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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辩往事:翟建律师办案实录

書城自編碼: 398907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翟建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40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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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庭如战场,智慧、思路、决断、信仰,缺一不可
  “东方大律师”翟建从业40年办案实录
  亲历现实远比小说更精彩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部以口述故事形式呈现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经历回忆录,22个跌宕起伏的案件展现了不同办案思路的激烈碰撞,深邃的办案理念贯穿其中,体现了一代刑事辩护律师的人文情怀、法治信念与铮铮风骨。青年律师可以在“看中学、学中做、做中成”,塑造职业伦理、提升执业素养。
關於作者:
翟建
  1957年,上海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1978年考入上海复旦大学分校(后并入上海大学)政法系,1983年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并担任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副系主任。1984年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二室主任。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成立“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并任该所主任。2002年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曾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高等院校特聘讲师、教授。
  翟建律师专攻刑事辩护业务,是上海乃至全国具有专业特色的代表性律师之一。曾先后获得上海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全国十大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众多荣誉称号。翟建律师近年来承办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上海社保案”“澳大利亚力拓公司案”“上海11·15大火案”“澳大利亚皇冠集团案”“安邦集团案”“阜兴集团案”“证大集团案”“盛大金禧集团案”及诸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办案能力在业内受到充分肯定。
  翟建律师以专业身份和社会地位,在办案中坚持理性辩护、有效辩护的理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在专业化平台上带领刑事团队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目錄
命悬一线:从过去到现在,从上海到贵州
时光一逝永不回:我和郑传本律师
初出茅庐:一起改变我人生轨迹的杀人
25∶1:屈臣氏搜身案
陨落:未及闪耀的流星
走出大山:囚徒与时代
孽债:一根细细的绳索
误读与误解:我所经历的杨佳案
不是我救了你:一张不起眼的住宿登记单
令人窒息的母爱:一个爱吹萨克斯管的男孩和他的母亲
糊涂的人和糊涂的事:“站着”的强奸
情不自禁:对同处醉态的男性与女性的不同评价
虚虚实实:一起蹊跷的强奸案
噩梦醒来是早晨:两封老教授的意见书
一声叹息:为一桩毒品案件辩护
来自蜜橘故乡的被告人:走出上海“第一战”
一波三折:协议变诈骗
自制的防弹衣:由短信段子引发的血案
通化五年:“任性”的公权力
熟悉的陌生人:凶手从海外归来
春雷行动:跨越大洋彼岸的双重处罚
蛇!蛇!蛇:国内司法对国际公约的适用
內容試閱
大道至简,精于心,简于形
  我是刘春园。《刑辩往事》一书即将付梓,作者翟建律师邀请我为其做序。于我而言,此既是意外之荣宠,亦为艰难之挑战,自知资历未深、才疏学浅,恐难担此重任。然而,翟律师说一不二的脾气我是了解的,思忖之下,决定利用自己身为办案助理之视角,以管窥豹,从细节之处尽力展现翟建律师办案之鲜明独特风格,期望能助读者更深入地领略翟建律师的专业素养与人格魅力。
  翟建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事业四十载,经办刑事案件逾千件。本书所选择的二十二个案件,时间跨度很长,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21世纪首个十年,皆由翟律师口述而成。诸案主题隽永、内容精彩、娓娓道来、引人深思,每一个案件的故事性、可读性均极强,在我看来,完全可以作为脚本,创作出紧贴一线辩护律师工作实际的优秀影视作品。借助个案中的辩护人视角,亦可以清晰地梳理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法治化的发展脉络,生动勾勒出我国刑事辩护事业的演化图谱。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
  本书撰写过程中,受翟建律师之托,我与法律出版社的张颖编辑紧密合作,全程参与本书的材料整理工作。本书原先收录了二十三个案件,其中一个讲述了二十九年前发生在上海滩的著名的“两梅案”,出版前,经多方慎重考虑,暂将搁置,待时机成熟再行问世。我深知“两梅案”在翟建律师心中的分量——该案不仅凝结着与其系忘年之交、上海滩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郑传本先生难以释怀的执业遗憾,更承载着老一辈刑辩律师锲而不舍、探求案件真相的坚定信念与赤诚情怀。目前,翟建律师仍在致力于该案的申诉工作。
  事实上,此类案件并不罕见。翟律师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对于这些已生效却存在争议的案件,绝不应尘封于故纸堆,国家司法机关负有责任去核实、去纠正,刑事辩护律师更应秉持正义、薪火相传、不懈跟进,以行“辩冤白谤”之天职。“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期望国家公权力与律师辩护权并力推进,终致“天下无冤”之境。虽然本书未能尽录此类案件,但是其中所体现的翟建律师之信念与追求,及“老中青”三代律师之努力与坚守,将永远镌刻于共和国法治史册之中。
  “传帮带,有教无类”
  翟建律师是我刑事辩护生涯之启蒙导师。2016年,翟律师鼓励我考取了司法资格证(现为法律职业资格证);2018年,实习期结束,我正式踏上刑事辩护律师之路,成为翟律师的办案助理。翟律师原先是大学教师,深谙“有教无类”之道,其带教模式基本是“自由放养 当头棒喝”。他的包容度很强,会留与我足够的空间、赋予我极强的自主性去深入研读卷宗、精准研判案情;他的要求又极苛刻,一旦我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他的预期目标,便会遭受他直言不讳的批评,不会区分场合、也不会顾及情面。在翟律师手下工作,朝九晚五是不必要的,带薪摸鱼却也是行不通的,办案“不动脑筋”更是大忌。他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是“我最不能接受的是不动脑的人,无法沟通、简直是在浪费时间”。所以每次向他汇报案情时,还是蛮有心理压力的——针对工作的每一次沟通、讨论与争执,不仅关乎案件本身,更是对我智慧与能力的全面考验,他绝不会容忍一个“拎不清”的办案助理参与关涉当事人命运的博弈过程。
  “放养式”的带教方式,赋予我处理案件的极大自由,可以完全不受固有窠臼之约束,也因此拥有更多的空间与机会,守正出奇、从容试错,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即便偶尔剑走偏锋、也不必担心误入歧途,关键时刻翟律师总会及时出现、当头棒喝,以其丰富的经验为我拨云见日、引我步入正轨——遇此良师,实乃幸运,而我也在亲手承办的近百件刑事案件中不断复盘推演、总结教训、迅速成长,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风格的阅卷、研判、策略制定的模式。
  专业表述“意则期多、字则期少”
  案头工作是刑事辩护的基石。翟律师对于法律文书的要求可谓苛刻,“意则期多、字则期少”。再繁冗的案件、再复杂的观点,也必须通过高度准确、精炼、朴素的文字表述出来,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若不能用一两页纸概括出案情全貌,这个案子你就永远也别想讲清楚了”。
  欲想达到上述标准,敏锐的洞察力与卓越的概括能力不可或缺,关键是找准“案眼”、提炼案情。翟律师在四十年的刑辩生涯中“阅案无数”,于案件的把脉非常精准,如同富有经验的老中医,对于各种病例的临床表征熟稔于心,稍加望闻问切,即可提笔下方。与翟律师一起接待首询客户时,他总是耐心聆听客户陈述,然后会以寥寥数语概括全案,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所在以及破解方向;遇到情绪激动、思绪紊乱、案情陈述冗长的客户,翟律师会轻声讲,“对不起,打断你一下,我先来帮助你梳理案件事实,你再看是否还有补充……”,听到翟律师对案情精准、简洁的归纳,似乎比当事人更了解自己的案件,客户总是一脸难以置信的表情,同时对翟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办案能力刮目相看,继而对翟律师本人也产生了高度信任与依赖。
  初始办案,我的专业表述并不符合翟律师“文贵简洁,风近朴素”的标准。翟建律师经常批评道,“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你要‘讲人话’‘讲白话’,一切是为了办案需要,而非炫耀学识,情绪化表述更是大忌;要向检察官、法官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地表述核心观点,避免冗余;律师意见要让别人一目了然、印象深刻,而不会因表述晦涩、不知所云而被置之不理,影响我们的办案效果”。为了展示何谓言简意赅、切中要害,翟律师甚至逐字修改法律文书,让我对比学习——这份严管厚爱,着实令我感动。
  “说什么”与“怎么说”是刑事辩护的两翼
  刑事案件中,起诉书的撰写主体是公诉机关,其叙事脉络与事实认定的倾向性不言而喻;而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打破起诉书中的指控逻辑,重构叙事逻辑,旨在向法庭展示一个更为合理、满足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符合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的事实。这不仅仅是一场控辩理由的较量,更是一场说服艺术的比拼。
  翟律师经常提及“说服”的重要性。作为辩护人,无论是与检察官沟通,还是出庭辩护,无非是要解决“说什么”与“怎么说”的两大核心问题。夯实的法律功底与准确的判断力,无疑是刑事律师的立身之本,决定了律师在掌握案情后,能够迅速锁定辩护要点,确定辩护中应当“说什么”——这个不难做到,毕竟大家读的是同一本刑法;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将这些观点以最具说服力的方式高效输出,获取听者的深刻共情,这就是“怎么说”——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同样的辩护观点,由不同的律师表述出来,效果大相径庭。故而,明确“说什么”是合格律师的基本素养,决定“怎么说”是优秀律师的杀手锏。
  说服力是一项习得性技巧,难以一蹴而就,它需要对涉案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入研磨、了然于胸,结合夯实的专业储备、缜密的逻辑思辨、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练达的人情世故;此外,还要能够敏锐地捕捉与预判庭审情势的瞬息变动,随机应变、进退有据——上述因素缺一不可,这一切共同构成了翟律师强大的庭审说服力。
  在谈及说服的对象时,翟律师分享了自己的经验,“最初发表辩护意见时面对旁听席,经常可以获得听众的掌声,心里也颇有些小得意;后来庭审时我会面向公诉席,与公诉人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如今我的说服对象是法官,我只会面向审判席,从容平静、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辩护理由。”——如何说服法官,始终是刑事辩护的重心。翟律师的说服之道并无固定模式,据我观察,其习惯于在尊重证据与事实的基础上,跳出单一的辩护视角,多重维度权衡利弊后,寻求与法官思维最大化契合,助力法官剥离案件事实的旁枝末节,构建简明扼要的叙事模型,提出亟待解决的关键节点,梳理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密切相关的法律原理、刑事政策、司法案例,竭力推动案件能够最大限度在法律框架内与法官的裁判观点达成共识,而此共识恰恰与当事人的利益有所交集甚至重合——这正是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利益的底盘。
  “刑事辩护的要义是大道至简,精于心、简于形”
  刑事律师的辩护风格各异,与其性格特征紧密相关。翟律师富有炽热的侠之大义与开阔的精神视野,为人处世具有一般人难以企及的气势与魄力,这种极为鲜明的个性特征不可避免地融入其职业生涯,形成了“以简驭繁,直取要害”的极简主义辩护风格——参加庭审旁听的当事人家属与律师同行,均会被翟律师大开大合、收放自如的庭审辩护所震撼,形容其大气磅礴,若长风出谷、一往无前。翟律师坚信,一件工作,或者一项事业,做到极致,所追求的境界一定是大道至简。这个“简”,是形式上的简洁与朴素,背后以大量、繁复、精确的基础性工作为支撑,是对所有涉案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的熟稔于胸,是对多重辩护策略与应对方案的斟酌对比、推演决策,所谓“精于心而简于形”。
  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工作的核心差异,在于对“解构与建构”路径的理解与选择。刑事辩护的任务是针对涉案指控“先拆后建,拆为主、建为辅”;民事代理则为针对案涉事实“边建边拆,建拆并行”。刑事辩护需要解决的是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是否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故而应以反驳为主要路径,落实到案件事实与逻辑推演中,强调一个“拆”字——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构建的逻辑大厦轰然倾覆之时,即为当事人被指控罪名无所依附之日。这是由刑事辩护的本质特性决定的。
  如何“拆”?从哪里开始“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大厦结构、安全性、拆除目的与效率等。如果采取一砖一瓦依序拆除的方法,按部就班、逐步推进,这种方式虽然稳妥性较高,但耗时较长,且需要细致的规划和精确的执行,同时也需要考虑拆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摸准大厦的柱梁檩枋,釜底抽薪,一招制敌的方式则更为迅猛和直接——关键在于准确识别大厦的支撑结构和节点,然后卡准点位,一举破解其整体稳定性,对拆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力要求极高。翟律师的选择是后者,强调刑事辩护就是要找准核心辩点、直取要害,火力全开、有的放矢地进行精准辩护、有效辩护,而在无关大局的琐碎之处不必过于纠缠、耗费精力,所谓“伤其九指不如断其一指”;反之,如果辩护人对于主攻方向没有十足的信心与把握,才会采取面面俱到的“撒网式”辩护,庭审过程中通篇发表“正确的废话”,拖沓繁冗、冲淡主题,难以取得确定性的辩护效果。
  翟律师所践行的刑事辩护工作,涵盖了由简单到复杂再到简单的辩证过程——他通过深入研究卷宗,由薄到厚、再由厚到薄,最终将成百上千卷的案件材料浓缩为一两页纸的精华。如前所述,他对案件辩点的捕捉有着异禀天赋,我将这种天赋称作“敏锐的法感觉”——甫一拿到案件、初步了解案情后,翟律师已经大致判断出案子的节点所在以及破解方向,而我在历经阅卷、研判的全部程序之后,会惊讶地发现,后续对案件处理模式的建议,不过是对翟律师所做“预判”的背书,所做的阅卷流程亦是对翟律师假设性结论的“证实”,案子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其对案件的最初评估结论——这就是“老法师”的厉害所在,吾辈实难企及。辩点一旦确定,其他问题迎刃而解,翟律师习惯于在询问环节即精确发问,由当事人之口构建辩方叙事逻辑、向法官还原绝大部分法律事实;质证与辩论环节更是布阵沉稳、捕漏慎密,在进攻与防守之间流畅地驾驭逻辑,向法官传递辩方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以自己的理性、经验与智慧,让法庭真正感受到辩护人的存在。
  “刑事辩护的责任在于反驳而非证明”
  如前所述,刑事辩护的基本路径是“先拆后建”,那么何谓“建”?是指解构控方的指控逻辑后,建构出辩方的叙事逻辑,这一过程意味着向法官呈现一个与起诉书版本截然不同的“故事”,但所用材料不应突破控方提交的证据范围——“轻易不取证”是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不建议辩护律师取证?理由很简单——就逻辑角度而言,要求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某件事情”本身便是一个悖论。公诉机关既然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就必须依据证据规格提供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据链,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证据标准,指控自然不能成立。在审判中心主义及证据裁判原则前提下,辩护人的核心任务就是揭示对方证据体系的漏洞;除了少数情形,诸如必须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已获取证据或者某些需要自证无罪的罪名,辩护人大可不必费心搜集证据、自证清白,这与刑事诉讼两造的责任分担与证据负担原理不符。
  早在2004年,翟建律师、张培鸿律师便曾发文探讨“证明还是反驳”的辩护人本体责任问题,其认为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公诉人作为控告方,主动、积极地肯定犯罪事实存在;辩护人只能是申辩方,被动、消极地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公诉人的责任是证明,辩护人的责任是对证明的对抗,而对证明的对抗只能逻辑地被归为反驳,因此,“证明与反驳”是刑事抗辩的基本范畴。如果在公诉人证明有罪的同时,要求辩护人证明无罪,等于将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关系置换为反对关系——不能证明无罪,便可能有罪。这种逻辑势必将刑事审判推向不可知论,最终变成“有罪推定”的理论依据。因此,“辩护人的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在逻辑上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刑事辩护的使命在于反驳,辩护人没有提供证据、帮助被告人自证无罪的义务。
  “律师是社会矛盾的解决者,而非制造者”
  翟律师对理想主义的宏大叙事保持着审慎的距离。办案过程中,他反复强调,我们不应将刑事辩护工作过度理想化,将其视作实现个人理想与远大抱负的舞台,这样的心态往往会导致在遭遇挫折时轻易放弃这份事业;相反,它更应被看作一份比较体面的可以糊口的职业,需要我们以耐心和信心去消弭负面情绪,以柔软与韧性来对抗挑战。作为律师,我们往往出现在当事人一生的至暗时刻,可以说是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既然接受委托,就必须全力以赴,无论做任何决策,必须将当事人的利益置于首位,这是刑事律师参与诉讼博弈应坚守的底盘,也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被质疑、变通的执业底线。
  翟律师亦无意借助所代理的个案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批判。他经常告诫我们,不允许超越涉案事实的范围与司法机关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更不允许在庭审或者法律文书中对案外事实发表不当评论。如果我们对某些法律规定或司法制度持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更为适当的方式,通过学术论文、专业会议、政策建议等渠道来表达和推动改革,这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使命之一;然而,当我们的手头握有“他人的人生”时,必须秉持最为谨慎与专业的态度,时刻保持情绪稳定,切不可将诉讼过程演化为彰显个人政治抱负、进行学术布道的舞台,如此对于当事人极为不公。换言之,如果我们希望成为冲锋陷阵的“战士”,为争取个案的正义与公平而战,就一定要避免因为过于冲动或激进而成为“烈士”,这样的结局无论是对当事人、我们自己、职业领域、还是对整体法治社会都是重大损失;既然选择了刑事辩护这份职业,就意味着必须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我们的终极目标,就意味着必须有所取舍、必须有所牺牲、必须打磨出坚韧宽和的气度。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社会角色应是“矛盾的解决者”,而非在办案过程中制造新的矛盾,甚至成为矛盾一方,明确这一点,代表着我们对职业定位的清晰认知,以及对我们肩负使命的忠诚卫护。
  “我是坚定的乐观主义者”
  刑事辩护律师所接触的是最为黝暗深邃的世间纷扰,所直面的是最为复杂多变的人性底色,他们是一群洞悉世事却依然坚定前行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是世间公平与正义的推动者,日复一日,用坚韧和信念守护着法治的尊严。
  2016年时,翟律师对我讲,他曾做过统计,从业以来大约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案件,其中筛选出相当一部分自认为无罪的疑似错案。据我观察,翟律师办案还是非常实事求是的,始终秉持着朴素传统的执业原则,认为刑事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无罪伸冤、有罪求情”——“伸冤要有伸冤的理由,求情要有求情的姿态”。如果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翟律师绝不可能违背事实与法律强行推进案件方向,因为此种辩护除搭台唱戏、让外行瞧瞧热闹外,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毫无意义。这些案件是翟律师拥有相当证据与理由的疑似冤错案件,每次回忆、复盘,他的内心都会被刺痛。如何在可操作层面设计出对这些冤错案件的解决路径?翟律师始终在思索着。2019年,某次律师座谈会上,翟律师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建议,“对特定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实行特赦,不论其是否认罪、悔罪”。翟律师深知,许多当事人在被收监后,始终不肯认罪,因此现实状态下很难获得减刑与假释。“要清白?还是自由?”对许多当事人而言,这始终是一个艰难的抉择。翟律师所提出的方案虽然无法彻底实现实质正义,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疑似冤错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当前利益,阻止其处境进一步恶化,同时亦能有效降低纠正冤错案件的社会成本,闪烁着人道主义光芒。这种深思熟虑的建议,再次证明了翟律师扎实的专业素养与深厚的人文情怀。
  刑事辩护律师,无疑是律师职业内压力最大、责任最重的群体,很少能够体会到民商事律师“完全胜诉”的喜悦——民商事律师是代表原被告双方利益的平行式、均衡式较量,诉讼地位平等,法院作出裁判,必有一方胜诉;刑事律师则以一己之力陪伴着弱势个体,对抗整个国家暴力机器,基本任务是还原法律事实,“令无罪者不受冤枉、有罪者罚当其罪”,这是一条注定充满荆棘的道路,“屡败屡战”是我们的从业常态。执业以来,我也饱尝职业生涯中的甘苦冷暖,每当对自己的辩护价值产生怀疑、深感无力时,翟律师总是开导我,选择了加入刑事辩护这一行,就意味着“选择了做坚定的乐观主义者”,大历史观下,国家的法治建设始终在向前推进,而我们的作用就是在可控层面上为这一进程作出贡献,成为推动历史巨轮滚滚向前的力量,“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当然,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即便由此导致的整体冤错案件概率只有0.1%,落到确定的普通民众头上,其概率就是100%,这是公民个体、家庭所不能承受之重——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亲历并见证了上述事实,更是冤错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坚定反对者、大胆发声者、倾力阻止者,这正是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特价值所在。我们期待着有一天,办案机关、司法机关能做到以下八个字——“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实事求地定罪、恰如其分地量刑,彼时,这个世界将不再需要辩护律师,我们即便失业,亦甚感欣慰。
  啰嗦许多,仍感难以对翟律师的办案风格与执业理念作出详尽描述、准确解读。从业六年,如白驹过隙。感谢翟律师指引我入迈入刑辩之门,耳提面命,令我得以近距离观察、揣摩刑事律师的办案之道。翟律师常告诫道,职业素养之培育,在于日常习性之涵养,讲话务必逻辑严谨、条理分明,“有一分证据述一分事,有九分证据述九分事”,避免轻率发表揣度之言,亦不可盲目追随他人逻辑预设;不良习性或潜滋暗长,若代入办案环节,稍有不慎,则致大谬。案件探讨中,翟律师总是躬身听取我对案件的疑惑与分析,于关键处一针见血地指出症结所在、指明解决之道,要求对案件细节继续核实、研判、琢磨,如此反复推敲。翟律师对庭审细节的注重亦令人印象深刻,屡次低言提醒,辩护席上无小事,须神态自若、举止庄重,即便面临紧急事务,亦应临危不乱、气定神闲,以彰显专业、稳健之职业形象。又感翟律师于法庭调查与辩论之际,火速救场、现场演示应对之法,令我避免失误之虞,亦见识到庭审状况的复杂多变与自己的短板所在。关于执业纪律与作风建设,翟律师更是言传身教,常言“只有规矩办案,才能挺直腰身,司法工作人员若愿受你之惠,亦必敢收他人之贿,东窗事发、势所必然,概率大小而已;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为了一桩案件而断送整个职业生涯的错事切不可试”……凡此种种,在翟律师的悉心指导下,我不仅获得了执业技能的启蒙,更在职业理念上受到了多维度、全方位的指引。他亦师亦友的角色,使我的办案能力与风格历经蜕变、日渐成熟,无论是执业技巧的运用还是刑辩伦理的塑造,均被深烙上鲜明的印记,成为刑事辩护工作中最宝贵的财富。
  坚守心底的正义与公平,以沉稳而睿智的姿态屹立于辩护席,以一己之力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为被告人撑起一方庇护之地,屡遭挫折却依旧坚韧乐观;以四十载岁月的积淀、千余件个案的锤炼,稳健而低调地担法治启蒙之任,行改良嬗变之道,孜孜不倦地推动着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此乃翟建律师执业生涯的真实写照,亦为我们这一代刑事辩护律师砥砺前行的方向。“人间正道是沧桑”,刑辩之途已然艰险坎坷,风雨兼程,当以笑与歌对之。
  是为序。
  刘春园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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