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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2596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刘宪权、房慧颖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89201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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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经历了六十余年的迭代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成为继蒸汽机、发电机与计算机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先锋力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新理论与新技术的强烈推动下,我们已经正式迎来了人工智能技术大爆发的新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这一本来属于纯粹技术问题的新生事物将会在法律、哲学、伦理等方面对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并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犯罪风险。本书从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分析出发,阐释了传统刑法理论在新时代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而提出了刑法应对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理念与具体路径。
關於作者: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上海市委、市纪委监察委、市委政法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等法律顾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9年10月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数据犯罪、元宇宙空间犯罪、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等领域。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8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法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以及上海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奖项。主持的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一般项目和1项中华外译项目,得到了国内外专家的认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期刊、报纸发表论文7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文科教学领域唯一)“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15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高产作者”称号,连续20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并因此获得“最佳教师终身成就奖”。因教学、科研事迹特别突出,被授予华东政法大学“杰出教学贡献奖”与“杰出科研贡献奖”。
目錄
前言 _ 1
第一章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的代际
发展 _ 1
第一节 工业革命引发的社会变革 _ 2
一、工业革命对生产力的影响 _ 2
二、工业革命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_ 4
三、工业革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 _ 6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代际更迭 _ 9
一、普通人工智能时代 _ 11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 _ 16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 _ 34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 _ 45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概念 _ 45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 _ 53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_ 57
第二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 _ 62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主体理论中的四大关系 _ 63
一、刑事责任主体与人的关系 _ 64
二、刑事责任主体与生命的关系 _ 66
三、刑事责任主体与头脑的关系 _ 68
四、刑事责任主体与刑罚体系的关系 _ 70
第二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_ 72
一、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本质要件及其演变 _ 72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具
体产生条件 _ 77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_ 79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 _ 80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标准 _ 85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困境 _ 94
四、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路径 _ 101
第四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_ 105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煽动类犯罪 _ 106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_ 110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数据、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_ 114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
犯罪 _ 117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
罪程序类犯罪 _ 119
第三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犯罪 _ 122
第一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 _ 122
一、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理论纷争 _ 122
二、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制度障碍 _ 129
三、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的
路径探析 _ 133
第二节 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理根基 _ 134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模式 _ 134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分配 _ 135
第三节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机制的系统
构建 _ 139
一、第一种保护模式——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模式 _ 139
二、第二种保护模式——广义的邻接权客体保护模式 _ 161
第四章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据犯罪 _ 169
第一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概述 _ 169
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犯罪对象 _ 169
二、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侵害法益 _ 171
三、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表现形式 _ 187
第二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困境 _ 197
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对象或工具实施数据
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_ 197
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实施数据犯罪
的刑法规制困境 _ 202
第三节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路径 _ 209
一、修正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_ 209
二、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 _ 212
三、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 _ 217
四、增设操纵数据罪 _ 219
內容試閱
前言
经历了六十余年的迭代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成为继蒸汽机、发电机与计算机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先锋力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新理论与新技术的强烈推动下,我们已经正式迎来了人工智能技术大爆发的新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这个本来属于纯粹技术领域的新生事物将会在法律、哲学、伦理等方面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并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犯罪风险。 ChatGPT、Sora、文心一言等一系列先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似乎已经出现。当前版本以及未来迭代版本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触及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强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已来”。在震撼之余,刑法学者当然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毫无作为,而该与时俱进,并保持应有的法学学术研究敏锐性。当下,我们理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构成的各种犯罪类型,以及可能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作出深度考量和前瞻性思考。从社会科学研究角度分析,任何时代或任何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在人类的智力能力范围内设计并构建出来的。当人们制造出了比人类更加智能、更为“聪明”的人工智能时,有关法律制度等顶层设计方案都会因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而不断得到优化。但是,我们对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等顶层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该先对相关技术发展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展开全方位的研究,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优化的路径并提出和设计相关的优化方案。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合理应用,将会带来若干行业的重大变革,并在较大程度上通过解放劳动力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如果设计者或使用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进行不当利用,甚至将其作为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抑或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产生了犯罪意图,进而教唆行为人或者自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导致人类社会的毁灭。“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刑法学者不应该无动于衷,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更不应该面临危险而束手无策。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蕴藏的风险属于现代技术风险,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刑法作为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当作出合理的应对。既不能过度反应,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又不能忽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我们理应做到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为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出谋划策。
本书从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分析出发,阐释了传统刑法理论在新时代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而提出了刑法应对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理念与具体路径。全书共包括四大部分内容:第一章聚焦于人类社会四次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变革,介绍历次工业革命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影响,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概念和技术特征。第二章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论述刑事责任主体理论中涉及的四大关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以及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通过梳理三大刑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通说可知,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是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本质条件,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一样可能是同时受自然法则(他律的、自然律的因果性)和道德法则(自律的、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支配的物种,满足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最本质条件。第三章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著作权犯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理根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机制的系统构建等问题进行论述。第四章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数据犯罪,对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进行概述,并且在梳理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之后提出相应的刑法规制路径。
刑法研究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提前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进行预估,探索合理的风险应对方法,并提前明晰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刑法学者作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发展的领路人,应当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勇担这一时代使命,而不是冷眼旁观、无所作为。“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只有做好充分的风险防控准备,防患于未然,方可避免“患至呼天”。
刘宪权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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