队。刑事辩护团队的工作重点是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开展辩护,团队成员曾代理过社会关注的牟某某等人数额特别巨大的信用证诈骗案(该信用证诈骗案共三起,我们承接了其中在北京、上海两地审理的两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辩护特色。
1997年新刑法颁布,不仅增加了许多新罪名,还将一些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由自然人扩展到法人单位。1997年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罪名达到100多种,随着日后司法解释的逐步颁布,单位犯罪罪名已超过150个。而单位犯罪的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基本是参照自然人犯罪情节量刑处罚。新刑法的实施,为刑事辩护开辟了一个新战场。光大刑事律师立即投入力量对单位犯罪进行研究,加强办理单位犯罪案件的辩护力度;还曾与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调查上市公司犯罪的现象,研究上市公司预防犯罪的策略。
经过十年的实战,光大刑事律师代理过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还有销售伪劣食品、毁坏自然环境等一大批新类型的单位犯罪案件。虽然在单位犯罪的辩护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业内也小有名气,但依然只是就案论案、在刑事辩护专业上深耕而已,并无突破性发展。
此后陈友乐律师加盟,与朱杰律师、王英律师重组光大刑事辩护团队。陈友乐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又从事过刑事审判工作。朱杰律师和王英律师自大学毕业后参加经济刑事侦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此光大刑事辩护团队焕发生机、再现辉煌,每年都能承接上百起刑事案件,近年来更是成功办理了一批新类型经济犯罪案件,如投资公司操纵股价案、上市公司股东泄露内部机密案、香港上市公司买卖境内发票案等;还办理了一大批新兴经济体的重大商业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职务犯罪案件。
由于我也参与办理了其中几件新类型经济犯罪案件,接触到一些涉案单位,并与控股股东或职业经理人进行过交流,我发现,有些单位负责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也有一些企业家,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意识到公司员工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不知道如何防范或查处员工的犯罪行为。譬如在我们曾处理过的一家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的商业受贿举报案件中,该平台的一些最基层的员工仅仅利用平台对网店进行优先排名的职权便利,就能牟取巨额非法财产,严重损害了电商平台的信誉;然而电商平台向当地警方举报时却遇到一些障碍,最终只能请律师完成举报,让罪犯接受刑事判决,警示了一大批员工。
我们通过办理新兴经济体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近些年来这类案件中涉案人数越来越多、职务越来越高,犯罪金额更是惊人的巨大,新兴经济体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事态越发严峻。光大刑事辩护团队组织专业研讨会,我在会上提出一个问题: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辩护范围从法庭提前到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开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化进程,也打开了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增加了刑事律师的营收机会,从而促进了刑事辩护业务的大发展,如今刑事辩护能不能再提前一步?
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主体企业已由单一的国有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外商企业、公众公司等新兴经济体与国有企业共存共生、平分市场的格局。刑法保护范围也从仅保护国有企业扩展到保护所有企业。最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已将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扩展到所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并进一步明确,凡是侵害企业的行为,情节严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刑法均等保护的立法本意。然而在新兴经济体中,股东和职业经理人都把全部精力投放在扩大经济规模、创造经济效益上,严重忽略了建设与资产规模相适应的企业权益保护制度和机构。当然不可否认,他们中间不乏法律意识淡薄者,自己犯罪而不知其所以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度发展,企业股东和职业经理人越来越意识到刑法对企业利益的保护作用,设想将刑事法律植入企业治理中,建立惩治职务犯罪、保护企业权益的机制。
我认为企业的刑事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就此打开了刑事辩护再提前的通道,为刑事律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刑事辩护团队经过热烈讨论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刑事合规业务为刑事律师创造了拓展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最佳契机。于是陈友乐律师和朱杰律师、王英律师带领刑事辩护团队积极投入对刑事合规业务的探索中,与涉案单位的控股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以及公司法务共同研究,将刑事法律植入企业治理中。他们从修订经营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入手,制定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程序和证据收集标准,甚至建议修改企业管理软件增加刑事犯罪预警程序。经过几年的努力,光大刑事辩护团队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以刑事法律专业介入企业治理的刑事合规方案,并开始向新兴经济体企业推广光大刑事合规方案,现已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刑事合规业务突破了刑事律师仅能在法庭上义正词严雄辩的传统方式,是尝试将刑事辩护再提前一步的新途径。通过刑事合规业务,让刑事律师走出法庭,深入企业治理,担任企业刑事法律顾问,在法庭外拓展一个施展才华的法律大舞台。
陈友乐、朱杰、王英三位律师结合近几年来对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撰写这本著作,是光大刑事辩护团队第一次为刑事合规业务设立法理基础、第一次系统介绍刑事合规的方式方法。尽管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我相信这本著作将会对刑事辩护同行多一些启迪,使新兴经济体的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增加一份思考。
我真诚感激三位律师的倾情付出,期待此书尽快出版问世。
光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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