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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高效读懂合同

書城自編碼: 401480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张怡,丁宁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99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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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简洁:简化复杂的法律术语
  新颖:重构“人”“物”“事”“行”四字合同框架
  实用:为任何需要处理合同事宜的人提供一种强有力的新工具
內容簡介:
本书以“人”“物”“事”“行”角度重构和解读合同,让非法律的人士可以读的懂合同,能够了解合同内容,知道合同约定所对应的结果;同时提供问题解答,用“人”“物”“事”“行”解决合同问题。
  本书不追求清晰了解每一个条款,以快速看懂合同为核心目的,书中回答了一些具体合同法律问题,让大家了解本书合同方式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本书的方式找到结果和怎么办。
  为减少阅读障碍,本书尽量少用法律理论,以简单面对复杂。书中每个章节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重构合同的方式和逻辑,第二部分对合同问题进行解答,给复杂的合同问题提供简单的答案。
關於作者:
张怡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公司与证券委员会主任,郑州市律协服务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委员会执委,郑州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清算破产委员会委员,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商事合同设计与争议解决;公司并购、重组与破产;商业模式架构与合规管理。
  丁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投融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基金与公司债发行、境内企业并购与重组、公司争议与民商事争议解决。
目錄
第一章 合同是什么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的目的
 第三节 重构后的合同结构
 第四节 我们需要了解的合同问题
  1.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这样有什么风险?
  2.聊天记录算书面合同吗?
  3.对方的沉默行为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4.签完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有文字错误怎么办?
  5.双方都签名盖章的空白合同是否有效?
  6.双方在同一天签订多份合同的,该执行哪一份合同?
  7.该怎么区分格式条款和示范合同?
  8.格式条款提供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就可以有效吗?
  9.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更改?
  10.合同和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合同中的“人”
 第二节 “人”的问题是基础问题
  11.合同的对方如果是小孩,合同是否有效?
  12.个人在签合同时没有签名而是加盖个人印章,是否有效?
  13.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能否签署合同?
  14.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但实际干活和获益的是第三人,这种情况下谁才是合同当事人?
  15.公司签合同,应该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公司盖章?
  16.合同一方栏中签了两人以上名字有什么后果?
  17.对方拿着公章,是否证明有权利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合同中的“物”
 第二节 “物”的问题
  18.境内交易的合同能不能约定美元等外币为对价?
  19.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付款凭证?
  20.出票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发票的,受票方可以拒绝支付尾款吗?
  21.合同中货物质量要求不明又很难确定的怎么办?
  22.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签收单据的,可否认定已做检验?
  23.发现对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有瑕疵,我方能做什么?
  24.什么情况下签署合同不能使用电子印章?
  25.合同的效力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吗?
  26.朋友对外欠钱,我想帮忙,哪种风险小?
第四章 “事”
 第一节 我们必须面对的“事”
  篇外:合同目的清晰的重要性
 第二节 “事”的问题是大问题
  27.合同目的是多个,需要签署多份合同,多份合同之间的效力和连接如何确认?
  28.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合法,应该怎么签才能有效?
  29.合同中应该约定先开发票还是先付款?
  30.合同中约定改变税收负担是否有效?
  31.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我们该怎么办?
  32.支付定金后,合同最终未达成一致,所付的定金是否应返还?
  33.违约金与定金是否可以并用?
  34.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35.合同中没有约定对方付款的时间,对方是否可以无限期推迟付款?
  36.附条件生效合同是条件符合之后就自动生效吗?
  37.在附条件生效的基础上我方再添加附期限的内容是否有效?
  38.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39.合同中约定“永不反悔”“不得解除”等说法是否有效,合同是否不得解除?
  40.当事人将债权转让给别人,应该如何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才能有效?
  41.债务转移完成后,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2.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3.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转让?
第五章 “行”
 第一节 合同的价值——“行”
 第二节 复杂的“行”问题
  44.合同一方能否以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违约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
  45.夫妻一方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
  46.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是否有效?
  47.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捆绑装修合同是否有效?
  48.倒签日期的合同是否有效?
  49.购买的古玩、玉器是否可以以被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50.网上购物何时算买卖合同成立?
  51.行为人不知悬赏广告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能否请求获得悬赏报酬?
  52.合同成立立即生效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53.预约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强制双方订立合同?
  54.其他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我方还能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55.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什么程度我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56.单方通知能够解除合同吗?
  57.我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58.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能否被单独解除?
  59.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诉讼过程中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个解除行为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60.是否只有守约方有合同解除权?
  61.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就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怎么承担?
  62.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违约证明,以此追究责任?
  63.合同无效能否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由?
  64.醉酒后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65.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是否有效?
  66.我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请求撤销合同?
  67.我方认为合同无效,但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该如何区分?
  68.合同无效是否就是“各回各家”,不用承担其他责任?
  69.违约是否必然导致违约金?
  70.违约条款的约定应该具体点好还是模糊点好?
  71.虽然对方违约了,但我方能不能不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72.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73.不可抗力导致违约时,能否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74.违约造成损失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如何界定?
第六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借款合同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现实问题
  75.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将借款交给借款人,借款人能否向出借人主张违约责任?
  76.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当事人能要求对方提前还钱吗?
  77.非法借贷的责任如何承担?
  78.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79.合同中既有房屋买卖约定又有借贷约定应如何认定?
  80.企业内部人员拖欠企业借款的如何处理?
  81.手机上的短信能否成为已归还借款的证据?
  82.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但未注明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83.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旧贷的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84.没有借条,对方耍赖怎么办?
  85.借条应该怎么写?
  86.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是怎么认定的?
  87.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双方都同意,是否合法?
  88.个人借贷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吗?
  89.借款人和出借人修改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仍然有效?
第七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买卖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现实问题
  90.“煮熟的鸭子飞了”,当事人想买的东西卖给别人了怎么办?
  91.免费试用真的是“占便宜”吗?能否只用不掏钱?
  92.发货发多了怎么办?
  93.购车合同签订后,买主何时取得所有权?
  94.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卖方应返还货款,买方能向对方主张利息吗?
  9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96.买卖合同中,供应商分多批次交付不同货物的,其中一批次不符合约定,订货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后续的订货合同?
第八章 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现实问题
  97.交了首付没签合同能退房吗?
  98.无房产证的房屋能买卖吗?
  99.买受人可以以限购政策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100.买受人可以解除受限贷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吗?
  101.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能否依据银行按揭贷款利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出卖人签约后不愿意卖了,买受人是否可以主张房屋差价作为损失赔偿呢?
  103.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104.买受人能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不公平为由拒绝签署合同?
  105.小区会所或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归业主所有?
第九章 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现实问题
  106.租赁合同可以不约定租期吗?
  107.二房东不给房租,大房东能赶人吗?
  108.在建房屋能否作为租赁标的物?
  109.租赁期间承租房屋易主,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110.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到期时,承租人做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11.租赁到期后,原租客是不是只能搬离?
  112.房屋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第十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现实问题
  113.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费过高,业主不同意,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拒绝配合业主办理房屋装修手续吗?
  114.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从来没住过,能不交纳物业费吗?
  115.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能停水停电吗?
  116.物业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物业费的滞纳金(违约金)?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现实问题
  117.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18.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可否根据“白合同”内容执行?
  119.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120.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应当以哪一个价格确定工程价款?
  121.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122.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23.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124.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25.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的工程如何计价?
第十二章 其他合同问题
  126.有效的合伙协议应该有什么内容?
  127.怎么签署有效的补充协议?
  128.怎么有效地解除合同?
  129.和律师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130.签署中介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131.怎么签署一份有效的赠与合同?
  132.怎么签署股权代持合同?
  133.股权转让合同怎么签才完整?
  134.怎么签署一份有效的担保合同?
  135.网络直播打赏是否属于赠与?
  136.网络游戏的装备被盗,游戏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
  137.遭遇出租车拒载应该怎么办?
  138.因快递员原因没有进行“保价”,损失责任应该找谁承担?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人”“物”“事”“行”解构下的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现实问题
  13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140.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入职信息表等文件,能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1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不是就能避免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42.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有哪些区别?
  14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招录的劳动者与总包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4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45.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能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14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安排了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147.用人单位是否能以“经营需要”为由,单方对劳动者调岗、降薪?
  148.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劳动者未经审批加班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149.劳动者试用期工作不合格,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150.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吗?
  15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服务期限吗?
  15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3.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5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立即终止劳动关系?
  155.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签长还是签短?
  156.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还有效吗?
  157.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当年不计发当年度的年终奖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158.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该类约定有效吗?
  159.“末位淘汰制”是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16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了?
  161.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并签署承诺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不为其缴纳社保吗?
致 谢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 言
  作为合同方向的律师团队,我们经常听到客户抱怨:你们准备的合同那么厚,我们都不知道该看什么,应该注意什么,难道没有一个让我们能够简单看懂合同的方法吗?作为律师,我们习惯于在合同和诉讼中使用法言法语去精准表达,客户听到了、看到了,但往往很难从中快速获取最核心的信息。我们一直想提供一种非专业的老板能够最快掌握合同目的、看懂合同核心问题的方法。
  我们一直在尝试以简单的方式去重构合同,让普通人不需要运用法律思维也能看懂合同,不追求清晰地了解每一个条款,以快速看懂合同为核心目的。本书就是我们尝试的总结,同时也使用我们重构的方式回答一些具体合同法律问题,让大家了解重构后的合同逻辑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本书将尽量少地使用法律理论,以简单面对复杂。
  团队完成本书稿件集成后的第3天,是香帅老师2023年度演讲的日子,香帅老师在演讲中说的“专业祛魅”给我震撼很大。本书最真诚的想法就是想将“天书”一样的合同从法律这口井里面舀出来,给所有人看看,尝试给合同“专业祛魅”。
  对于本书的内容,我们还是有点忐忑。虽然我们在实践中完成了逻辑的推演,并在纠纷中以这种方式进行了高效的分析,但文字毕竟有表达限制,本书仍可能存在逻辑瑕疵或者语言漏洞。就像我们相信没有完美的合同一样,我们也相信在“解构合同”方面会有更好的方法出现。作为一个正在成长的法律团队,我们认为最好的时间就是现在,应该立刻去做和表达,抛砖引玉才能进步。欢迎大家给我们回复或者提意见,我们期望获得更多的反馈。
  本书内容:
  本书尝试将合同分解为最简单的4个字:“人”“物”“事”“行”,用这4个字组成合同的框架结构(其实更顺口的是“人”“事”“物”“行”,我们调整顺序,就是想告诉大家,“物”是第二重要的)。
  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条第1句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也就是法院认为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为“人”“物”,和本书主张的前两个核心内容一致,但少了本书所主张的“事”与“行”。我们认为,法院认为合同成立的基础是“人”“物”,但想组成一个明确清楚的合同,少不了“事”和“行”,“人”和“物”之间交叉的关系构成了“事”,为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各种关系构成了“行”。可以看到,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共69条条款中,除了2个适用条款外,基本都在说本书中所定位为“事”和“行”的内容。
  “人”“物”“事”“行”可以再次组合为“人、物、事”和“行”两部分,其中“人”“物”“事”组成了合同的内容,而“行”则对应合同的履行。
  “人”“物”“事”还可以理解为语句中的主语、宾语、谓语。无论合同写得如何复杂,最终它都是用语言组成,必须遵循语言的基本逻辑。任何合同去掉法律的专业成分,必然是由语言逻辑所构成的,想快速看懂合同就可以从这里入手。
  “行”,是合同中最复杂的部分,也是法律专业问题比较集中的部分。如果合同不履行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每一个合同的发生、履行不可能和合同约定、法律完全合拍,这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要在合同履行中找“人”、“物”、“事”和法律依据,才能判断最终的结果,并指导我们的“行”。“行”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能够预见到“行”,即知道哪些必然发生,哪些可能发生,才能得到更好的结果。
  本书每个章节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们重构合同的逻辑方式,第二部分是现实的合同问题,我们尝试使用自己总结出的方式给复杂的合同问题一个简单的答案。
  本书建议的阅读方法:
  如果您是老板,目标就是书名:高效读懂合同。请阅读第一章至第五章,然后根据自己的兴趣阅读第六章至第十三章的问题,了解我们的结构在问题中怎么使用。通过本书的解构方式,您将会更高效地看清一个合同,面前的合同将向您呈现其清晰的方向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您是商务人士,想把本书当作工具书,那么书中有各种合同问题,还有答案,并附以理由和怎么做,希望能为您打开新局面。
  如果您是律师,本书是我们团队面对合同案件时的解构方式。往往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个方面,但客户总希望我们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法律服务;因此高效地回答眼前的问题,也是我们的基础技能。
  如果您只是想了解合同,您可以通过阅读章节去了解一些问题并对“人”“物”“事”“行”进行初步的了解,然后去对应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您就会发现,生活原来在合同的逻辑下是如此规则和有条理。
  特别提醒:法学学生还是要以专业课的基础理论为学习核心,本书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从事法律职业,我们要做的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才是解决问题。因此,作为法学学生,更应该学好基础的法律逻辑,形成法律思维。
  张 怡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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