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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我国第一部研究辩护律师在庭外言论规则的学术专著,系对律师职业伦理特别是律师职业言论研究的重要成果
本书为社会公众如何看待、评价律师庭外言论和刑辩律师是否以及如何发表庭外言论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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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当今自媒体时代,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是一个错综复杂且不可回避的重要论题。本书在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规制和实践作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无害原则,并基于此建构起以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保密性规则、真实性规则和律师广告行为规则为主体的规则体系,从而提出了我国独创的律师庭外言论综合治理模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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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培,1981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政协第十二届南宁市委员会委员,民革南宁法律支部主委,第十五届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西大学法律类别(领域)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广西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博士行业实践导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系《南国法学》主编,参与或主持了“类案同判机制研究”等课题四个,发表《谣言型犯罪中“谣言”该如何理解》等论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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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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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001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002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018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022
第一章 辩护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体系 025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范围和形式 026
二、律师庭外言论的国际准则 030
三、各国律师庭外言论无害规则的具体内容 036
四、确立中国辩护律师庭外言论规则体系的依据 045
五、中国律师庭外言论无害规则的具体规则 055
本章小结 060
第二章 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规则 062
一、安全港规则的产生与内容 062
二、律师公开诉讼流程信息 068
三、律师公开寻求证据线索帮助 069
四、律师公开错案申诉信息 071
五、律师公开司法腐败信息 073
本章小结 075
第三章 律师庭外言论的回应权规则 076
一、律师回应权的产生与发展 076
二、律师回应权的权利来源 079
三、律师行使回应权的前提和限度 085
四、律师回应权的言论范围 088
本章小结 093
第四章 律师庭外言论的保密性规则 095
一、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098
二、律师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102
三、律师泄露其他案件信息 105
本章小结 119
第五章 律师庭外言论的真实性规则 121
一、律师办案中网络谣言的现状 121
二、律师言论真实性要求的理论基础 124
三、律师言论真实性要求的国际准则与域外规则 126
四、谣言型违法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132
本章小结 149
第六章 律师服务广告行为规则 150
一、律师广告从禁止到开放的历程 150
二、各国律师广告行为的规则 158
三、遵循一般广告行为规则 164
四、律师广告行为的禁止性规则 168
五、律师广告配套规则:执业信息公开 171
本章小结 173
第七章 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监管方式 177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域外监管方式 177
二、中国对律师庭外言论的综合治理模式 184
三、完善我国律师言论监管方式的建议 188
本章小结 192
结语 兼评《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194
参考文献 198
后 记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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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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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序】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的一句名言,对近代世界各国思想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其核心含义是,在人类社会没有抽象、纯粹自然意义上的“人”,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社会人”。所谓“社会人”本质上是指每个人的思想、言论、行动无时无刻都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制约和作用。并且由于人的一生大部分时间是在不同的职业生涯中度过的,以致在人所处的所有社会关系中,职业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职业伦理对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的影响、制约和作用最为深刻。
律师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产物和不可或缺的重要职业,不仅随着律师职业的产生、发展形成了独有的职业伦理,而且反过来又影响、制约、作用着律师职业的生存和发展。从内容上讲,律师职业伦理涉及律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其中既包括对律师职业言论也包含对文字的规范和要求,并且由于其在律师职业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作用,使其成为律师职业伦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律师职业在我国产生得比较晚,且历经坎坷曲折,律师的职业伦理包括对律师职业言论予以规范、要求的职业伦理尚在萌芽、生成之中,并不成熟,亟须业内外有识之士探索研究、发展完善。
在此背景下,我作为一名从业三十年的律师和对律师制度与实务给予较多关注、研究的学者,高兴地看到并热忱地向大家介绍一部专门研究律师职业言论问题的重要著作—《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研究—以辩护律师为考察对象》,作者张培是法学博士,也是一名执业十多年的刑辩律师。
这部著作研究的辩护律师庭外言论,是刑事司法领域一个既敏感又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涉律师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作为律师的职业言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界限,更触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对律师职业的社会评价。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和挑战性愈加凸显。张培博士以律师的职业敏感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在书中不仅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规制和实践做法,而且在此基础上勇于探索,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为目标,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律师庭外言论规则体系和监管模式的设想。我认为这部著作的出版是我国理论界在辩护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不仅丰富了律师职业伦理特别是律师职业言论研究的学术成果,也为社会公众如何看待、评价律师庭外言论和刑辩律师是否以及如何发表庭外言论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和借鉴。
坦白地讲,我本人对律师职业伦理特别是律师职业言论问题缺乏研究,但通过阅读本书稿充分感受到,我国律师的庭外言论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我也对研究的对象和维度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什么是“律师的庭外言论”?“律师的庭外言论”这个命题是否与“律师的庭内言论”有关?两者的关系又如何?在我看来,既然讲的是律师的“庭外言论”势必与“庭内言论”相关。甚至可以讲“庭外言论”是一个相对于“庭内言论”的派生概念。为此,需要从“庭外言论”与“庭内言论”的相互关系上界定、解读“庭外言论”的内涵。
二是“律师的庭外言论”在外延上有无边界或范围?是否可以把律师在庭外的任何言论都归类为“律师的庭外言论”?在我看来,显然不能把律师在庭外的任何言论都归类为“律师的庭外言论”,为此需要明确提出律师在庭外的哪些言论属于“律师的庭外言论”、哪些言论不属于“律师的庭外言论”的划分标准。
三是不论律师的“庭外言论”还是“庭内言论”,是否与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关?与此相关,律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言论与对别人办理的案件发表言论是否应当加以区分?即使是律师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言论,也有在办理案件期间发表的言论和在所办案件已经结案后发表的言论之别。在我看来,我们所要研究并需要解决的律师的言论问题,应当是与律师的执业活动相关联的言论。如果律师发表的言论与其所办案件的执业活动无关,无异于任何人对一个案件发表言论的行为,是不能用律师的职业伦理加以规范、要求甚至处罚的。因此,对律师言论的规制应当与律师的执业活动相关。律师在其执业活动以外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甚至违法,应当用社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当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对此课题有兴趣的学者、律师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最后,我由衷祝贺张培博士《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研究—以辩护律师为考察对象》一书的出版,并由衷地希望这本专著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阅读。更期待这一研究成果能够对本课题激发出更多的学术讨论和深入探索,推进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包括律师职业言论朝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不断发展和完善。
2024 年5 月10 日于北京
【卓泽渊序】
就社会层面来说,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言论对于任何人都是极为重要的,言为心声。人的心灵与思想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也不会有心灵自由和思想自由。且看古人的体会,“百啭千声随意移,山花红紫树高低。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啼。”所谓言论自由也即是“自在啼”之意。作为学者的我自己的感受则是,“言自口出皆本能,论从心起赖天成。若逢人世多禁锢,甘作猿猴山谷鸣。”当然,任何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是,也只能是由法律来确定。任何对于言论空间的限制都必须具有法律的根据,而这些法律规定又应是具有法学理据、符合法治理性的。
就律师执业来说,其言论的范围,必然是有边界的。在法庭上会有,在法庭外也会有。至于律师在法庭上言论的边界,应该是早有定论,但是对于其庭外的言论则少见规范乃至论述。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在何种案件的办理中,律师在庭外都不应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总之必须也只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有违背,有关机关当遵循法律程序,应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论处。律师庭外言论成为争议的问题,在历史上早已出现,在当下的互联网、大众传媒、公共言论平台上,问题更加突出,以至成为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科学解决的难题。
张培这部融合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体现了他从学术殿堂到实践领域的探索,也见证了张培作为法律人的成长。他对辩护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细致探索和理性解析,对现代律师执业的学理研究,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提升律师服务水平,推进法治文明发展,是非常有益的。这一著作的出版必将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尤其是推动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在实践层面的创新发展。期待张培博士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续写更多华章,为法治社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2024 年4 月15 日于北京海淀大有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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