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哈龙·巴拉克(Aharon Barak),1936年生于立陶宛考纳斯,以色列著名律师、法官和法学家,1995—2006年担任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2003年,被授予美国布兰代斯大学荣誉学位;2006年,获得彼得·格鲁伯基金会的正义奖;2007年,被授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荣誉学位。
主要法学著作有:《司法自由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1989)、《法律的目的解释》(Purposive Interpretation in Law,2005)、《民主制下的法官》(The Judge in a Democracy,2006)。
阿哈龙?巴拉克(Aharon Barak),1936年9月16日生于立陶宛考纳斯,原名埃里克?布里克,以色列著名律师、法官和法学家,1995年至2006年担任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在大屠杀中幸存下来后,巴拉克和他的家人于1947年移民到受托管的巴勒斯坦。他在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学习法律、国际关系和经济学,并于195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58年至1960年间,他应征加入以色列国防军,在参谋长财务顾问办公室任职。退役后,他回到希伯来大学继续求学,并于1963年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博士论文。与此同时,他开始在司法部长办公室实习。当司法部长开始处理对阿道夫?艾希曼( Adolf Eichmann)的审判时,身为大屠杀幸存者的巴拉克不愿意参与这项工作。应他的请求,他被调到州检察官办公室完成他的实习。实习结束后,他成为一名注册律师。1966年至1967年,巴拉克在哈佛大学学习。1968年,他被任命为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教授, 1974年被任命为法学院院长。1975年至1978年巴拉克担任以色列司法部长,1978年至1995年担任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从最高法院退休后,巴拉克加入了以色列荷兹利亚的瑞克曼大学(Reichman University),教授商法硕士学位课程。他还讲授法学学士课程。此外,他继续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和阿拉巴马大学讲学,并作为杰出访问学者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讲学。1975年,38岁的巴拉克获得了以色列法律研究奖。同年,他成为以色列科学与人文学院的会员。
1987年,他被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的外国荣誉会员。2003年,他被美国布兰代斯大学授予荣誉学位。2006年,他获得了彼得 ?格鲁伯基金会的正义奖,以表彰他“杰出的勇气和原则,毕生致力于促进正义和公正的法治”。2007年,他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授予荣誉学位。巴拉克出版的法学著作有: 《司法自由裁量权》 (Judicial Discretion)(1989)、《法律的目的解释》 ( Purposive Interpretation in Law)(2005)、《民主制下的法官》(The Judge in a Democracy)(2006)。
作为当今世界著名的法官与法学家,巴拉克在《法律的目的解释》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全面的法律解释理论。目前,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对宪法、法律、规则、遗嘱和合同应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巴拉克认为,目的解释方法允许法学家和学者以类似的方式处理所有法律文本,同时对重要的差异保持敏感。此外,不管目的解释是否等于一种统一的解释理论,它在单独解释每种文本方面仍然优于其他解释方法。巴拉克对目的解释理论的解释如下: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从为给定文本建立一系列语义意义开始,然后从中得出法律意义。在目的解释中,文本的“目的”是确定哪些语义意义产生法律意义的标准。最终目的的确立,即法律意义的确立,取决于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文本作者的原意与理性作者的意图和解释时的法律制度之间构建一致的关系。当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一致时,这一关系很容易确立。但当他们不一致时,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所占的相对权重取决于文本的性质。例如,主观目的在解释遗嘱时占有相当大的权重;解释宪法时客观目的所占权重较大。在本书中,巴拉克以精湛的学识和对其实际应用的密切关注发展了目的解释这一理论。他自始至终地将自己的方法与文本主义者和新文本主义者(如安东宁?斯卡利亚)、实用主义者(如理查德?波斯纳)以及法律哲学家(如罗纳德 ?德沃金)的方法进行了对比。本书的出版,在世界法律解释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哈佛大学教授弗兰克?迈克尔曼(Frank I. Michelman)对本书评论道:“这本书提供了一位杰出的司法学者和知识分子对一个对法律至关重要的话题的集中思考和潜心研究的成果。巴拉克法官将他的方法称为‘目的解释’,他以详尽的细节展示了他的陈述,这使得他的陈述令人生畏。他是一位经验丰富、杰出的法官,在高智商、学识、智慧和对审判工作的反思方面享有当之无愧的声誉——这些品质在本书中显而易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