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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治理

書城自編碼: 399822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沈岿,满艺姗 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00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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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电子商务监管导论》《电子商务的合作治理》的姊妹篇,电子商务治理系列的第三部。全书就平台与公共治理、平台规则的发展与意义、平台规则的类型与谱系、平台规则与国家法、平台规则的效力、平台规则的立改废、平台规则的执行、平台规则与争议解决等议题,对平台规则以及平台基于规则的治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
  在平台经济时代,无论是电子商务平台,还是其他平台,制定规则并通过规则对平台上的各种活动进行治理,已经是现在的常态,也是未来的常态。平台由此获得巨大权力,平台用户以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何对平台规则——包括本书未曾触及的算法——以及平台基于规则的治理进行规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极具挑战性的课题。本书是众多攻关此课题的努力之一,作出了独到的探索性贡献。
關於作者:
沈 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公法变迁与合法性》《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行政法》《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行政法理论基础:传统与革新》;主编或参著:《电子商务监管导论》《电子商务的合作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治理》等。
  满艺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宾夕法尼亚大学访问学者。著有:《行政协议中单方变更权与解除权》(2024);编著或参著《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评估报告(2022)》《中国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评估报告(2023)》(营商环境蓝皮书)《电子商务的合作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治理》等。
目錄
第一章 平台与公共治理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需要治理的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政府监管面临的困境
 第三节 电子商务公共治理的兴起
 第四节 电商平台参与公共治理
 第五节 小结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发展和意义
 第一节 平台规则演进的历史路径
 第二节 平台规则演变的推动者
 第三节 平台规则的发展特征
 第四节 平台规则的意义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平台规则的类型和谱系
 第一节 平台规则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第二节 平台规则的类型
 第三节 平台规则的谱系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平台规则与国家法
 第一节 平台规则的国家法认可
 第二节 执行国家法任务的平台规则
 第三节 填补国家法空白的平台规则
 第四节 平台规则向国家法的转化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平台规则的效力
 第一节 平台规则的效力来源
 第二节 平台规则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平台规则的效力层次
 第四节 平台规则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 小结
第六章 平台规则的“立改废”
 第一节 平台规则“立改废”的现行国家法
 第二节 交易规则“立改废”的平台制度
 第三节 平台规则“立改废”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四节 平台规则修改后的救济问题——以“庆余年超前点播案”为例
 第五节 小结
第七章 平台规则的执行
 第一节 平台的惩戒
 第二节 平台的奖励
 第三节 平台的日常监管
 第四节 平台规则执行的保障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平台规则与争议解决
 第一节 电子商务争议概述
 第二节 电子商务多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节 平台争议解决规则
 第四节 平台规则在争议解决中的适用
 第五节 小结
內容試閱
认真对待平台规则
  (代序)
  一
  “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治理”课题发动于2019年初。在课题组同学们的辛勤努力之下,经过调研、文献研究和写作,本书各章的初稿基本于2020年开年之际完成。
  然后,整个世界进入了“新冠”疫情防控模式!
  我因为一段时间滞留于海外,无法像在课题进行中那样,与撰稿人见面沟通稿件的进一步完善事宜。故而,只得一一审阅各章。在较易修改之处,直接进行改写;在需要更多研究之处,给撰稿人提出意见。各章修改稿就在我与撰稿人之间往返,有的只是往返一两次,有的则是数次。在这期间,作者们多数毕业了,离开了学校,有其紧张的工作要做,甚至需要参加一线的防疫工作。于是,全部书稿修改定稿的时间,差不多在2022年年中了。
  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青睐,继《电子商务监管导论》《电子商务的合作治理》之后,再次与我们签约出版本书!但是,疫情仍在继续,甚至防控形势日益加紧。许多工作不得不调慢日常的节奏,书籍的出版即为其中一项。与此同时,我们所研究的对象——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并非像法律那样稳定,在这四五年的时间里,总有一些变化。于是,原先基本完成的书稿,在去年又经历修改和审校。这期间,本书作者之一满艺姗老师和出版社郑怡萍老师都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
  斗转星移,时空进入2024年春季;值此百花争艳之际,本书终于迎来杀青付梓时刻。
  二
  对电商平台规则进行系统研究,是一个比较艰难的选择。这倒不是因为理论上对电商平台规则的性质、地位、效力等基础问题,仍然存有不少的歧见和争议,而是因为两个影响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的因素:一是电商平台规则多如牛毛、不计其数,每个平台都有其自己制定的规则,无论该平台是大还是小;二是相比较国家法律规范而言,电商平台规则的变化更多、更快、更频繁。前者需要决定哪些平台规则应当纳入课题研究范围,后者需要决定是否随时更新课题的研究对象。然而,平台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重要影响,已经丝毫不亚于在同一领域的国家法。将其纳入法学的视野进行完整、系统的研究,并给出我们的研究进路、方法和成果,这两点意义足以克服对研究对象过于庞杂且不够稳定的担心。
  电子商务对当今人们生活广泛而深入的渗透,已经能够几乎被每个人所感受,就连几岁孩童都会在需要时对家长说声“叫个外卖吧”。更何况,在疫情防控期间,电子商务在缓减防控措施对人们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功能,以至于人们对此记忆犹新。毫无疑问,如此重大的影响是在一个秩序空间里存在的。很难想象,若没有一种稳定的、持续的、可预期的、公平公正的秩序,从未谋面的交易双方,买方怎会在对卖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除了网页上浏览以外,基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仍愿意下单给卖方;卖方怎会在对买方能否收到商品或服务以后及时付清价款而忧心忡忡的情况下,依旧愿意向买方供应商品或服务。此外,还有许多让电子商务使用者——平台、卖家、买家、广告者等——和利害相关者担心的其他问题,诸如商品或服务质量、退换货、个人信息、隐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平竞争等,同样需要通过一种能够尽可能消除各方疑虑、从而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可以正常开展的秩序予以应对。
  任何一种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可预期性、公平公正性的秩序,都必须由众多的、调节人们行为的规则提供支持。若没有这样的规则,违约违规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可能造成违约违规的因素得不到应有的抑制,网络上的、虚拟空间里的商务和交易,就不可能正常进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就不可能发展至现在这样的规模。回溯历史,原《民法通则》、原《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线下商务提供制度环境的国家法规则,同样是打造电子商务秩序的框架柱石。然而,与电子商务特殊性紧密关联的、可以让平台用户放心进入线上交易环境的大量规则,如用户信用评价规则、用户行为管理规则等,最先还是由电商平台主动供应的。
  只是,随着电子商务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更加复杂地嵌入原有的经济—社会生活系统,平台主要出于作为一个经济体的逐利动机——吸引和黏住更多用户——而生产、提供的规则,已经不能应对以下的利益冲突或诉求:其一,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形态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如曾经出现的网约出租车对传统出租车的冲击;其二,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如无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行为,即俗称的“二选一”垄断行为;其三,电子商务平台与用户之间因为极其不对称的地位而造成的冲突,如“淘宝围城”事件;其四,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快递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交易各方的纠纷;其五,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受到侵害;其六,国家在对网络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源缺乏和能力不足,需要平台更多承担以往由国家负责的功能,如处理违法交易行为、侵权行为以及解决争端。
  于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国家法规则,不断地应运而生,或者使成熟的平台规则法律化,或者填补平台规则的空白,或者矫正平台规则的偏狭。在当下的电子商务公共治理语境之下,国家法与平台规则更多交织在一起,共同塑造了前述的电商平台交易秩序。原来出于自我逐利动机的平台规则,依然还会因为平台经营模式或业态的改变,有新的生成、生长;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平台规则,是源自平台合法合规的动机。现在,就许多规则而言,已经很难分辨明白是哪个动机使然或起主要作用,因为平台的合法合规也往往——虽然并不绝对——意味着其可以吸引和黏住更多的用户,形成更大的谋利空间。
  成万上亿的我们就是在国家法与平台规则交融的“混合法”体系之中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网络交易。仅就此而言,从法学的视角进入平台规则体系,对其进行系统、完整研究的重要意义可谓昭然。
  三
  关于平台规则的性质,理论上多有不同看法,常见的是“合同说(含格式条款说)”、“习惯说”和“软法说”。其中,“软法说”也是我以及我曾经带领的另一课题组所持之观点。 “习惯说”似乎只是昙花一现。早期的“软法说”未在理论上考虑到自治规范仍然可以形成强制性约束力,而且其观点与司法实践对平台规则约束性效力的认可不符,故现在看来也是难以成立。
  相较之下,“合同说(含格式条款说)”则拥有更大理论市场和实务市场。只是平台规则的四个现象让此说也显得捉襟见肘。一是平台规则之绝大多数皆是平台单方面制定的,而不是经过平等协商完成的,与典型意义上的合同明显不符。二是平台规则颁布以后,平台用户基本只有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选择,用户因为长年的或者必要的使用平台而产生的黏性使其往往不得不接受之。其或可用民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之,并用格式条款相关规范以防止明显不合理的无效情形。但是,格式条款相关规范相对比较简单,似乎无力对平台规则进行更加全面的规制。三是国家对平台规则的制定过程已经介入较深,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出台至少表明公共意志已经隐含地承认平台规则与典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有较大差异,即便这些规则和制度仍然将平台规则定位为格式条款。四是格式条款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条款,更多地体现提供者一方的单方意志,但仍然应该在强调主体自由、意思自治的民法语境中对待之。然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平台规则的制定,并非出于平台自身的自由意志,而是国家将其原先的功能通过立法转移给平台造成的。表面上,制定平台规则也可以解释为是平台意思自治下的“合规”措施,可实质上是平台不得不承接的“准政府”职能的自我规制。
  我们课题组在讨论如何对平台规则展开全方位研究的时候,最初遇到的基础性问题之一就是对其如何定性。因为看起来,唯有定性清楚,才能知道该采取何种进路、从哪些维度去考察和研究它。假设我们完全接受“合同说(含格式条款说)”,那么,此书的框架就有可能是一部特殊的合同法体系。最终,考虑到以上的情形,我们的选择是:第一,大致倾向于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外的平台规则视作平台自治规则,而不将其“一揽子”地视作合同格式条款;第二,在此基础上,对平台规则进行更多具有实证性的、描述性的研究,尽管本书中也有从平台规则及其制度体系存在什么不足、需要怎样矫正的方向上进行一定的规范性探讨的。
  将平台规则作为自治规则来对待,是我提议的一个想法。在思考过程中,我将其对应英文词语“by-laws”。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该词通常指向协会、公司或其他类似组织,为了其治理的需要,而制定的规章、条例、规则或法律。在我国,通常将该词译为“章程”。在前互联网时代、前平台经济时代,协会、公司、学校等并不对其自身成员或雇员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治理,章程的翻译也是约定俗成,为这些组织习惯用之。而平台经济下的平台企业,其进行的治理不仅对象规模巨大,对象与其除了签订用户协议而成为用户外,没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或隶属关系,而且,治理所涉的还包括用户以外的利害相关者,如知识产权所有者。故而,对应地译为“自治规则”更贴近平台规则的实际。
  大致上,自治可以是同意基础上的自治,也可以是授权基础上的自治,所以,“自治规则”概念或可对国家转移部分治理功能于平台上的事实,有更强的解释力。由于是自治,自治体就有权制定自治规则——无论是同意自治还是授权自治,无须同自治体的每个成员都再就规则“签约”,也无须将其视为格式条款。自治规则与自治体的成员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与自治体以外的权利人也会有某种程度的利益关联,因此,自治体有权制定并不意味着自治体可以任意制定。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考虑如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其进行更好的规制,使其一方面有利于平台的自治,让平台始终保有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平台用户、平台利害相关者的正当利益得到保护。“自治规则”根据其内容,尤其是根据其是否附有违反规则的惩戒性后果,可以分为硬法意义的自治规则和软法意义的自治规则,这就比格式条款理论更具容纳力。
  四
  课题组整体倾向于“自治规则说”,并不意味着课题组成员对此都予以认可。读者可以在书中读到一些相对模糊的处理,也可以在书中仍然接触到“格式条款说”。然而,这个基本倾向决定了本书的框架和思路。
  本书的第一章是“平台与公共治理”,旨在将平台置于电子商务公共治理的语境之中,突出其作为公共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之一的地位与作用,也就由此彰显关注和研究“这个对平台及其用户的行为更具直接规范性的庞大的规则体系”的重大意义。此后,读者可以发现,本书的基本思路就是像对待“国家法”那样去对待平台规则。第二章“平台规则的发展和意义”,在划出电子商务平台规则历史线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从中发掘其演进的动力和特性。当我们发现平台规则的公共性有一个递增的过程之后,就更能理解为什么平台规则是网络化、平台化时代“法秩序”中不可或缺且日显重要的部分。之所以有第三章“平台规则的类型和谱系”的设计,首先,考虑到平台规则的内容和形式林林总总,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处理更有助于比较清晰地了解其所涉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哪些方面。其次,考虑到平台规则的制定既有逐利动机也有合规动机,从意志论角度似乎可以将平台规则所体现的意志放在一个从私人意志到公共意志的谱系之中。通过梳理和分析,最初的想法得到了印证。
  第四章“平台规则与国家法”,是关注平台规则与国家法的互动,这同研究平台规则谱系有一个考察点的重叠,即都涉及作为私主体的平台与作为主要公共主体的国家之间关系,但着重研究的内容不同。在平台规则谱系之下,研究的问题是平台规则本身有多少国家意志的介入;而在平台规则与国家法之下,揭示的是平台规则如何得到国家法认可、如何执行国家法任务、如何填补国家法空白以及又如何向国家法转化。第五章“平台规则的效力”,力图建构起一套平台规则的效力理论,其涉及平台规则的效力来源、生效要件、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四个方面。该章的主要内容不是描述性的勾勒,更多是给出规范性的阐释。
  本书的最后三章,即第六章“平台规则的‘立改废’”、第七章“平台规则的执行”和第八章“平台规则与争议解决”是对标立法、执法和司法而进行探究。在合同法的话语体系中,是不会表述为合同的“立改废”的,而本书有意如此,就是因为发现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平台自身,对平台制定过程的打造和形塑,已经越来越将其像行政机关制定规则那样来对待了。而平台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是依靠平台惩戒、平台奖励和平台的日常监管来完成的,保障执行的路径大致可以分为“说服”和“压服”,这与法律的实施几乎同理。至于平台的准司法功能,即解决平台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因其快捷性、便利性、合意性等,已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法院正式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的良好替代。一方面,平台的准司法功能得到了程序法意义上的平台争议解决规则的塑造;另一方面,实体法意义上的平台管理或服务规则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得到适用。以上即最后三章之主要内容。
  综上所述,本书大致以平台规则乃自治规则为前设,进而展开前述的研究图景。“认真对待平台规则,如认真对待法律一般”,这应该是本书最想表达的核心观点。同时,随着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虚拟空间技术(如元宇宙)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或许会比现在更多地生活于超越国界的平台世界、平台社会之中,也就会有更多的平台规则呈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我们的行动准则;我们的人格尊严、平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也会越来越多地受到既有国内的又有全球的平台规则、平台权力的影响。如何对待“未来法秩序”中的平台规则,包括搜索平台的、社交平台的、电商平台的等,已经是一项并不仅仅属于未来的挑战性课题。
  最后,不得不非常遗憾地表明,我们所研究的平台规则更多是已公开、可获得、可分析的、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运作框架的自治规则。而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行为有更大、更广、更深影响的算法(algorithm)或代码(code),我们并未将其纳入本课题亦即本书的研究范围之中。我们深知,算法或代码是数字世界另一种形式的法律,其引发的关注热度——特别是其对民主、法治、人权的影响问题——远比我们这里探讨的规则要高很多。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认真对待本书视野中的平台规则,应该是进一步认真对待算法或代码在数字世界、平台世界中的法律意义的垫脚石。
  五
  本书最终得以出版,首先,特别感谢课题组成员、各章的作者!他们在前期辛勤地调研、讨论、撰写,后期在疫情肆虐时不辞工作劳累,坚持对需要变动的内容进行细致修改,这一切造就了现在的这本书。本书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章 平台与公共治理 湛舟恒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发展和意义 支玉晨
  第三章 平台规则的类型和谱系 孔德辉
  第四章 平台规则与国家法 满艺姗
  第五章 平台规则的效力 周雷
  第六章 平台规则的“立改废” 吕子祎
  第七章 平台规则的执行 陈泓润
  第八章 平台规则与争议解决 李伟佳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同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是他,持之以恒地对我的课题研究给予无私帮助,无论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
  最后,我要感谢满艺姗老师和郑怡萍老师!课题启动时,满艺姗老师还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现在她已经是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了。无论是在课题进行时,还是在最后书稿的汇总、整理、文字校对过程中,她都表现出了充分的周到、耐心和细致。法律出版社的郑怡萍老师,也是在这么长的出版周期里,一直陪伴着我们,以其精益求精的执着,督促我们、同我们一起将书稿改得更好。这本书凝结了她们两位的心血!
  我的家人始终是我前进的动力、生命的支撑!在这期间,我经历了痛失慈母之苦,妻子余伟利、儿子沈子越则是我滴泪心尖时的慰藉。沈子越更是受我之托,为本书封面设计了底稿。感谢、感恩她(他)们!
  本书经五年之磨砺,主要原因是疫情造成迟滞。平台规则的多样性、易变性、新生性以及包括我在内的课题组研究能力之局限,都会给本书带来诸多不足,还要请读者方家批评指正。
  沈 岿
  2024年5月24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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