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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通过探讨认罪认罚立法化后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理念、制度与实践,对学术实务两界广泛争议的的问题予以全面详尽的梳理分析,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有罪推定旧观念尚末根除,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疑罪从无、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法律原则和规定有待进一步贯彻,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辦护等基本权利的角度介绍了不起诉权的行使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对美英法德等国检察裁量权的约束与影响因素,引用最新资料数据从无罪推定、检察体制、公共利益,认罪协商、警检关系等方面对发展变化进行了梳理和介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的指示和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检察官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要求,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不起诉法治体系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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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祁建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杜洁,法学硕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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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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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 认罪认罚立法前的不起诉权变迁
二、 认罪认罚立法及其后不起诉权行使规则的发展
三、 不起诉权的制度变迁与理念更新
第一章 我国不起诉权行使的变化与问题
第一节 认罪认罚立法化后不起诉权的变化
一、 认罪认罚立法化后不起诉率的变化
二、 企业产权保护背景下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
三、 不起诉的整体适用率低且不平衡
第二节 对我国不起诉种类立法体系的检视
一、 法定不起诉———立法模式机械
二、 酌定不起诉———适用标准模糊
三、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狭窄
四、 核准不起诉———法条设计过于抽象
第三节 选择性不起诉
一、 权力干预型
二、 功利执法型
三、 以权谋私型
四、 客观标准不明型
第四节 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异化
一、 疑案从有
二、 疑案从轻
三、 疑案从撤
四、 疑案从挂
第五节 不起诉类型的误用与混用
一、 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混淆
二、 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混淆
三、 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混淆
四、 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混淆
五、 酌定不起诉后不了了之
第二章 不起诉权行使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有罪推定
一、 嫌疑人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不被尊重
二、 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不受尊重
三、 解除侦查人员非法侦查讯问的道德与心理负担
四、 有罪推定违反检察客观公正
五、 有罪推定减轻控方证明责任
六、 有罪推定损害制约关系
第二节 辩护权保障不足
一、 以法律帮助取代辩护
二、 辩护权的保障不足难以应对错误追究
三、 有待建立有效辩护制度
第三节 减损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 审前羁押造成强迫认罪风险
二、 对财产的不当和不必要强制性措施影响公正司法
第四节 诉讼结构失衡
一、 侦诉关系
二、 捕诉关系
三、 控辩关系
四、 控审关系
第五节 程序性监督有待完善
一、 内部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二、 外部控权机制有待完善
第六节 来自社会与司法环境的不利因素
一、 曾经的 “严打” 的影响
二、 来自被害人及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
三、 公检法绩效考核指标的目标导向与压力传导
四、 公共利益代表机关
五、 警检关系
第三节 法国起诉裁量权的特点与演变
一、 无罪推定对起诉的限制
二、 公共利益与裁量起诉
三、 检察系统的行政化及其争议
四、 法国检察裁量权的特点
五、 警检关系对起诉决定的影响
第四节 德国检察裁量权的特点及演变
一、 无罪推定对起诉权的约束
二、 公共利益与起诉裁量权
三、 起诉权的地方化与行政化
四、 认罪协商
五、 被害人的救济权与法院司法审查
第五节 美英法德检察裁量权行使的影响因素
一、 公正与效率
二、 客观中立与责任制
三、 平等保护与多元差异
第五章 我国不起诉权行使机制的完善与展望
第一节 贯彻无罪推定基本原则
第二节 慎用对人身与财产的强制手段
一、 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建议
二、 慎用对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第三节 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
第四节 完善听证机制与司法民主
一、 完善对不起诉案件的听证
二、 健全对起诉案件的听证
第五节 不起诉法治体系的完善
一、 完善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二、 进一步扩充酌定不起诉
三、 建立核准不起诉的会商机制
四、 建立对不当适用起诉裁量权的其他规制与救济机制
余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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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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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1994 年开始学习法律, 先后受益于诉讼法学科多位授业恩师教导, 学之始就深觉诉讼程序有趣。 2004 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后, 有幸在王敏远老师指导下合作撰写了一篇关于无罪推定的文章, 被收入王家福老师的人身权文集。 学法 30 年来, 令我深信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石, 如若基础不牢难免地动山摇这样的认识在我心中念兹在兹。 承担了相关研究项目后, 我深入法院、 检察院、 看守所、 派出所、 监狱, 通过提供法律援助、 座谈、 田野调查等方式调研了刑司法实践, 发现有些立案、 已诉、 既决案件确实存有很大疑点,而且追诉难以停止与撤回、 错判再审几乎无法启动, 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人很难得到救助, 有的人就绝望认罪了, 以求取保、 轻判、 减刑。 对于有罪推定的危害及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基石的地位, 我有了更为深刻的直接认识。 这期间我又写了一些无罪推定的文章, 出版的三部独著专著 《论有效辩护权》《认罪认罚处理机制研究———无罪推定基础上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 都以无罪推定为基础展开论证,这使我自认为自己是懂得无罪推定的, 自认为自己深知有罪推定的危害。
但是, 即使自己出版了书籍, 发表了文章, 所持观点是自己长久以来不变的观点, 纸上得来终觉浅。 我自己的这些研究是作为旁观者、 观察者的感受和论证, 而不是一个体验者, 旁观并没有使我感受到有罪推定的切肤之痛, 我仍不能在自己的生活中贯彻无罪推定、 无过错推定。 我还发现, 不仅是我, 在排除合理怀疑发源地的英国, 也有英国法官在研讨会中提出的问题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精神, 令我深受震动。 这位英国法官问一位美国辩护律师: “免审程序、 辩诉交易轻罚、 不诉, 会不会放纵了有罪的人? 怎么办?”使我有切身认识的有两件事。 我有条狗, 名叫考拉, 朝夕相伴 16 年, 它自一岁以后便不在家里乱拉乱尿。 前几年盛夏桑拿天, 有天我回家, 考拉兴高采烈迎上来, 我蹲在地上抚摸它的时候, 突然发现柜子下面有一大摊 “尿”。 我于是指着尿问考拉, “是不是你干的?” 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心里已经预设了答案, 毕竟屋里除了它在场, 没别人, 水渍沿着柜体流下来一大滩, 符合它撇腿尿的特点, 足以看出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 往常乖巧的考拉只要有错问它是不是你干的它就一脸心虚, 这次看着我指着 “尿” 问它是不是你干的, 本来兴高采烈迎接我的考拉眼神里突然起了变化, 开始对我怒目而视呜呜和呲牙, 非常凶, 事实这么清楚还不乖乖认了争取宽大处理? 本来不生气的我突然就很生气, 把考拉关了禁闭惩罚它,不理它。 随后的一周, 同样的位置每天一摊 “尿”, 我为考拉的“屡教不改” 而愤怒不已, 考拉则由我指着 “尿” 问它是不是它干的, 它从呲牙愤怒, 转到丧气低头, 只要我一指尿它就夹着尾巴一溜烟跑到笼子主动关禁闭, “自愿认罪接受处罚”, 但依然第二天 “对着干”。 看到它的样子我心生疑惑, 直到某天我突然开始思考我是不是冤枉了它, 这次我趴在地上闻发现这尿” 没有气味, 我拿手沾了柜子上的 “尿迹” 也没有气味。柜体上部分一直是干的, 所以从来没注意柜子上面, 柜子上靠边有个从茶卡盐湖带回来深色亚麻颈枕, 拿起来竟是湿的, 这一周柜子下面的 “尿” 原来正是这颈枕的盐吸收了空气中的水分所致, 与考拉完全无关! 我内心深受震动! 回想制造这个冤假错案的全过程, 我先通过有限的证据———只有考拉在场, 只有它会撇腿尿, 地上有尿, 对考拉进行有罪推定, 因为内心这种确信使我眼盲心盲, 不再听它的辩解, 不再继续收集无罪证据, 又于我自认认识能力不足等原因有脱不开的关系。
另外一件事发生在今年。 5 月底我父亲身体抱恙, 医生说有生命危险, 我开始早出晚归带着父亲就医, 身心俱疲。 一直非常懂事的考拉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又开始偶尔便溺在地上, 教训的时候, 它表现出异于寻常的愤怒, 甚至开始咬我, 我又伤心又气愤, 被抓现行铁证如山, 不知悔过竟还试图咬人。 两三个月后, 发现考拉每天喝很多水, 每天回家看到屋子里地上有
便溺。 我才认识到考拉已经老了, 我一边默念着狗老了, 一边打扫干净。 再后来考拉每天深夜一两点钟闹着出去遛一次。 陪伴父亲做手术的劳累, 每天又睡不好, 后来我每天晚上把水盆上盖上桶, 避免狗晚上喝水, 好自己睡个囫囵觉。 然而没有用,每晚深夜照样要遛狗。 再后来发现不对劲, 考拉有点傻, 走到门口时在墙根站定不进门。 慌忙带去动物医院看, 几个教授看了检查结果都说肾衰竭医迟了。 父亲 11 月第二次做手术的当天, 考拉自己在家, 等我凌晨回来的时候发现它瘫痪了, 但在轮椅上自己还能坚持走。 它不在屋子里便溺, 非得把它搬到轮椅上, 走到院子里才便溺。 再后来给它穿着尿不湿, 铺着护理
垫。 但是就算在它弥留之际, 考拉每想便溺的时候就哼两声,把它搬到轮椅上, 搬到洗手间才算完。 尿不湿和护理垫始终是干的。 回想起来, 最初发现考拉在地上便溺的时候, 是因为早出晚归, 遛狗时间不够, 而狗坚持不在屋子里便溺, 后来就憋得生病了, 没有控制能力才在地上便溺。 这时候, 我应该发现它病了, 应该送它去就医。 但是我没有认为考拉是因为生病才这样, 而是认为它是故意便溺在地上, 或者是由于年老失禁才在地上便溺。 而且, 当时考拉嘴里散发很臭的气味, 是典型的肾衰竭病情症状, 我却错误地固执地认为是由于牙结石造成的口臭, 但是狗又年老, 我不愿为了清理牙结石冒险麻醉它。 这样不懂装懂、 错上加错耽误下来, 考拉的病情每况愈下终至不治。
我懂得的知识、 认识的能力多有限啊。 我被我短浅的眼光和自己认为的 “事实” “证据” “知识” “逻辑” 蒙蔽了。 考拉一有事我就认为是由于狗不好、 狗有错、 狗老了所致, 没有想到是出于跟考拉无关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它生病了。 如果我信任它、 有足够的知识, 能认识到这些是狗生病的迹象, 就能够发现它由于高度自律和我的疏忽照料而生病了, 就能及时带它就医, 就不会误解它, 不会耽误它。 但是我没有。 在这些事情上我对待狗是有罪推定的, 或者以浅薄的知识预设了答案, 而不能发现真相, 最终造成恶果。有罪推定会使人的眼光不正常, 使思维单向偏狭。 当怀着有罪的眼光看待刑事案件, 案件中的证据即使没有关联性、 不能定罪, 人也会自动脑补赋予其有罪的意义和关联性, 使没有关联性的无关材料都带上了有罪的色彩, 产生了关联。 有罪推定使人忽视一切无罪事实和证据, 会忽视对嫌疑人、 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不但忽视辩解, 还可能对所有的辩解感觉到愤怒,会觉得你这个人做错了所有的事, 犯了这么大罪, 证据都指向你, 你还狡辩什么, 还不早点认罪争取个好态度? 当推定别人有罪的时候, 这个人应得的信任、 说话的权利甚至所有的权利就没有了。很自然, 当一个人发现自己权利不被保障、 生命自由财产任人处置、 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时候, 就绝望了。 无辜者会绞尽脑汁极力配合追诉, 在最大限度争取为自己保留些什么的基础上, 给追诉者们想要的一切, 包括承认本不存在或从未发生的犯罪事实, 认罪指控自己、 指控亲朋好友、 指控并不认识的人等。
在我短短 30 年的研习过程中, 我发现, 能够认识无罪推定就很难, 认识到以后, 想要做到就更难。 实践中要想在每个案件贯彻无罪推定那是难上加难。 我现在认为, 始终坚持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学者、 践行者面临的永恒的挑战。 人说刑事诉讼法知易行难, 但知本身就很难, 人不能全知, 知行合一更为人所不及。 如果不能充分保障权利、 建立信任、 宁纵毋枉, 贯彻无罪推定就是无解的难题。 贯彻无罪推定能够做的可能就是宁纵勿枉, 如果非要用一个法学术语表述的话, 那就是无罪判决。 那就要赋予审理者无罪判决的自由权, 要赋予追诉者停止追诉的自由权, 要赋予嫌疑人被告人平等的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 隐私权、 辩护权、 公正审判权。
本书由我和杜洁合作完成。 我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绪论、 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三节、 第三章第一节、 第四章、 第五章、 余论。两位作者合作撰写第一章第一节、 第四节, 第二章第五节, 第三章第二节。 杜洁作为第二作者撰写第一章第二节、 第三节、第五节, 第二章第四节、 第六节。 全书由我统稿。
鉴于笔者学识有限, 书中疏漏之处还请同仁不吝指出, 笔者将作更正修改, 在此提前致以谢意。
生命短暂, 权利脆弱。 谨以此感谢考拉的陪伴和启迪, 寄托对考拉宝宝的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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