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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公益慈善实际 有效指导法律实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的决定》撰写
由参与立法的同志和专家学者、慈善工作者撰写的专业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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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慈善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由参与立法的同志和专家学者、慈善工作者编写的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对慈善法作了全面深入的解读,并结合公益慈善工作实际,吸纳了相关配套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慈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有价值的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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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于建伟,全国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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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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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慈善活动定义】
第四条【慈善活动指导原则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慈善事业基本态度】
第六条【管理体制】
第七条【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慈善组织概念及其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条件】
第十条【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章程】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情形】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终止情形】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的清算程序】
第十九条【慈善行业组织】
第二十条【授权规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慈善募捐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捐方式和地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捐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捐信息】
第二十六条【合作募捐】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公开募捐】
第二十八条【公开募捐平台的验证义务】
第二十九条【定向募捐】
第三十条【定向募捐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虚假慈善】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慈善捐赠的定义】
第三十五条【捐赠方式】
第三十六条【捐赠财产】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活动捐赠】
第三十八条【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捐赠人义务】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监督权利】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定义】
第四十五条【慈善信托设立】
第四十六条【确定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受托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变更受托人】
第四十九条【受托人义务】
第五十条【信托监察人】
第五十一条【法律适用】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二条【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财产的用途】
第五十四条【财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财产投资】
第五十六条【捐赠财产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慈善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剩余捐赠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
第六十条【慈善资助协议】
第六十一条【慈善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二条【慈善服务的定义】
第六十三条【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保护】
第六十四条【慈善服务标准】
第六十五条【向志愿者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六条【志愿者服务记录】
第六十七条【合理安排志愿服务】
第六十八条【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十九条【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建立协调机制】
第七十一条【建立应急机制】
第七十二条【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
第七十三条【公开募捐备案手续补办】
第七十四条【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
第七十六条【政府部门的慈善信息公开】
第七十七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
第七十八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十九条【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
第八十条【定向募捐告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向受益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十二条【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的基本职责】
第八十四条【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第八十六条【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第八十七条【捐赠人税收优惠】
第八十八条【慈善信托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受益人税收优惠】
第九十条【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九十一条【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九十二条【对扶贫济困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九十三条【慈善服务设施用地】
第九十四条【金融政策支持】
第九十五条【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规定】
第九十六条【社区慈善组织】
第九十七条【弘扬慈善文化】
第九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支持】
第九十九条【慈善项目冠名】
第一百条【慈善表彰】
第一百零一条【信用激励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检查、 调查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慈善信用记录和评估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慈善行业自律】
第一百零八条【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承担吊销登记证书等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募捐活动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依法出具捐赠票据或志愿服务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骗取税收优惠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受托人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慈善服务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非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个人发布求助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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