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银行业架构网络BIAN(全球数字化时代金融服务业框架)(数字化转型与创新管理丛书)
》
售價:NT$
449.0
《
金托邦:江湖中的沉重正义
》
售價:NT$
275.0
《
易经今解:释疑·解惑·见微
》
售價:NT$
403.0
《
东欧史(全二册)-“中间地带”的困境
》
售價:NT$
1010.0
《
虚拟资本:金融怎样挪用我们的未来
》
售價:NT$
352.0
《
刻意练习不生气
》
售價:NT$
179.0
《
大宋理财:青苗法与王安石的金融帝国(全彩插图本)
》
售價:NT$
500.0
《
安全感是内心长出的盔甲
》
售價:NT$
305.0
|
內容簡介: |
本书摘选收录我国公司领域常用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文件二百五十余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司法机关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规定。此外还以电子版形式免费赠送最高人民法院等公布的指导案例。
|
目錄:
|
总 目 录
一、综合(1-1)
(一)公司(1-1)
(二)企业(1-151)
(三)其他(1-171)
二、工商登记(2-1)
三、公司股份发行与上市(3-1)
四、公司债券(4-1)
五、公司并购重组与改制(5-1)
(一)并购重组(5-1)
(二)改制(5-62)
六、公司治理(6-1)
(一)综合(6-1)
(二)股东与股东会(6-71)
(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6-82)
(四)国有资产(6-99)
(五)信息披露(6-132)
(六)股权激励(6-149)
七、企业合规(7-1)
八、公司财务与会计(8-1)
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9-1)
十、公司破产、清算(10-1)
十一、法律责任(11-1)
(一)民事责任(11-1)
(二)行政责任(11-33)
(三)刑事责任(11-59)
十二、附录(12-1)
(一)发行监管问答(12-1)
(二)信息披露规则(12-5)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2-5)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12-238)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12-274)
(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12-276)
目 录
一、综合
(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2023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1-)
(2024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
(2024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1-)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1-)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1-)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1-)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
(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
解释 (1-)
(2023年12月4日)
……
|
內容試閱:
|
一、综合
(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及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名称】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