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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车浩教授的随笔集,通过一个个小故事的法理辨析,展示刑法思维之美。本书不是研究如何制定良法,而是探索如何善用法律,才能不让正义的期待落空。书中的每一个故事,都提出了关于正义的疑问,但答案并没有盘旋于理念天穹的抽象思辨,要寻找它们,需要俯身进入到平凡的生活和具体的条文。貌似中性无感、平凡枯燥的法条文字,法的智慧藏身其中。
车浩老师文笔犀利又富人文情怀,逻辑严密而脑洞大开,其文字处处闪耀思辨之美,阅读体验极好又给人深刻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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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大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方向为中外刑法学。出版《阶层犯罪论的构造》《刑法教义的本土形塑》《车浩的刑法题》等作品。曾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受聘为国家药监局法律顾问、公安部法制局特邀专家以及北京市中院、上海市高院等多地法院的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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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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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爱有差等,如何平之如水
1.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吗?
生育繁衍的不息,不是一种受制于造物主的不得不的现象,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延续社会和种族的功能。而婚姻家庭,正是保障生育功能顺利实现的最有效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的核心功能不是性,也不是爱,而是生育。
家庭成员相互救助的保证人义务,是生育功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作为整个中国式家庭结构的一部分,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保证人地位,同样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
2.袖手旁观虐童行为,老师是不是共犯?
每一位从事幼教工作的老师,对于所看护的儿童,都具有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他们不仅自己不能去伤害儿童,而且要保证儿童不受到他人伤害。一言以蔽之,施虐者有罪,知情不举者,与施虐者同罪。
从效果上来看,老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可能比那个冰冷的摄像头更加有效。更重要的是,这足以回应人们的正义直觉,完整地揭示出幼儿园这种特殊社会机构运行的应有形态,真正激发起幼师对自己职业的深刻理解、热爱和敬畏。
3.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
同居生活形成了一种不受民法保护但有事实基础的“感情债”,它在刑法上可以成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即使没有权利基础,只要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就不构成财产犯罪,这将一直以来困扰学界的刑民关系的面纱,彻底性地掀开重要的一角。
为法秩序不认可的关系或事务去“定价”,背离了司法机关作为法秩序守护者的角色定位。这不是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判断的领域,而是司法机关应该回避的雷区。
4.对可同情的复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场合,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之间,隔了较长的时空,为克服冲动、轻率、不理智的人性弱点提供了可能性,法秩序期待公民冷静选择使用合乎规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复仇去回应被害人的过错。
民意汹涌,直奔最高人民法院而来。杀或不杀,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司法者,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到底持何种立场。
二、陌生人社会,群己权界何在
5.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否违法?
既然性是人性的一种本能,又是种族繁衍的必经手段,它为什么被“光天化日”所排斥,而只能在黑暗中进行?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的性行为,不能被接受为是那场所秩序的一部分,而要被认定为是“对秩序的扰乱”?
题目背后,拷问的是每个法律人的人生经历、阅读体验以及内心确信。它们如同脑海深处的潺潺流水,推动着我们的思维之舟,也滋润着每一个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技术动作,让法教义学的工作,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枯燥干涸。
6.正当防卫,是拳击比赛还是抗击侵略?
在司法实践中,那种认为遭遇反击的侵害人一旦逃跑或倒地后,侵害即告结束,防卫就必须停止的观点,是把犯罪现场想象成了拳击比赛。但如果过早裁定侵害停止,要求防卫人放弃防卫,侵害人却再度发动侵害,此时,法律能赶到现场吹哨喊停吗?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条款,特别是无限防卫权,它应当提供的,不是一个人主动进入赛场之后,面对竞技对手时的比赛规则,而是一个人被动卷入战场之后,面对侵略者时的战争规则。
7.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
一个中立行为可能在某些场合创造了风险,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又被社会秩序允许和接纳,那么,这个行为风险的实现,究竟是要归责给行为人,还是要作为社会存续和进步所必付的代价,而由这个社会自己消化呢?
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应当被解禁的,也不仅仅是欲望和版权,还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也还将这样走下去。
8.常年上访,离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治水之道在于疏通而非封堵。通过定罪解决信访问题,是用刑法强行封堵疏通管道。较轻的后果,是反而增加信访动因,形成恶性循环。严重的后果,是逼涨不满情绪,积蓄决堤风险,以短期维稳的方式,埋下长期紊乱的种子。
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不是用来耍流氓的。司法者脑海中应当先有一个为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实施该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符合这一典型形象,才能将其入罪。
三、刑罚双刃剑,能否用之得当
9.人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护儿童吗?
法律到底怎样规定,才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而不是最直白地表达我们的愤怒?在“天下无拐”仍然是一个美好愿望的情况下,让已经陷入困境的被拐孩子尽可能受最少伤害,其意义与减少拐卖案件数量一样重要。
面对一个能够根据法律激励来选择行为的理性犯罪人,制定更严密、合理、有差异性和区别度的“刑罚价目表”,才能争取到有利于保护对象的最大利益。
10.网络诽谤他人出轨,能否提起公诉?
当诽谤行为指向不特定个体,名誉受损的风险就由此溢出到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中,公众在人格权和隐私权方面的安全感下降,防不胜防的恐慌情绪,甚至引发社交自由萎缩。这种溢出效应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可以成为自诉原则的公诉例外。
只有遵循规则应对个案,才是有德行的法治而非德治。规则是普遍适用的,不能一案一议,但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朝着有利于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这就是有德行的法治。
11.骂保健品是毒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
现代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商业广告,多少都带有夸张成分,公众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如果商家捏造事实,那自然有虚假广告罪在等着他。但是,如果是在效用价值方面夸大虚饰,那么,这种价值浮夸,就处在现代社会能够接受和容忍的广告含义之内。
相应地,商家要享有多少被他人容忍价值浮夸的空间,自己也要能够容忍多少被价值贬损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吹牛还真就是要上点税的。如果允许商家做广告吹嘘是“神药”,那也得允许消费者竖中指说这个是“毒药”。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罚?
部门法学者也肩负着批判和修改法律、追求良法的使命,但是,批判法律不能日常性地位于解释法律的使命之上。解释法律通常是第一位的,除非是法律的非正义达到了难以用解释来校正的情况下,才应启动批判。这个工作顺序不能颠倒。
任何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包括法律的修改和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导致的可能完全背离立法者初衷的结果。如果不考虑这些,那并不是真正地关心被拐妇女,而只是顾着在纸面上发泄怒火和表达良知。
四、刑民行交叉,如何厘清边界
13.摆射击游戏摊,是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谴责一个没有违法性认识的人,属于缺乏正当性的不教而诛,也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如果司法人员完全不顾及普通人朴素的正义直觉,就会降低法律的道德信誉,司法权威逐渐削弱,犯罪控制能力不升反降。
枪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实际杀伤力,还包括枪支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形象。刑法上的“非法”概念,不是指与某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是指与包括成文要素和不成文要素的整个法秩序不相容。
14.无证卖玉米,算不算非法经营罪?
由于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的计划经济,也不是彻底的市场经济,因此,才会有投机倒把罪这只“大口袋罪”的废除,以及非法经营罪这只“小口袋罪”的继续存在。
更重要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以及治理方略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法与时俱转”地发生改变。相应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其入罪范围也往往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
15.违规经营保险,能否定集资诈骗罪?
行政法上的“违规集资”,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资的主体、资质、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据或者完全虚假的集资行为。不宜把宽泛无边的各种违规集资行为,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
诈骗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诈骗罪保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财产交换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当事人在经济回报上不受欺骗。
16.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成立诈骗罪?
在审查诈骗案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当注意财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有意识的自我损害”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害人自动地放弃了财产的经济价值。除非,案件中存在社会目的落空的情形,由此例外地引出对财产的社会价值的判断。
任何教义学上的概念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显示出其运用和后果,如果不能依附于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之上得到延续,就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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