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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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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借款担保纠纷。内容包含借款、保证、质押、抵押等。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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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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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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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诉夏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2主合同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担保合同效力及担保责任承担
——张某诉汪某1等股权转让案
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分型以物抵债合同效力认定
——安某诉董某不当得利案
4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买卖合同无效,担保行为有效,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罗某诉水上运动公司、周某借款合同案
5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的,担保行为无效
……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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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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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诉夏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77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夏某、王某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2日,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与夏某订立《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向夏某提供消贷易额度总额为30万元,消贷易额度有效期自消贷易额度划拨至消贷易卡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消贷易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的发放方式为直接向夏某发放消贷易贷款用于偿还消费占用额度。该合同尾部共同还款人确认处有王某签字。2020年1月3日,夏某提用贷款5万元,2020年1月10日夏某分5笔共提用贷款25万元,共计30万元。贷款到期后,夏某未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清偿借款本息。夏某的逾期偿付行为已构成《借款合同》项下违约,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要求夏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某主张,其与夏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借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对夏某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借款的事实不清楚,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随机指定鉴定机构对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022年1月21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借款合同》中王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
夏某、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4日登记离婚。
【案件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与夏某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亦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各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按约向夏某发放了贷款,夏某却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夏某构成违约。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的约定,要求夏某偿还及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案涉借款合同中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程序合法,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鉴定结论为王某签名非本人书写,故王某并非《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不应承担合同项下还款责任。
经查,夏某、王某已于2017年9月4日离婚,案涉借款实际产生时间系在双方离婚之后,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夏某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29742873元,利息、罚息、复利2110543元,以及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夏某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4574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结合案件发生时的法律适用情况,法院认为该借款合同就双方合意上有瑕疵,且借款实际产生时间系双方夫妻关系结束后,不符合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情况的认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夏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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