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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是始终无法回避的主体。在理解中国法治时,不应仅仅把国家视为“必要的恶”,也应当把国家视为“基本的善”。“必要的恶”与“基本的善”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关联。“必要的恶”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法治建设离不开国家,国家因此也是“基本的善”。
本书是从国家维度归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提炼中国法治建设基本立场和实践方案的积极尝试。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与行动坐标,本书所描述的“国家主义法治观”是带有德性要求的法治观,是尊重个人尊严、重视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法治观,更是以“国家自我限权”为主要特色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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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于 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项目以及上海高校市级重点课程,获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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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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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国家也是法治建设中一种“基本的善”/张志铭1、
导论
第一章国家与法治
第一节国家学说的类型化分析
第二节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第三节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分析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构中国家与法治关系的演进
小结
第二章中国法治建设的立场:“国家主义法治观”
第一节法治建设立场的多元理论与中国实践
第二节“国家主义法治观”的概念与谱系
第三节中国法治实践中“国家主义法治观”的影响与意义
小结
第三章国家主义法治观在中国法治体系中的实践表达
第一节国家主义法治观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
第二节国家主义法治观在执法活动中的体现
第三节国家主义法治观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小结
第四章当代中国国家主义法治观新发展:吸纳社会
第一节运用“枫桥经验”的中国基层司法治理实践
第二节信访改革的法治化与社会动员:以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为例
小结
第五章当代中国国家主义法治观新发展:国家限权
第一节法治化治理与国家限权
第二节国家权力行使的德性限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为例
第三节党规与国法的协同:以政法队伍建设为例
小结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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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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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国法治建设,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切入,既可以是个体或社会维度,也可以是国家维度。不同维度观察到的现象和问题往往有所差异。不可否认,国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时代背景下,更加需要重视作为秩序建构主体的国家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紧密合作,并需要国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从国家维度描述中国法治与社会治理进程,可以使用“国家主义”的概念来揭示法治建设中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互动关系。由于需要说明国家因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为了证明为何有必要在描述和刻画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功能与作用时使用“国家主义”概念,导论将首先全景式地回顾、梳理和概述国内外法学理论中关于国家角色、作用的研究。借此,摸索出“国家”与“国家主义”间关系的草蛇灰线,揭示两者之间的历史脉络和主要特点,从而引出作为核心分析概念的“国家主义”,并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之后,再从方法论的角度归纳国家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明确本书的研究主题。
一、 研究概述: 法学理论中的“国家”与“国家主义”
有关国家的研究,在理论界占据重要位置。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都对“国家”表现出浓厚的研究兴趣。事实上,对国家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学说。法学理论界对于国家的研究虽然建立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之上,但并非对这些学科亦步亦趋,而是着重从国家的维度来分析具体的法律与法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出对于国家和法律关系一般层面的认识。这里将简要梳理法学理论中有关国家和国家主义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将涉及部分其他学科对于国家和国家主义的经典理论研究工作。
(一)法学理论中的国家研究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西方学术话语对于国家常常抱持一种负面的看法。在 20 世纪中叶,不少学者认为国家是一个过时的概念,有学者甚至提出“国家”这一概念只是法律形式主义在研究宪法原则时的产物,除此之外不具有任何真正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著名历史学家彼奈特尔认为,“国家”这一概念在社会科学中是一个如幽灵般空洞的存在,无法用社会科学或者政治科学的工具来分析它。 相较于国家,学者更愿意以社会、政府或政治发展等概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逐渐兴起的新马克思主义学派针对国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新马克思主义学派详尽探讨了不同理论对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用的认知,有的将国家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有的将国家描绘为阶级斗争的舞台,也有的将国家看作经济积累的必要客观保证。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理论家提倡从两个方面对国家进行定义,即国家首先是一个决策系统,其次是一种权威意图的表现,它们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国家”。 这些研究表明,“国家”概念在西方法学理论界重新获得重视。
国家概念在西方法学理论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见解上。整体来看,目前西方法学理论界对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看法。
探讨中国法治建设,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切入,既可以是个体或社会维度,也可以是国家维度。不同维度观察到的现象和问题往往有所差异。不可否认,国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时代背景下,更加需要重视作为秩序建构主体的国家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紧密合作,并需要国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从国家维度描述中国法治与社会治理进程,可以使用“国家主义”的概念来揭示法治建设中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互动关系。由于需要说明国家因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也为了证明为何有必要在描述和刻画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功能与作用时使用“国家主义”概念,导论将首先全景式地回顾、梳理和概述国内外法学理论中关于国家角色、作用的研究。借此,摸索出“国家”与“国家主义”间关系的草蛇灰线,揭示两者之间的历史脉络和主要特点,从而引出作为核心分析概念的“国家主义”,并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之后,再从方法论的角度归纳国家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明确本书的研究主题。
一、 研究概述: 法学理论中的“国家”与“国家主义”
有关国家的研究,在理论界占据重要位置。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都对“国家”表现出浓厚的研究兴趣。事实上,对国家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学说。法学理论界对于国家的研究虽然建立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之上,但并非对这些学科亦步亦趋,而是着重从国家的维度来分析具体的法律与法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出对于国家和法律关系一般层面的认识。这里将简要梳理法学理论中有关国家和国家主义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将涉及部分其他学科对于国家和国家主义的经典理论研究工作。
(一)法学理论中的国家研究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西方学术话语对于国家常常抱持一种负面的看法。在 20 世纪中叶,不少学者认为国家是一个过时的概念,有学者甚至提出“国家”这一概念只是法律形式主义在研究宪法原则时的产物,除此之外不具有任何真正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著名历史学家彼奈特尔认为,“国家”这一概念在社会科学中是一个如幽灵般空洞的存在,无法用社会科学或者政治科学的工具来分析它。 相较于国家,学者更愿意以社会、政府或政治发展等概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逐渐兴起的新马克思主义学派针对国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新马克思主义学派详尽探讨了不同理论对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用的认知,有的将国家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有的将国家描绘为阶级斗争的舞台,也有的将国家看作经济积累的必要客观保证。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理论家提倡从两个方面对国家进行定义,即国家首先是一个决策系统,其次是一种权威意图的表现,它们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国家”。 这些研究表明,“国家”概念在西方法学理论界重新获得重视。
国家概念在西方法学理论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见解上。整体来看,目前西方法学理论界对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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