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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而是公道自在人心

書城自編碼: 402360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刘哲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668343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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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温暖后续
內容簡介:
本书的书名脱胎于作者为电影《第二十条》写的影评,也展现了作者对于人性司法的坚守,更是“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延伸。
作者主张用人性的关怀拉进社会公众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距离,让公众朴实的正义感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体现,让大家相信,是非对错,就是“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也呼吁法律工作者,在办案的时候,能够换位思考,多想想案件背后的为什么,秉持良心办案,让人们从具体的案件中认识到法律并不是冰冷的。
關於作者: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2021年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人才库,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首批“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师资人员。曾办理山西溃坝案、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起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发;组织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并纳入统一办案系统2.0文书模板库;撰写的出庭意见书获评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优秀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期、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全国公安机关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专题培训班,河北、山西、江苏、广东、贵州、海南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刑事检察相关内容授课。提出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理念被电影《第二十条》作为台词采用。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趋势》《司法的长期主义》《认罪认罚50 讲》《正义感》《司法与责任》《司法观? 日知录》《法律人的同理心》《轻罪治理50 讲》。
目錄
第一章 是非 / 001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 / 002
办案要分是非曲直 / 013
往构上论 / 024
是非重不重要? / 028
办案中的批判性思维 / 033
“书生办案” / 038
案件讨论 / 044
100%确信 / 049
有争议的案件是否要起诉? / 055
私了 / 061
公了 / 066
第二章 公道 / 071
公道,是条绕远的道 / 072
如何理解天理 / 077
健全的常识 / 081
捕与不捕 / 087
为什么要容错? / 094
一面是情有可原,一面是无法可恕,怎么办? / 101
对撤回起诉应作实质评价 / 107
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 113
犯罪标签化 / 119
如何去犯罪标签? / 124
把处分从档案中撤出来 / 129
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 134
第三章 人心 / 141
国法与人情 / 142
人情是案件中的特殊性 / 147
犯罪的不确定性 / 151
暴力也是一种路径依赖 / 155
拿钱最少的去杀人 / 161
你现在再厉害,也只是个逃犯 / 167
《大梦》和怎么办 / 172
內容試閱
人心总有一杆秤
法律是不是冰冷的逻辑,关键在于司法,也就是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从文本意义上来说可能就是一套逻辑体系,或者说是规则体系。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指的就是光有一套法律的逻辑体系是没有用的,还必须应用于实践。将法律应用于实践就是司法的本质功能。但是如何应用,才是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近几年来,人们反对的机械执法就是对法律的机械性应用。这种机械性应用就是只关注法律规则的字面意思,忽视了整体意思和实质内涵。仅仅从字面意义来理解法律、执行法律的行为,就是让法律变得冰冷的根源。
法律的确是一套逻辑体系,但它本身并不冰冷。
法律作为通过自然语言表达的规则有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其滞后性、不全面性和模糊性。
社会发展了,但是法律改不了那么快,是为滞后性;人总有想不到的地方,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考虑到,是为不全面性;自然语言不是数学语言,难免不够精准,是为模糊性。
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则不是约束自然规律,而是约束人的行为。人不是物体,他有自身的不确定反应,每个人性格、经历、道德水平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同样的法律,给每个人带来的感受是不一样的,不同情境下人们的反应也不一样。也就是法律之于人,与生产规则之于产品的效果完全不一样。产品可以标准化,人无法标准化,人的行为更无法标准化。
产品的生产规则直接决定了产品的性能和质量。随着工业化和自动化水平的提高,这种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也越来越大。
当然,如果生产规则出了问题,那么产品也会批量地出问题。但是人不一样,法律规则不会直接引发人们的行为反应。
比如国家出台了一部法律,可能有一些人关注到了,但是他们也不太会马上将其纳入自己的行为规范,还有更多的人并未关注,甚至不知道,人们更多是通过遇到的事来做出反应。
这个事就是案件。不一定是自己摊上的事,可能是身边人,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人遇到的事。
这个事的解决自然就需要司法机关出场。比如正当防卫,很多人都知道有正当防卫这个概念。问题是,他们不太敢把“正当防卫”当回事,比如别人打你了,你可以反抗,反抗是无罪的,但他们并不十分确定,因为他们不敢笃定地相信司法机关会这么认定。
因为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对于普通人来说,现实才是最重要的。
而现实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的方式,在实际案例中运用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才是真的法律,才是现实当中直接影响人的命运的法律。
但法律的运用好像不是那么讲理,比如涉及正当防卫的时候,过于苛责限度、时机、必要性这些条件,很多看起来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最后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中有正当防卫,现实中认定不了,那这个正当防卫也就相当于空中楼阁。
要求限度、时机、必要性这些专业的条件限制,似乎也是在讲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在追求教科书般完美的正当防卫模式,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这样再冰冷不过。
这就像前些年的气枪大妈案、外卖小哥办假证案等,都是在讲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但却忽视了法律规则的现实语境。
你小时候用气枪打过气球吗?现在为什么非要将之认定为犯罪?是因为所谓的“比动能”标准吗?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种归罪就是用标准化的、机械化的眼光来理解人和人的行为,它忽视了语境和历史。刑法的本质是要惩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后给这些千差万别的行为归类,并给其中的一部分设定罪名。
有些行为即使有危害性,但是因为没有归类描述,也就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因为罪刑法定。为什么要有罪刑法定原则?目的就是避免人们的随意性。设定罪名的权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司法机关也不能类推适用。
有些虽然能够被归类,但是严重程度远远达不到刑罚惩罚的标准。有些形式上达到了,但实质上并未达到。但是有些人只看形式不看实质。形式标准往往显示的是数量、结果,这些是可以量化的标准,比较容易辨识和判断,操作起来比较简单。这就像产品的质量检测员,看两个参数就可以判断这个产品是不是合格产品。
但人的行为不能这样衡量,不能通过一两个参数就进行简单的判断。对人的行为的判断必须要回归到人的复杂性,也就是要综合地、实质地判断。这种判断方式必然会麻烦一些,但这种麻烦又是一种必须。逃避这种麻烦的判断方式就容易形成机械执法,让法律的逻辑显得冰冷。因为它只是抽取了法律规范中定量的规则,而忽视了那些非定量的规则—把案件当作数学问题了,那自然是冷冰冰的。
还有的时候,它只是强调法律要反对的一面,比如造成了损害的结果—把人打伤了,但它忽视了损害的原因—为什么要打,从而忽视了法律所鼓励和认可的一面,比如对自我权利的保护和见义勇为。
这个时候,法律就像一个苛责的家长,总是看到自己孩子不好的一面,对好的一面从来不提,也不问青红皂白,总是简单粗暴地对待孩子。这样的家长会给孩子能留下什么样的印象?
这就是此时法律和司法给人留下的印象,冰冷而专断。在这种背景得出的司法结论必然难以令人信服。
因为人心总有一杆秤。
这杆秤是数千年来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和伦理道德规范。它评价过兴亡得失,评价过人物功过。它是不断传承积淀下来的是非观、正义感。而且这些基本观念经过历史的淘洗和广泛的传播,具有相当强的共识性和稳定性。
一个案件办得是否公平,公众心里也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一旦显失公平、背离常识常情常理,人们都能够感受到。
因为常识常情常理是印刻在人们心中的道德律令,它来自教育、文化和传统,浑然不觉,但却深入骨髓。
所谓人性化的司法观,就是要关照这些印刻于每个人心中的常识常情常理,仔细体察犯罪背后的原因,了解当事人的不得已,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也就是在关注定量入罪标准的同时,还要注意那些非定量的入罪标准,不能忽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些综合判断的出罪机制,以及正当防卫这样的正当化事由。
在判断出罪机制和正当化事由的时候,不能板着面孔,过于苛责,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应该从影响别人一生这样的分量去权衡司法标准。好的法律人一定不是只讲逻辑性,而不讲人性的。
人性可能是更大的逻辑性,是法律安身立命的根本。法律脱离了人性还如何让人信服?法律如果不被信服将形同虚设。
事实上,人们心中的那杆秤不仅在评价个案,也在评价整体。这杆秤也不是我们想起来了就参照一下、想不起来就算了的。因为它也会对司法官和司法制度整体做出评判。作为司法官,我们要敬畏人们心中的这杆秤。
因为它是良法与善治的依归。
刘哲
2024年春于西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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