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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0635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彭中礼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155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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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司法裁判中应用人工智能,需要层次化、梯队性推进。本书聚焦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应用所面临的事实认定、价值判断、法律方法、主体地位、应用正当性以及相关法理论的变革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见解与观点,对于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理论指引和参考。
關於作者:
彭中礼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湖南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长期从事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20篇,出版独著5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项,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或者一般项目10项。曾获得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一等奖、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多项国家级、省级奖励。
目錄
导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综述
(一)英文文献的研究综述
(二)中文文献的研究综述
四、研究进路
(一)概念说明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法治建设需要智慧治理
一、智慧治理蕴含法治因子
(一)智慧治理蕴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充分反映法治的主体需求
(二)智慧治理主张有效规制公共权力,充分反映法治的核心内涵
(三)智慧治理强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反映法治的价值要求
二、现代法治需要智慧治理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需要智慧治理
(二)现代规范体系的建设需要智慧治理
(三)现代法治实施需要智慧治理
第二章智慧时代需要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
一、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的主要价值
(一)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彰显效率价值
(二)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彰显公正价值
(三)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彰显民主价值
二、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的基本功能
(一)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能够完成“司法辅助工作”
(二)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能够学习“法官裁判智慧”
第三章司法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
一、作为数据的证据: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逻辑起点
(一)自然语言翻译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读懂”案卷的前提
(二)机器学习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读懂”案卷的核心
(三)智能识别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读懂”案卷的关键性技术
二、通过算法的运算: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基本机制
(一)设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算法承认规则
(二)设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算法排除规则
(三)设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算法改进规则
三、通过推理的逻辑: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过程设定
(一)推理是紧密联系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有效桥梁
(二)推理是论证事实因果关系的有效路径
(三)推理是基于证据深入理解事实的重要方法
四、面临的挑战与困难:案件事实人工智能认定的法理反思
(一)案件证据类型多元化挑战智能科技
(二)案件证据的认定带有主观裁量因素
(三)智能裁判系统难以进行因果推理
(四)智能裁判增添了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因素
第四章司法人工智能与价值判断
一、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判断的条件及其方式
(一)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判断的条件
(二)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判断的方式
二、价值数据化的可能性及其方式
(一)价值数据化的可能性
(二)价值数据化的方式
三、司法人工智能如何实现价值判断
(一)价值数据集的整合
(二)法律价值的算法程式
(三)价值数据的统合应用
第五章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主要困境
(一)人工智能难以做到法律方法运用的择机性
(二)人工智能难以模仿法律方法运用的灵活性
(三)人工智能难以实现法律方法运用的创新性
二、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可欲性
(一)法律条文的结构化表达
(二)司法经验的规范化处理
(三)司法决策的最优化衡量
三、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路径
(一)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解释的基本路径
(二)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推理的基本路径
(三)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论证的基本路径
第六章司法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审视
一、梳理: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已有研究及其论证缺陷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观点
(二)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已有观点的论证缺陷
二、核心:从技术语境到能力语境视角的学理考察
(一)技术语境视角的考察
(二)能力语境视角的考察
三、制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设计的类型化思考
(一)人工智能为创造性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二)人工智能为损害性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三)人工智能为民事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四)人工智能为其他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第七章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的主体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不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性质
(二)智能审判依然是人对人的审判
(三)智能裁判难以挑战人类的主体地位
二、智能裁判的推理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离不开司法推理
(二)智能裁判可以模拟大脑的思维流程
(三)智能裁判符合逻辑推理的基本公理
三、智能裁判的程序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
(二)智能裁判充分体现法律意见的对话特性
(三)智能裁判充分体现法律程序的时空特性
四、智能裁判的结果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充分考虑事实与规范的映射,可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
(二)智能裁判充分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三)智能裁判充分综合考虑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章司法人工智能与法理论的变革
一、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分配的代表性新观点
(一)产品责任说
(二)高度危险责任说
(三)用人者责任说
(四)法律主体责任说
二、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分配代表性新观点的反思
(一)从生产者角度的观察与反思
(二)从使用者角度的观察与反思
(三)从社会进步角度的观察与反思
三、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行为不会动摇现有的侵权责任分配理论
(一)从主体维度来看,人工智能产品尚非法律意义上的“人”
(二)从历史维度来看,人工智能尚未挑战现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
(三)从实践维度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尚未深刻影响社会关系的变革
四、新兴科技引发法理论变革的耦合因素考量
(一)新兴科技发展改变人们对事物科学规律的认知
(二)新兴科技能够直接回应法律实践的现实需要
(三)新兴科技发展能够直接促进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
结束语:未来也许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前言
  近年来,人类进入智慧社会,以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本书视不同语境使用AI或人工智能)为技术主导的新型社会模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在这种新型社会模式中,智能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在技术传播层面基本实现了万物共联共通,在社会治理层面基本实现了社会管理的智能化与智慧化。智慧治理(smart governance,亦被称为intelligent governance)伴随智慧社会建设的推进而兴起,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成为当下世界各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流行词汇。世界上诸多国家先后开始了智慧治理模式的实践探索,并在部分地区获得了长足发展。智慧治理蕴含法治因子,现代法治也需要智慧治理,当然智慧治理也能回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人工智能应运而生。
  智治时代(智能或智慧治理时代)需要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区别于以往所有技术的根本特征在于接替社会活动中的人类,从事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司法是社会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人工智能参与的重要领域。司法人工智能化之所以具有可接受性,根本原因在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司法裁判能够实现司法权威的转移、承接与再造,形成司法人工智能权威,从而在司法活动中实现价值理念、制度运作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司法人工智能基于科技发展的时代背景和法治发展的历史基础,凸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基础,融合社会需求、社会兼容、社会认同的社会基础,内蕴智慧、工具、情感、灵活的功能基础。司法人工智能具有可接受性,使“机器审判人”成为可能,为人工智能司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首先要能够进行事实认定。将案件事实与制度事实进行匹配,是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案件事实的形成是各种证据综合证成的结果。基于人工智能的形式性、程序性特性,司法人工智能可以解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并将法律逻辑与人工智能的优势充分彰显。通过人工智能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将案件证据数据化、自然语言可计算化,不断整合碎片化的证据数据;设计算法承认规则、算法排除规则和算法改进规则,制定以推理为主要形式的逻辑程序。案件事实的智能认定还存在自由心证、因果联系等问题的困扰,需要通过不断提升技术含量来解决法律问题。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还要能够进行价值判断。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的根本缘由是,法官能够在裁判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本质上是人类基于特定价值偏好作出的决策,带有主观性。基于模拟大脑运作的机制、深度学习理论以及计算机对人类心理状态的阅读,人工智能能够处理价值问题,并通过属性特征、属性值以及最终形成特征向量的过程使得价值数据化,形成价值数据集。针对个案的不断测试,以及基于已有案件的不断数据整合,人工智能可以将法律价值设定成算法程式,不断通过决策树实现价值的选择。人工智能对价值判断的分析过程,本身就是智能技术的进步过程,也是司法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和前进的阶梯所在。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法律方法是核心问题之一。利用大数据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AI模型算法等构建的司法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已经被提上日程,但目前还面临如何将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困境,主要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一些固有特征与法律方法的主观性、灵活性等可能存在冲突。要通过法律条文结构化实现规则和原则的类型化处理,使司法经验得以规范化,从而形成司法知识的数据库,进而形成司法裁判的多元决策方案优化衡量,使得法律方法嵌入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可欲。具体而言,司法人工智能要通过自然语言理解、确定、解释目标的核心含义,通过决策树理论分析解释目标的可能多元含义,通过深度学习理论使智能裁判机器自动分析语言含义,运用决策树实现法律解释规则的智能转化;通过充分运用司法三段论逻辑进行简单的司法推理和运用其他推理方法对司法推理进行附加补充;通过建模来实现司法论证的智能化,并从逻辑层面、论辩层面和决策层面对司法论证进行智能化改造。另外,应基于中国的法律现状,提出一种混合推理的规则模式,以适配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的现实之需。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值得关注。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设计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未来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讨论亦比较多,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否定说、代表说、委托说等观点。但是,由于对于人工智能之“智”和“能”的理解不到位,已有学说的论证进路存有缺陷。考察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先考察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语境,然后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在设计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主体地位相关制度时,应当分辨人工智能受人指令时的行为和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的差异;还要从人工智能可能作为的行为性质考虑,即其为创造性行为、为损害性行为和为其他行为时需要不同的制度应对。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主体地位的拟制只能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和领域有限,因而主体地位亦有限。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类型化建构的有限拟制制度,是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最佳制度设计。
  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还需要进行正当性反思。在司法裁判智能化趋势中,让智能机器代替人,赋予智能机器主体权威,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主体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遵循逻辑规则,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逻辑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程序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强调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保证司法裁判智能化正当性的结果基础。从司法裁判的智能化辅助,到司法裁判的智能化有限参与,再到智能化的全面实现,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保证了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彰显。
  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法律人基于各自的理论推演和预设,试图构建新型法理论。从法理论变革的视角来看,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会促进法理论在某些方面变化,甚至可能扩大法律的规制领域,但是从根本上撼动现有的法学理论体系,仍然需要有其他更多变革因素,包括科技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制度因素,从而形成理论变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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