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采煤机智能制造
》
售價:NT$
440.0
《
未来漫游指南:昨日科技与人类未来
》
售價:NT$
445.0
《
新民说·逝去的盛景:宋朝商业文明的兴盛与落幕(上下册)
》
售價:NT$
790.0
《
我从何来:自我的心理学探问
》
售價:NT$
545.0
《
失败:1891—1900 清王朝的变革、战争与排外
》
售價:NT$
390.0
《
送你一匹马(“我不求深刻,只求简单。”看三毛如何拒绝内耗,为自己而活)
》
售價:NT$
295.0
《
秦汉史讲义
》
售價:NT$
690.0
《
万千心理·我的精神分析之道:复杂的俄狄浦斯及其他议题
》
售價:NT$
475.0
|
編輯推薦: |
人工智能是当下社会发展的热点和必然趋势,人工智能产品在给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侵权责任事故。本书正是在此基础上,以人工智能运用最为广泛的医疗、无人驾驶等领域为代表,详细阐述了人工智能在现实中的发展及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处理,对推动人工智能深入发展、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內容簡介: |
本书从人工智能侵权的热点案件入手,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问题。立足于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从医疗、交通运输以及其他使用人工智能的领域出发,分析人工智能致害在不同领域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在个性当中寻求共性。同时将学说与人工智能发展现状相结合,明确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侵权规制的配套制度进行研究,引入区别对待归责原则,对人工智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适用最为合理的归责原则,完善侵权事实认定机制,健全社会化分担机制。
|
關於作者: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沈阳政法智库专家,沈阳市法学会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秘书长,沈阳市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
目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产品概述 ?
一、人工智能产品研究的前提———人工智能的界定 /1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概念及类型 /13
第二章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研究 ??
一、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5
二、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9
三、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39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一、自动驾驶汽车及其侵权问题概述 /44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3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59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的责任承担 /67
第四章 其他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研究 ê?
一、其他人工智能产品 /83
二、其他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地位 /86
三、其他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类型 /87
四、其他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 /91
五、其他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95
第五章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ê
一、人工智能对法律主体制度的挑战 /98
二、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 /103
三、人工智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合理性 /107
四、现有民事主体制度下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110
第六章 人工智能侵权规制的配套制度研究
一、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112
二、引入区别对待归责 /120
三、完善侵权事实认定机制 /125
四、健全社会化分担机制 /127
参考文献
|
內容試閱:
|
人工智能自从20世纪 50年代至今,历经60余年的发展历程,学术界针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自 1936年,“计算机科学之父”艾伦·麦席森·图灵在 《论数字计算在决断难题中
的应用》一文中,首次提出著名的 “图灵机”设想,再到 1950年10月,图
灵再次发布 《机器能思考吗》一文文,并在此划时代之作中提出了著名的 “图灵测试”,这一学术成果在为图灵赢得 “人工智能之父”桂冠的同时,也将 “人工智能” 这一专业术语引入学界的广泛研究和深入讨论的范畴之中。 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人工智能概念首次提出后,研究学者们取得了一批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随即掀起第一个高潮,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的突破性进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期望,自此之后,学者们开始尝试更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人工智能发展几经起落,直至21世纪,人工智能进入蓬勃
发展阶段。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 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人工智能技术大幅度地跨越了科学与应用之
间的 “技术鸿沟”,达到了从 “不能用” “不好用”到 “可以用”的技术破
冰,实现了爆发式快速发展的新高潮,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产品也逐步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然而,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人工智能时代既为人类的进步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也给人类带来了不少的挑战。新科技革命推动当今世界格局加速演变,人工智能时代的出现是一种必然趋势。在面临机遇和挑战时,我们
不能故步自封、顾虑重重、错失良机,而应在享受人工智能产品带来红利的同时,揆情度理,加强法律监督,将人工智能产品带来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