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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1000问

書城自編碼: 402803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马芳
國際書號(ISBN): 9787514623833
出版社: 中国画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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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选题通俗:摒弃法言法语,面向大众普法
★内容全面:提出法律问题,结合法条解析
★装帧独特:书名辨识度高,封面设计有记忆点
★同类图书:无。全文根据民法典七编体例顺序,以“小问题 回答”的问答方式,用贴近生活的提问及依法回答串联起民法典法条知识的精髓。
內容簡介:
《民法典1000问》将民法典7编1260条条文,以“身边案例、提出问题、依法解析”的形式一问一答、逐条精解,内容贴近生活,通俗易懂。本书原汁原味保留民法典“大全”特色,按照民法典法律条文线索,按照民法典篇章顺序,物权问题、合同问题、人格权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继承问题以及侵权问题,让每位读者具备法律意识,知法懂法,依法行事。
關於作者:
马芳,法律工作者、图书策划人。已出版多部法律实务、普法图书。其中《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传统道德教育读本》在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教育改造部门重点推荐并畅销多年。《人民监督员工作指南》《禁毒法知识学习读本》《人民调解法律实务丛书》以及为乡村社区《八五》普法编写的系列培训教程深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广大普法工作者好评。
目錄
前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略)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略)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133
第十八章 质权 / 13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135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139
第五分编 占有
第十九章 留置权 / 142
第二十章 占有 / 145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编 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內容試閱
第一章基本规定
哪些事归《民法典》管?
答:《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管的是“民事”方面的事项,凡是民间的人与人之间、人与企业(含其他组织)之间、企业与企业(含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及人身与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纠纷等,都归《民法典》来管。具体来讲,可以概括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这六大方面的事项,都归《民法典》管。什么是民事主体?
答:民事主体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在社会生活中的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民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不存在谁领导谁、谁服从谁的关系。每位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比如,我们的财产被他人毁坏,那我们就可以要求该人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等法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符合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
处理民事纠纷时,如果找不到法律规定,该依据什么?
答:《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民事纠纷时,在依据方面,法律法规是第一位的,比如《民法典》;如果没有某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再找“习惯做法”,比如一些行业习惯等,值得注意的是,参考习惯做法要参考“好的”,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能参考恶俗陋习。
对某件事情,《民法典》和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都有规定的,使用哪个?
答:《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体现。比如就“知识产权”来讲,《民法典》对其也有一些规定,但就知识产权本身来讲,《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规定得更细致,那么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我们往往使用这三部法,而不使用《民法典》。
中国人在外国进行的民事活动,《民法典》管得了吗?
答:《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在空间方面,《民法典》只管发生在中国领土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中国领土的范围和空间)的民事活动,如果某个民事活动发生在中国领土之外,即使事件主体是中国人,那也不适用《民法典》。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自然人?答:通俗来说,自然人就是一个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人,未出世的胎儿不是自然人,死去的人也不是自然人。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自然人是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人格尊严、身份关系的人。根据是否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把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何时产生?
答:《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从出生时就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个小婴儿,虽然他刚刚出生,什么都做不了,但是他也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被抚养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固有的权利,不会被剥夺,即使一个被关押在监狱的罪犯,也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被殴打、辱骂,也需要承担民事义务,不能打骂他人,不能欠钱不还。当一个人死亡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随之消灭了,在此之前,即使自然人失去了知觉,没有了意识,只要他还活着,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自然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会因其智力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精神病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答:《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各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不仅是民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例如,每个自然人的受教育权都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是女孩,就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
答:《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上的时间,如果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是在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会出具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上面会记录具体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第二种是根据相关登记,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么家属会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或开具死亡证明,以登记或死亡证明中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是记载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错误,又有证据证明的,就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例如,一个自然人没有出生证明,在派出所登记出生时间时,工作人员因失误写大了五岁,后来根据他出生当年的人口普查的记载,可以证明派出所登记错误,那就以人口普查记载的时间为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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