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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宋潮:变革中的大宋文明

書城自編碼: 401060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中國史
作者: 吴钩
國際書號(ISBN): 9787563395033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4-01
版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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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吴钩是著名的宋史学者,致力于研究宋史多年,其代表作《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于2019年被CCTV评选为“中国好书”,风靡一时。
2.本书为“吴钩说宋”鸟瞰宋史的集大成之作,全面总结宋代在民生、人文、经济、政治、司法独步于历史的先进独特表现,集中展现宋朝近代化的一面。
3.本书是前作《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的专题深化版。
4.作为“说宋”的第五本,本书在写作方式和阅读体验上都有明显提升,即善于将看似抽象、严肃的学术话题拆分,用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宋代文明,阅读体验非常好。
內容簡介:
中国的近代化究竟始于何时?
国内有晚清和晚明两种主流说法,而海外则有一种“宋代近世说”,认为早在宋朝,中国就已经激起近代化之潮。既然宋代就已经开始近代化转型,那为何还要再等上近千年,直到晚清,中国才真正跨入近代的门槛?
在本书中,作者综合各说,构建出一个独特的阐释框架,尝试为中国的近代化的时间开端提供一种合理解释。他带领我们重回历史现场,仔细考察了25项极具近代化特征的宋朝文明表现,呈现当时在市政、人文、经济、政治、司法等5个领域出现的种种近代化的端倪。
通过考察这些文明表现的兴起、运转,以及它们在宋亡后悲剧性地走向消亡的过程,作者着重展现了两宋时期的中国是如何悄然摆脱中世纪的桎梏,开始走向近代化的,展现出宋朝zui生动、zui活力四射的一面。同时,他也试图说明,中国的历史并非单纯的线性发展,而是既有文明的积累与演进,又有传统的断裂与接续。
目錄
导言(宋:世界近代化的序幕)

市政篇
宝马嘶风车击毂,东市相扑西市鞠
——风靡朝野的蹴鞠与相扑运动
南瓦邀棚北瓦过,绣巾小妓舞婆娑
——作为市政工程的瓦舍勾栏
殿前将军猛如虎,救得汾阳令公府
——大宋消防队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大规模的城市公共租赁房
衰宗幸有此奇特,信知福利非唐捐
——宋王朝的国家福利与“福利病”

人文篇
不知千载下,究竟谁贵贱?
——奴婢贱口制度的消亡
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宋朝女性的财产权
太学诸斋拣秀才,出门何处是金台?
——富有宋朝特色的“大学”制度
林下散人看邸报,也疏把酒废游山
——世界张市场化的新闻报纸
当筵作剧天威近,艳段偏宽无过虫
——以讽刺官长为尚的滑稽戏

经济篇
有管仲则藏富于国,得刘晏则钱流于地
——宋王朝的“重商主义”
顿丘淇水雄朔方,官收榷算资公藏
——数目庞大的经济部门与监当官
共占花园争赵辟,竞添钱贯定秋娘
——世界早的招投标制度
若使银壁可以铸,当造白币权飞钱
——丰富多样的金融工具
黄金弃卖如土贱,楮币翔踊余贯缗
——宛如“点金术”的楮币制度
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
——高度繁荣的海外贸易

政治篇
中道难行古已然,东边扶起又西边
——宋代朋党中的“左右派”
事权轻重视其差,恩荣轻重视其位
——繁杂而灵活的官制
年光过眼如车毂,职事羁人似马衔
——发达的地方公共部门
健儿争欲趋淮阃,宣相相看若父兄
——“使人乐趋而竞奋”的募兵制

司法篇
三尺法安出哉,要必通于古谊
——宋朝立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
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
——宋朝法官的专职化与专业化
王化久淘漉,刑章亦昭昭
——宋代司法中的缓刑制度
十二聚民行惠政,三千议狱谨刑书
——“失出不坐”的司法问责原则
从来法吏多阴德,勉务哀矜助圣明
——“狱疑奏谳”的司法机制

附录一
我为什么要给女儿讲宋朝历史 (吴钩)
附录二
我们这一家(杨娜)
附录三
我和爸爸: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吴桐)
附录四 主要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宋朝女性的财产权

古代中国的女性是否有财产权?
我曾将这个问题放到网上,询问网友,结果许多网友都回答:没有。还有人说:“母随子贵,如果有儿子的话,作为母亲才能获得继承家业的名额”;“多年媳妇熬成婆,自然就有财产权”;“当成为武则天、慈禧,才有你说的财产权”。总体而言,大部分回答的网友都认为古代中国女性并没有天然的财产权。
然而,事实上,古代中国女性是有财产权的,包括财产继承权,以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我们先从宋代说起。
“女合得男之半”
为了可以更生动一点介绍宋代女性的财产权,我们还是来讲述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案例。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许配给廖万英为妻。叔父石居易见侄女父母双亡,没什么嫁妆,便划拨了一块田地送给她,并托侄儿石辉(即阿石的兄长)出售,换钱为阿石添置嫁妆。谁知石辉是个无赖,之前因为胡作非为,欠了一屁股债,居然将卖田所得的400 余贯钱挪用来还债。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得知消息,上门向妻舅石辉索取陪嫁田。石辉耍赖,廖万英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认为,“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1 先将石辉“决竹箄二十”,以示薄惩。
同时,法官也教诫廖万英:娶妻论财,非君子所宜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么可以盯着妻子的一点奁产?如今你“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亦已“尽失亲戚辑睦之义”,可谓得不偿失,“更请思之”。
不过,法官尽管在道义上批评了廖万英,但在法律上,还是承认阿石的嫁资“即廖万英杌上肉”,廖万英当然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妻子的陪嫁田。因此,法官后的判决支持了廖万英的诉求,判石辉卖田的交易为无效交易,勒令石辉“赎回田产,付廖万英”。
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宋代的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办嫁资”的名目获得一部分财产,叫“奁产”,因为一般来说,在室女终将出嫁,她的财产也将作为嫁妆带至夫家。给予在室女一份奁产,是宋朝法律规定的分家析产原则:“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2 换言之,在分家析产时,获得一份奁产,是在室女的法定权利。
司马光的《家范》提到一个例子:某士大夫,“家甚富而尤吝啬,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纳,锁而封之。昼而佩钥于身,夜则置钥于枕下”,堪比巴尔扎克笔下的吝啬鬼葛朗台。一日此人病危昏迷,儿子趁机偷了他的钥匙,打开密室,将父亲所藏财物一抢而光。老头子醒来,摸不着枕头下的钥匙,顿时被气死,而不肖子孙们也不哭,只顾着将哄抢到的家产隐匿起来,却因为分产不均,几兄弟打起了官司,在室的姐妹也“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
司马光讲这件事,是将它当“不知以义方训其子,以礼法齐其家”的反面教材告诫后人,不过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要求分奁产,说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自觉地认识到,继承父产是她们应得的权利。
那么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奁产到底有多少呢?北宋时,财产继承法承唐制,“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女性得到的奁产,只有男性聘财的一半。看起来似乎微不足道,但我们千万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奁产,以为它只是一份可以挑着走的嫁妆。实际上,宋代厚嫁之风极盛,陪嫁的奁产不仅有“首饰、金银、珠翠、宝器”等财物,还包括“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不动产。 宋理宗朝时,一位郑姓大户送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又有一个叫虞艾的县丞之子,“娶陈氏,得妻家摽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即便是贫穷之家,也要铢累寸积,为女儿留点嫁资,恰如一首宋人范端臣的诗作《新嫁别》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积,倒箧倾囊资女适。”
到了南宋时期,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又得到扩展,而不仅仅是获得一份嫁资。据南宋的几份判词,“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可知此时,至少在一部分地区,父母双亡后,女儿能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儿子的二分之一。
“女合得男之半”的遗产继承原则,只适用于在室女与兄弟共同继承父财的情况。如果户主生前没有生育(或抱养)儿子,只有女儿,宋人称之为“户绝”,因为按传统的礼俗,只有男丁才能继承香火、祭祀祖宗,没有男丁,即意味着绝了香火。这是古人的观念。根据宋朝的“户绝继承法”,“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堂诸女”。也就是说,在室女如果没有兄弟,将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不过,如果在室女有出嫁或归宗(指出嫁后因离婚或丧夫而回归娘家)的姐妹,这些姐妹也可以分享遗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准则非常细致,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所得份额各不相同,我们后面会制成一个表格,这里只记住一个总的原则就行了:在室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多于归宗女,归宗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又多于出嫁女。如此递减是合理的,因为出嫁女与归宗女之前已经得到一份奁产,她们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理应少于在室女;而出嫁女有夫家赡养,她从娘家继承的遗产份额也理应少于归宗女。姐妹们有时候还会遇到其他与她们竞争继承遗产的人——按照宋人惯例,户绝之家往往会以继嗣的方式接续香火,“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继嗣之人也有权利获得一部分遗产。
继嗣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夫亡妻在,由妻子选立继子,这叫“立继”;另一种是夫妻均亡,由近亲尊长选命继嗣之人,这叫“命继”。根据“户绝继承法”,立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利,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则分配遗产;命继子的继承份额则依情况而定:
如果只有在室女与命继子分割遗产,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命继子得四分之一;只有归宗女与命继子,归宗女继承二分之一,命继子继承四分之一,另四分之一入官;同时有在室女、归宗女与命继子,则命继子得五分之一,女儿共得五分之四,这五分之四的财产中,在室女得三分之二;只有出嫁女与命继子,则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命继子继承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入官。
除了在室女、出嫁女与归宗女,其他身份的女性有时候也能从娘家继承到一部分财产,如按《宋刑统》所载沿袭自唐朝的户令,民户分家析产之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按天圣年间编订的《户绝条贯》,在户绝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女儿、孙女,被继承人之姑、姐妹与侄女也可以继承到总共三分之一的财产:“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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