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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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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合同纠纷。内容包含保理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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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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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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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二、预约合同纠纷
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八、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九、债务加入纠纷
十、拍卖合同纠纷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十二、赠与合同纠纷
十三、借款合同纠纷
十四、保证合同纠纷
十五、租赁合同纠纷
十六、定金合同纠纷
十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八、保理合同纠纷
十九、承揽合同纠纷
二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十一、运输合同纠纷
二十二、委托合同纠纷
二十三、委托理财合同
二十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二十五、中介合同纠纷
二十六、合伙合同纠纷
二十七、服务合同纠纷
二十八、演出合同纠纷
二十九、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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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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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56.主播合同违约金的认定——传媒公司诉连某某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44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传媒公司
被告(上诉人):连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3日,传媒公司与连某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9日,姓名为刘某的微信账户向姓名为连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500元。连某某的直播场所及设备均由传媒公司提供。
另查明,连某某于2021年4月与案外人签订直播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连某某进行了直播。该账户发布多个视频。账户粉丝数为1334,总点赞数为3075,打赏收入17.75万元。在2021年7月22日连某某与传媒公司老板的微信聊天中,连某某询问“老板,我们公司其他有平台不”,传媒公司老板回复“有”,连某某“多少个点”,传媒公司老板“前四个月40,后面签约王牌,四个月后,还可以40”。庭审中,连某某自述在第三方公司的直播收益连某某提成40%。
【案件焦点】
案涉《艺人经纪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对于此类案件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连某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传媒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连某某提供住所、直播场地和直播设备等经纪业务及其配套服务,连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在《艺人经纪合同》项下的义务。《艺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传媒公司书面同意,连某某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任何与互联网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相关的事项,亦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连某某违反上述约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违约私自从事直播业务,故法院认定连某某违反了《艺人经纪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传媒公司据此要求连某某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2日止。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传媒公司对连某某履行合同的情况多次提出异议,故该《艺人经纪合同》不存在自动延续的情形,在《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已满的情况下,该合同已无解除的必要。
……
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某主张传媒公司未对连某某提供培训及包装,导致连某某收入低,对连某某跳槽及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应减轻连某某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查明事实,传媒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连某某提供住所、直播场地和直播设备等,并安排人员对接协调解决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经纪业务及其配套服务,且连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传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及与其跳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
【法官后语】
本案系近年来多发的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很多案件显示,合同签订之后,在被诉讼违约之前,当事人都没有对违约条款提出异议,到了诉讼中再说签约能力不足,签约时处于劣势等,这些辩解往往都是薄弱的,不足以形成对抗合同效力的效果。
1.从缔约能力分析,主播的缔约能力并不比直播平台弱
……
2.从公平性分析,合同并无显失公平
……
3.“实际损失”的认定
……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潘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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