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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0196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专业史
作者: 黄宗智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67254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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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13号图书,丛书主编黄宗智教授的阶段性学术研究成果汇报。在黄教授看来,相比之前在美国环境中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消极关怀,这一阶段的自己展现出一种积极关怀和空前的学术热情,而这本书正是在这种积极关怀和学术研究互动下汇集而成的结晶,既是过去研究的总结,也是之后研究的新开端。“超级教授”黄宗智的硬核“经验之谈”,助力青年学者走出迷雾。作为资深学者、“超级教授”,作者在书中毫无保留地分享自己的研究进路、理论方法,并对自己在学术中遇到的陷阱——不加批判地运用、意识形态的运用、西方中心主义、文化主义……毫不避讳,以自己踩过的坑、试过的错,为青年学者指点迷津。细数中西学术研究中的误区,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指明道路。黄教授在书中一针见血,指出西方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倾向,中国学术研究中存在的意识形态化倾向,以及二者都存在的极端化倾向、对普适真理的追求等误区,提出基于中国历史现实,以建立既是中国的也是现代性的学术。全书立足大量史料,旨在创建新的学术理论体系。传统的满铁研究资料、新近开放的档案材料……
內容簡介:
“超级教授”黄宗智的阶段性学术研究方法论成果,用自己踩过的坑、试过的错,为青年学者扫清障碍,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指明道路。
全书聚焦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领域,结合大量翔实的资料数据,对中国近现代史中的“内卷型”经济、以调解为主的法律制度、“第三领域”的集权化简约治理等特殊现象进行分析,指出中国历史现实与西方移植理论之间的背离。在此基础上,作者详述自己多年来从事学术研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方法,总结当前的学术研究误区,提出连接经验与理论的研究方法,以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
關於作者: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目錄
前言
第1章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探讨的问题
第2章 《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导论
第3章 《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几点思考
第4章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
第5章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导论
第6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第7章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
第8章 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
第9章 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
第10章 发展还是内卷?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
第11章 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第12章 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第13章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第14章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第15章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第16章 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
第17章 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
第18章 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
第19章 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
第20章 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
第21章 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
內容試閱
前 言
本书汇集了我进入不惑之年后25年学术生涯中的精华,主要集中于这样一个学术问题:面对众多的现代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理论,中国历史的实际意味着什么?西方的一些主要理论体系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历史实际能有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反过来说,带有什么样的误导?中国历史实际需要什么样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论和概念来理解?
这是1985年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以下简称《华北》)一书试图回答的中心问题。在大量翔实的满铁“满铁”是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简称。在这个机关的资助下,日本学者在中国进行了许多乡村调查和考察,由此形成了关于乡村社会可资利用的、差不多是最丰富的文档材料。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我看到的是中国农村的几大特征,包括较高的人口压力、糊口边际的生活水平、半分化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闭塞的自然村,而这些都是伴随程度相当高的商品化而长期延续的。这样的历史实际上不能通过任何单一的西方学术理论传统来理解,无论是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形式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实体主义理论。从中国农村历史的实际来看,三大理论体系各有是处,也各有不足。中国实际要求的是在综合各家理论是处之上,创建符合其本身的新理论概念。
《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以下简称《长江》)同样在大量满铁材料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形式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共同的核心信念——市场经济会导致经济发展(或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演变)——对该地区历史适用与否。明清以来的历史实际确实显示出程度相当高的商品化,主要围绕14世纪以来的(我称之为)“棉花革命”,但这种商品化主要是由“内卷化”/“过密化”推动的,是小农在人口压力下为维持生存而做出抉择的结果。它主要体现于从粮食转到棉花和蚕桑的种植以及冬小麦的广泛传播,是通过更多的劳动投入,在其按日报酬递减的条件下,来换取更高的单位土地产出(见本集所收该书“导论”篇)。这样的“内卷”型农业能够支撑庞大的城市和众多的市镇、复杂的国家机器和灿烂的上层文化,但是以牺牲长时期在生存边缘挣扎的农民生活为代价的。
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时代的集体时期,决策者认为大规模的集体农业能够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但事实上只不过延续了原来的农业过密化,通过大幅度劳动力投入的增加来扩大单位土地的产出,并没有提高单位劳动日的生产率(而国家政策又是从农业提取剩余,优先发展工业),结果是劳动报酬的停滞不前。在其后的联产承包制下,市场主义论者以为市场刺激和个体农民的利益追求大幅度地促进了农业发展,但事实是种植业发展十分有限,真正的发展来源是乡村工业化在部分地区带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就是说,去过密化。
在《华北》和《长江》两书之后写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以下简称《规范》)一文指出,中国农村的历史所突出的是“悖论”的实际,无论从什么西方现代理论来分析,都违反其理论预期。“悖论”所指是两种实际状况的并存,从理论预期来看是相互矛盾的,但其实同是真实的。例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生存经济的长时期延续(“内卷型商品化”),总产量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停滞(“没有发展的增长”),以及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落后。正是众多这样的悖论实际,导致了今天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突出了理论创新的要求。
这些是我早些年提出的问题和想法。今天看来,有其过时的方面,也有其适时的一面。在当时的语境中,几乎在世界各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任何学术讨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最起码也是必得与之对话的观点,而今天已经不是。昔日马克思主义在学术界所占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已由今天的后现代主义取代,而上述的著作都没有考虑后现代主义理论。但是,今天形式主义经济学中的市场主义在知识界的影响,和当时相比,则唯有过之而无不及。《华北》《长江》两书和《规范》一文的主要对话对象正是今天占霸权地位的市场主义理论,因此今天读来,应该仍然有一定的意义,甚或更高的紧迫性。
在上述关于乡村的研究暂时告一段落之后,我的主要注意力转向其他领域,尤其是法律史,而在理论问题上,则更倾向于和新兴的后现代主义潮流对话。核心问题则仍旧,亦即面对一系列的现代西方学术理论,中国的历史实际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求什么样的解答?
后现代主义关注的主要是话语,也可以说是“表达”,区别于实践。在它的影响之下,我自己的研究掺入了对表达的关注,但这种关注不是(像有的后现代主义研究那样)单方面以话语为唯一实际的探讨,而是同时探讨表达与实践以及其间的关系。
表达和实践的问题清楚地凸现于我的法律史研究中。在相当数量新近开放的诉讼案件档案材料的基础上,于1996年写就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以下简称《表达与实践》)一书,论证了清政府对自己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间的背离。官方的表达强调“细事”纠纷应由社区或宗族处理,但地方法庭其实经常处理许多这样的案件。官方表达强调和谐与调解的理想,不重判决,但地方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以判决(断案)为主。但是,这样的背离并不证明清代法律的表达不重要,因为它对法律制度整体的影响十分深远。正是道德性理念与实用性实践的结合(我称之为“实用道德主义”)才是清代法律制度的真髓,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秘诀。《表达与实践》一书突出的结论可以这样表述:清代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是,两者合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
在移植和本土两大观点相互对抗的语境之下,不少论者提倡用中国自己的表达和理论(话语)来替代西方理论的表达。《表达与实践》一书则证明两者之间的背离不仅见于移植过来的西方理论和中方的实践之间,也可见于中方自己的表达(或理论、话语)和自己的实践之间。历史实践证明,简单在西方或中国两种表达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是不合适的。它再一次要求我们尽可能从实际的认识出发,从那里创建新的概念。
1998年的《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对我自己的学术生涯和理论阅读做了一个反思性的总结,说明了自己在上述这些问题上的想法和变化。首先是自己一贯强调从经验研究出发,然后与各家理论进行对话,借以提炼自己的概念,如此反复不止。另外,在《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一文中提出了超越现存语境中的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框架的设想。该文强调,在双重文化人的头脑和日常生活中,以及他们在近现代中国所起的作用里,更多的是两者的融合,甚或超越。
世纪之交,国内外史学界兴起了美化清代前期的倾向。一方面,这是出于后现代主义提倡的“去西方中心化”潮流的影响,在国内则更加上了民族感情等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美国新保守主义提倡的市场主义的影响,把一切发展归源于市场,从这样的角度来强调清代经济的高度发展。这样,一反过去以马克思主义为经典、把“封建社会”黑暗化的倾向,新论点坚持清代前期的中国和西方起码实力相当,甚或更先进。这个新潮流来势汹汹,尤其体现于此派人士关于18世纪中国经济的讨论,认为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比之西方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内不少学者对这个新论点的理解是,18世纪英国和中国经济实力果真相当的话,英国后来的先进发展只可能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外因来解释。也就是说,西方的现代化发展充满偶然性和强暴性。这样,便否定了西方现代主义的目的先行历史叙述。但如此的理解其实似是而非,因为它忽视了新论点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核心,也是由美国新保守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化了的市场主义,即认为中国经济只有在18世纪(以及其前)的市场机制推动下,才经历了真正的发展,其后则要到改革以后,才再次走上正途。这样,从原先中国革命的反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一变而成为完全认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观点只在表面上摆出批评西方帝国主义的姿态,实质上则是全盘否定中国革命,亦即20世纪全球首要的反帝国主义民族解放斗争和革命运动。
同样关键的是这个新论点的经验证据非常贫乏,归根结底乃是意识形态和感情用事的观点。我在2002年的《发展还是内卷?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一文中总结了最近二十多年西、中学术积累的翔实经验证据,说明已被证实的18世纪英国所经历的五大“革命”(农业、手工业工场、消费、人口行为和城镇化革命)那种程度的变化,在18世纪中国的长江三角洲其实一个都没有,更毋庸说它们具有一定偶然性的交汇,以及它们之会同于偶然特早发展的英国煤矿业,由此促成了工业革命。事实是,英国的工业革命绝对不能仅凭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外因来解释;它确实具有一定的内因,而英中所面对的人口/资源压力也十分不同。我们不应再次陷入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话语结构,那只是感性和意识形态性的争论。我们需要的是基于中、西双方历史复杂实际的踏实经验研究和概念创新。
在写作上述著作的同时,我的主要研究一直都放在前些年刚开放的诉讼案件档案资料上,包括清代、民国时期和(因偶然机会而获得的)当代的众多案件档案。在完成了关于清代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之后,发表了比较清代民法与民国民法的第二卷,用两者的比较来突出各自的特征,进一步论证了第一卷的一些初步的结论。其中对两种不同法律的构思,以及田面权、典权、养赡和妇女意志等问题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讨论得比较详细。但此卷对中国法律历史的整体,除了进一步充实原先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论点之外,尚未形成前后一贯的论点。后者要在进入第三卷的当代民事法律研究之后,才得出一些初步的结论。这里纳入了新近完成的其中四篇比较关键的论文。
首先,中国当代法律实践历史中最鲜明的特点是它的法庭调解制度,无论中外古今,都没有如此的法庭调解(虽然官方表达夸大了其程度,几乎把毛泽东时代法庭的所有行为都划归为调解)。究其根源,实际上是来自多年的离婚法的实践,源于中国革命中一些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原先激进地承诺男女平等和离婚自由(包括单方要求离婚便允许离婚)之后,面对农村激烈的抵制,最后采取一件一件地处理有争执的离婚案件的办法,试图借此化解党和农村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民事法庭实践中很有特色的法庭调解制度。这是当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的传统,区别于古代传统,也可以称作中国的(毛泽东时代遗留下来的)“现代传统”或“革命传统”。
与世界各国当前的调解制度相比,此制度有其过分强制性的弱点,在强迫一对对不能相处的夫妇勉强“调解和好”的案件中尤其明显;但是,也有其相对高效率的优点,在处理无过错的离婚纠纷和其他无过错民事案件时尤其显著。今日,我们既需借鉴西方的明确维护个人权利的对抗性、必分胜负制度的优点,也应适当推进中国传统的息事宁人社区调解制度以及当代的法庭调解制度的优点。这是《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和《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两篇所突出强调的论点。
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就此把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实践简单地等同于其调解制度,以为它没有判决传统。为此,我在《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一文中首先详细论证了清代法庭判决的实践。儒家传统打出的理想是一个无讼社会,即使有诉讼,也要求通过调解息事宁人来解决。但是,事实上,有许多案件是调解所没有或不能解决的。在实际运作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坚持到庭审阶段,一般县官都会做出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断案”。一方面,这是一个实用性的做法:排除一切阻力而坚持到庭审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固执己见,很不容易调解,判决乃是效率较高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清代的法律制度并不简单只是儒家道德性理想的制度,而是儒法结合的“实用道德主义”制度,既有其道德化的一面,也有其十分实用性的一面。《大清律例》本身便同时包含道德化的原则(多见于其律文)和实用性的规定(多见于其例文),清代法律的实践历史乃是两者的结合。
此篇和《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更指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其实体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思维方式。与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主流形式主义思想传统相比,中国古代和现代都比较倾向于从经验事实出发,把抽象原则寓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同时强调实用性,把它作为修改、补充道德性法律原则的标准。这和西方现代法律主流形式主义从抽象权利原则出发,要求通过法律演绎逻辑而适用于任何事实情况的思维方式十分不同。正是在这种经验—实用的思维方式之下,形成了中国法律制度长时期的“实用道德主义”特征。也正是这种思维方式才允许在今日的中国法律制度中,移植而来的形式主义法律和原有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两者并存(形式主义则要求逻辑上的统一和整合,不会允许两种制度并存)。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一文则特别强调,“现代性”的概念和理念若要适用于中国,必须着眼于其实践历史,从实践历史出发,而不能寄希望于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其实,西方本身的“现代性”真髓并不寓于任何单一的理论传统,而在于其法律实践历史中多种传统的长时期并存、拉锯和相互影响。美国法律中的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两大传统的长时期相互渗透便是很好的例子。中国在近百年的法律实践中其实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事法律条款和原则,以及独特的法庭调解制度,并显示了长时期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它们足可视作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性的可能组成部分。今后可以在目前的移植和本土对立的语境中采取融合与选择、协商和谈判的做法,既要避免单一的盲从西方现代占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理论和思维方式,也要避免感情化的简单本土意识。移植的从权利出发的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和中国本土的实用道德主义传统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其间的关键可能应是案件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过错:在没有过错的纠纷之中,调解成效较高;在有过错的事实情况下,则应明确判决,维护法定权利。
接下来是一篇关于治理和体制方面的思考。《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是对之前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的进一步思考。西方有关治理的理论分析一般都局限于正式官僚机构,把它们和民间社会建构成为一个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二元框架。但是近二十多年来根据档案材料的研究证明,中国长期以来的地方基层治理实践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官方和民间的二元对立体制,而在于其间的半正式、半官方的领域和治理方法。它依赖的是准官员,在清代是由社区显要推荐经过官府认可的“乡保”“乡保”在不同区域有不同称呼:在18世纪的四川巴县叫“乡约”,在19世纪的宝坻叫“乡约地保”(或简称“乡保”),在19世纪台湾的淡水—新竹叫“总理”。“乡保”是清代法典里使用的概称,在19世纪的宝坻,他们平均要负责约20个村庄的事务,规模接近当代的“乡”。,民国时期则是同样由自然村会首推荐的村长。这些人员并没有工资、办公处或文书工作,但他们所起的作用乃是国家机器和农村之间的关键性连接。在这种半正式治理之下,县衙的一贯做法是任其自行运作,只有遇到纠纷或控告,或人员调换,方始介入,而介入的时候则是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这是中国长期在集权的简约主义原则下所形成的治理实践方法,非常清楚地显示于清代的地方档案。其部分特征也可见于其后的民国时期、毛泽东时期以及当前的改革开放时期。我们不能简单地像西方学术那样只用“科层制化”或(科层制化了的)福利国家等概念去理解中国现当代的地方治理。“集权的简约治理”乃是中国前现代和现代传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中的“国家带头 村庄民众参与”的模式在今天可能仍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譬如,在公共服务业上),甚至可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性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以上学术性较强的研究,笔者近几年在国内为历史学、(农业)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的研究生们开办“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学研究”研修班时,感到有必要简单地说明自己多年来从事学术研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方法,同时也有必要进一步澄清自己对当前一些现实问题的看法。因此,在上述的学术论文之外,着力写了几篇覆盖面较广而又比较通俗的文章。
一组是关于方法的文章,说明自己一贯要求从翔实的经验材料出发,着眼于历史实际和实践,通过与不同理论传统对话而形成自己的概念;在问题和重点的选择上,不局限于单一理论传统,特别关注不同理论的交锋点,以及经验证据所呈现的悖论现象。这种认识方法和近年西方强调实践的理论以及中国革命在其早期形成的认识方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这是《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以及《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两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本书的最后一章《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则更详细地总结了我自己对理论研究必须紧密连接经验的总体看法。
另一组是关于现实问题的讨论,一反我自己多年来在美国学术和文化语境中对中国现实问题想而不写的习惯,对当前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看法。这些文章不争取达到历史学术著作所要求的“看尽一切可能得到的材料”那种严格条件,只希望提出可能有用或可能引起讨论的一些想法。它们是探讨过程中的产品,最多只能说是做到利用长时段的历史学术眼光,提出了一些与一般意见不大相同的方向性想法。
在农村问题和对土地产权的看法中,私有化和均分土地承包权两种意见确实针锋相对,但是,其实两者基本上都认为中国农业必须等城市化和工业化吸收了大部分的农村人口之后,才有可能大规模发展。也就是说,在所谓的“三农”问题中,农业问题要到将来才有可能解决,务农人口要到将来才可能彻底摆脱贫穷。我的三篇文章试图超越这种思想局限,在中国农业只可能长时期仍然是小规模农业的前提下,为农业和农村问题寻找出路。
首先,《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一文突出“半工半耕”制度的实践逻辑,说明在土地不足和劳动力过剩的“过密”实际下,进城打工的农民和农户同时依赖打工和种地两柄“拐杖”来维持生活,体现的乃是一个制度化了的“低收入口粮地种植 低收入城市临时工”的就业模式。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农业和农村被普遍视作一种绝境,离快速上升的城市生活水平越来越远。这种“农业是条死路”的意识乃是所谓“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的根源。
《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的写作目的则是在“绝境”中寻找出路。文章指出,食物消费和农业生产正经历着一个结构性的转移,从以粮为主到粮食与菜、果及肉、鱼兼重的模型。新的模型可以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并为农民带来较高的收入,伴随近年来的农村大规模非农就业,这个消费与生产转型正赋予中国农业一个历史性的发展契机。20世纪80年代不太现实的“适度规模”设想,也是六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没有可能达到的规模,在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就业环境下,配合农业的结构性转型,已经成为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实可能。适度小规模、高劳动密集度,结合种植和养殖、粮食和菜—果的新时代的相对高收入的小农农场,乃是当前十分现实的选择。它也可以是使用后工业时代的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这样,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展的同时,可以促使农业去过密化,提高务农人口的收入水平,由此反过来扩大工业产品在农村的市场。现当代中国与西方先进国家的一个基本不同是小规模农业长时期延续的现实。面对这个现实以及十分紧急的“三农”问题,我们不能只期待西方模式在中国将来的实现,而必须抓住当前的历史性契机,由国家带头大规模投入新时代的小规模农业,借以解决农村贫穷问题,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沿着上述的思路,我另外和彭玉生教授合作《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一文,试图对中国农业的近、中期前景做一个比较系统的量化估计。文章强调,中国农业正处于一个由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而形成的契机中: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育率的下降终于反映在新就业人数的明显下降中;然后是80年代以来,先是乡村工业化,而后是大规模城市化建设,吸收了两亿多的农村劳动力,形成历史性的农村非农就业大趋势;最后则是因改革以来人民收入的提高(虽然是伴随社会分配极其不平均的加剧)而形成的食物消费转型,从以粮为主的模型转向粮食与菜、果及肉、鱼兼重的模式,因此形成新型的需求以及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也是向需要更多劳动力投入的农业的转型。其结果是在农业劳动力供应减少的同时对农业劳动力需求的提高。面对这个历史性契机,如果国家适当扶持,其结果应该是农业的去过密化和农业劳动力收入的显著提高。
此文采用了计量方法,但绝对不是为技术而技术,无谓地加上貌似精确、高深但实质上烦琐的公式与方法。量化的目的和其他的经验研究一样,需要和概念的提炼反复来回、相互促进,在整个过程中与分析概念紧密结合。
最后,回顾自己最近25年来的学术生涯,可以说虽然在题目和方法上多有变化,但前后贯穿着同一个问题,即怎样通过与(西方)现代主要学术理论的对话来建立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和实践的概念和理论。最终的结论是,人文社会领域与物质领域不同,没有单向的或纯客观的规则,只有客观与主观双向互动的实际;没有超时空普适的理论,唯有连接一定历史条件的分析概念。这是本书最后一篇《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的中心论点,文中扼要讨论了今天影响最大的一些理论流派的局限,澄清我自己提倡的学术方法,并把它具体化为为国内青年研究生设计的研修班内容(见所附《课程大纲》)。在这个问题上,我今天集中讨论的问题与25年前并无不同,甚至可能更为迫切。此文既可以当作全书的总结来看,也可以当作其导论来看。
与过去的不同在于,我自己近年来对于现实问题的积极关怀,和在美国环境中的消极关怀很不一样。读者明鉴,这里纳入的新近的一些文章,可以说是那种关怀和学术研究的互动下的作品。这个新近的动向对我自己的学术研究到底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还是个未确定之数。从这个角度来说,此书既是我过去研究的总结,也是我未来研究的新开端。

回顾中国近现代史,我们会发现中国很多方面的发展都与西方理论逻辑相背离,这导致了很多人对中国历史的扭曲和质疑。而作者却跳出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提出这些悖论现象恰恰反映了西方理论逻辑在中国的不适应。我们需要的不是质疑现实,而是质疑西方的理论体系,从中国实际出发,去创新既能与西方理论对话而又能独立于它的新的理论体系。

从悖论出发,创建新的理论体系
西方主流形式主义理论大多把现代早期以来的西方设想为单向整合于资本主义逻辑的社会,但是明清以来的中国实际明显不符合这样的逻辑。而进入近现代,在西方帝国主义冲击之下,仍旧如此,甚或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由于现代西方的势力和理论一直主宰着全世界,中国(以及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使用西方理论来认识自己,结果把实际硬塞进不合适的理论框架。
本章试图提出一个不同的认识方法:从实际出发,使用“悖论社会”概念来突出它们违背西方理论信念的实际。探讨的重点仍旧是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需要说明的是,英文“paradox”和中文“悖论现象”一词的含义不完全一致:前者指的不仅是个别违背理论预期的现象,更指一双双相互矛盾、有此无彼的现象的同时存在。因此,只要我们敢于正视这个悖论现象,便会立刻对预期它们不会同时并存的理论信念及其所包含的因果逻辑提出质疑。此外,本章还用“现代传统”(新传统)这一概念来突出已经具有一个半世纪历史传统的中国近现代实践对这个现实所做的回应,进而探讨现代传统中的理念传统。我认为,正是悖论社会的现实以及现代传统中的实践和理念传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理论和发展道路的方向。

一、悖论社会
我曾在《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一文中突出了中国明清以来的诸多悖论现象,认为我们如果从实际而不是西方形式主义理论信念出发,便会看到中国社会存在许多悖论现象。由此出发,便会对西方主流理论提出质疑,不仅是描述性的质疑,也是对其所包含的因果逻辑的质疑,比如,对商品化必然会导致经济全面发展的信念的质疑。同时,更会突出怎样来解释中国的现实的问题。我的“内卷型商品化”和“没有发展的增长”等概念乃是这样的一个初步尝试。
在帝国主义入侵和西方的强烈冲击之下,上述许多明清以来的悖论现象进一步地深化和显著化。帝国主义确实促进了中国的进一步市场化,但是中国经济在那样的刺激之下,只出现了极其有限的发展,也有因破坏而引起的贫困化,但主要的趋势仍是广大农村经济的继续内卷。同时,帝国主义虽然一定程度上触发了城市的发展,但是没有同时促进农村发展。这样,形成了另一对相关的悖论现象:没有乡村发展的城市发展。亚当·斯密的理论预期是城乡交换以及伴之而来的良性互动与同步发展。
西方主流形式主义理论所考虑到的主要是西方社会本身,把它理念化为一个整合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变化的历程,并把那些变化等同于理性化、资本化、民主化、(理性)官僚制度化、法治化等一系列直线性的现代“化”的过程。当然,西方的社会实际绝对不那么简单,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悖论性,但它们绝对不会像中国(以及其他第三世界国家)那样,出现在西方的侵略之下形成的外来影响与本土文明长期并存的现象。这种并存本身便是一对主要的悖论现象。
人们试图用西方的现代化概念和话语来理解、描述中国近现代的变迁。但是,这些“启蒙现代主义”所构造的概念用于中国,除非硬套,最终只能突出一系列的悖论实际。在西方,(从西方理论看来)悖论是比较不常见的现象,但在第三世界它是常见的、普遍的。因此我要在这里突出“悖论社会”这样一个概念。如果说西方近现代社会的逻辑是斯密和韦伯的资本主义化和理性化,那么中国近现代社会的逻辑则是多重悖论和矛盾。
毋庸说,形式主义经济理论是不会承认第三世界中的悖论实际的。它会坚持理性经济人在自由贸易的环境之下,必定会推动广泛的、城乡互动的经济发展,造成西方式的整合。但是,我们知道,这正是帝国主义在19世纪所用的理论借口。
有人也许会认为“悖论现象”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它是一个以西方为中心而衍生出来的概念:唯有从西方形式主义理论概念出发,才会显得是悖论。我在这里要再次说明,提出悖论,绝对不等于用形式主义理论来认识中国。因为,唯有从实际出发,才能看到悖论,而从悖论出发,必定会质疑今天压倒世界的西方主流形式主义理论,并突出建构另一种理论的必要。我这里用“悖论”,正是为了凸显西方理论逻辑在中国的不适应,从而提出面对中国社会实际的命题。只有从这样的实际出发,才有可能建立不同的新理论体系,既能与西方理论对话而又能独立于它的理论体系。

二、二元对立的语境
帝国主义不可避免地激起了相应的民族主义和感情,并因此把人们推向相反方向。对“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来说,西方既是(帝国主义)敌人也是(科学、民主)模范,而中国则既是爱国的感情依托,也是憎恶的落后对象。在这样的感情张力下,提倡现代化似乎是在支持帝国主义,而指向传统似乎是在反帝。因此,很容易形成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迫使人们否认中西并存的基本实际,要么简单地完全接受西方理论而否认中国悖论实际,要么完全否定西方而无视悖论实际双方中的一方。
这样的二元对立倾向仍可见于今天中国研究的各个领域。在法学界,主张全盘西化的移植论者和与其唱反调的本土资源论者针锋相对。前者认为自己才是真正心向依法治国、迈向民主政治改革、追求现代理性治理的人,而后者则认为前者过分崇洋、轻视本国传统以及中华民族的优点。
在经济学界,自由主义派和其反对者同样对立。前者认为,唯有全盘资本主义化以及产权私有化,才有可能促进像西方那样的全面发展和现代化;延续或扩大国家所有只会带来进一步的(腐败的)官僚化。而后者则指出国家官僚控制下的私有化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以及经济“转型”中的诸多违背社会主义理念的社会公正问题。
在历史学界,西化论和反西化论同样对立,并且最近在其张力之下形成了一个古怪潮流:把清代时期的中国说得十分美好,说它是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高峰”,与18世纪的英国并驾齐驱,甚至领先世界。从经验证据来说,这是完全违背实际的观点。这个论调的部分吸引力在于它既拥抱民族感情又拥抱西方化,即在感情上做到既反西方又拥抱西方,既反中国传统又拥抱中国传统。
在中西传统长期并存的悖论实际下,这样的感性拉锯当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中国近现代最基本的国情之一就是西化和本土化的长期并存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脱离实际。面对历史实际,我们更需要探讨的是两者的并存和互动。最为关键的是首先要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语境,从两者共存的现实出发寻找出路。

三、经过历史考验的“现代传统”
二元对立的语境所造成的误区之一是无视现代传统。对立的是西方的现代和中国的前现代,非此即彼。本土论者所借助的后现代主义是从全盘否定西方现代主义出发的,因此只关注(受西方影响之前的)“传统”,无视近现代史。格尔茨的“地方性知识”构造把西方现代与地方传统进行二元对立,非此即彼,因此完全把二者共处的近现代排除在其注意之外。这样,完全抹杀了近一个半世纪以来在中西并存下所形成的“新传统”——我在这里称之为“现代传统”。
要寻找现代的传统,我们必须着眼于实践。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历史环境之下,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独特的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庭普遍积极地进行调解,用法庭调解的手段来尽量减少党和农村人民之间的矛盾。它既不同于西方、苏联的法律制度,也不同于清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它是现代革命政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制度,有它自己的逻辑。在推行新婚姻制度的过程中,最后形成了自己从实践中得出来的逻辑:以夫妇是否有感情基础及其牢固程度作为法庭应否调解和好或允许离婚的标准。当然,它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不足以应付今天的一切法治需要,但它肯定不失为一个有价值的现代传统。
另外,在农村的治理之中,中国革命运动响应上述的认识论而在其初期形成了具有民主的可能倾向的“群众路线”。在其理想的运作之中,革命干部深入农村,向民众学习,在确切的认识基础和他们认同的立场和观点之上,把初步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论概念,形成行动“路线”,再回到农村去检验,行之有效的才是正确结合实践和理论的认识。当然,这套方法曾经多次被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误导。但是,在适当的制度性保障下,我们可以想象一个走向民众参与的治理和法律制度。
在经济领域,现代中国同样在实践之中走出了一条独特的乡村工业化道路,也就是说没有城市化的工业化的悖论道路。按照西方的模式,工业化是应该伴随着城市化的,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确实遵循了那样的西方模式。但中国农村人口是如此庞大,即使1952年至1979年以年增长率11%的速度发展工业,也只吸收了极少比例的农村人口。这样的情况形成了乡村工业化的特殊需要和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短短十年之中,中国经济以超过20%的年增长率突飞猛进,吸收了将近1亿的劳动力。这是十分了不起的成就,也是世界历史上比较独特的现象。
上面这些都可以称作中国面对西中并存的悖论实际的挑战,在实践之中所形成的可取的现代传统的例子。在今天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语境之中,这些是很容易被忽视的既是现代的也是经过一定历史考验的“现代传统”。

四、现代传统中的可取理念
无论是学科或理论的建构,还是全社会的走向,都不能不加区别地依赖现代实践所有的传统,而需要一定的理念来作为实践的现代传统中不同部分的取舍标准。在理念方面,中国在现代的历程中也已经做出了不少选择,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理念的现代传统。
首先是民主。从辛亥革命以来,所有中国政府,无论什么党派,甚至包括军阀政权,起码表面上都尊重宪政、民主,在形式上都用宪法来规定国家主权在于人民,并且保证人民“出版及集会结社自由”“五四”时期的知识界更广泛地以“德先生”为主要理念。由此可以看到民主理念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性。时至今日,我们可以说民主理念早已不仅是一个西方现代的传统,因为它在中国本身的政治话语中也已具有将近一个世纪的传统。今天我们应该承认,民主是中国人愿意从西方现代传统里借鉴的制度。
此外是社会公正。我们看到,即使是清代政权,面对农村贫困的社会危机,也在法律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照顾贫困人民的措施,包括尊重回赎出典的土地的权利,允许民间田面权的存在,克制高利贷等。进入现代,无论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生”,还是国民党立法者用来综合(他们认为是)基于家族的中国传统法律和基于个人的西方现代法律的社会公正理念,都关心贫苦人民,要求国家照顾社会弱者。而中国共产党则更彻底地选择了以劳动人民为先的社会主义理念。我们可以说社会公平理念明显是得到人民广泛支持的,而且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中十分明显地体现于城乡劳动人民给予共产党革命运动的拥护。它在中国也有一个相当长的传统。在这方面,中国应该能够做得比西方更公平,尤其比美国那样没有任何社会主义传统的西方国家更公平。
再者是融合中西的法律制度。从清末开始,中国历经军阀、国民党以及共产党政权,各政权都以建立新式的法制为要务。初期的改革曾经想全盘移植西方法律,但其后的立法都以融合中外法律为目标,试图从西方(包括苏联)和本土做出选择和结合,建立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法律。无论今天法学界的意识形态化争论如何,中国当前实用的法律其实是同时来自三大传统的:清代法律(包括清末的改革)、(模仿德国的)民国法律以及解放区的法律。其理念是要结合中西,建立既符合现代要求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
正是民主、社会公正、中西结合、从实践出发等理念一起,才能代表现代中国的理念传统。它们要求我们做出有意识的抉择,而不像形式主义经济学那样完全信赖不具道德意志的市场运作。
今天的中国,完全可以挖掘其近现代实践中可取的传统及其逻辑,并明确其现代传统中的可取理念。同时,也可以根据中国自己近现代的理念来对过去和当前的负面实践做出总结和批判。这样,从准确地认识实践出发,再提升到中、高层理论概念,才有可能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并为中国选择一条合适的道路。

(摘自《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第17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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