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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著作权法的理念转变与制度重塑

書城自編碼: 397533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曾青未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321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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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系统性地分析目前著作权法理念的弊病后,旗帜鲜明地提出应当以促进作品利用为目标的著作权法新理念,并且针对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究。
內容簡介:
创作行为的扩张,是一种无法阻止的趋势。著作权法作为利益分配工具,理应拥抱此种变化,在理念和制度上有所改变。理念转变时,需注重手段与价值的选取。功利主义的价值虚无和作者权至上的浪漫主义,都为我们描绘出了一幅鼓励创作的虚假景象。以公平分配作品利益为手段,以促进作品利用为价值追求,进行理念转变,可以缓和旧有理念带来的或扩张保护引发的权利失衡,或限制保护带来的利益失衡。制度重塑时,需要以“赋权-限权”并重的体系化思维进行思考。
關於作者:
曾青未,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201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知识产权法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版权法、商标法以及竞争法。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曾获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同时,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以及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等项目多项。
目錄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第一章 著作权法与创作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起点
一、创作行为
二、原创与演绎
第二节 创作行为的扩张
一、从原创到演绎的传统扩张
二、新型创作行为的继续扩张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著作权法理念的确立与转变
第一节 著作权法理念的确立
一、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的保护理念
二、保护对象的变化:作品—创作者—投资者
第二节 著作权法理念的转变
一、促进创新的“浪漫主义”与“价值虚无”的功利主义
二、工具主义下公平分配的理念诠释:从控制到利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著作权法的制度重塑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体系重塑
一、著作权法的体系
二、赋权-限权体系
第二节 赋权制度重塑
一、作品体系重塑
二、权利体系重塑
第三节 限权制度重塑
一、限权制度理念诠释
二、合理使用制度重塑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新理念应用:以演绎作品保护为例
第一节 演绎作品保护的利益兼顾
一、演绎作品保护中的利益分配观
二、演绎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演绎作品保护的利益区分
一、演绎作品的豁免
二、演绎作品的限制
三、演绎作品的保护
四、演绎作品独创性认定与利益衡量
第三节 演绎作品的利益分配
一、宏观层面的利益分配
二、微观层面的利益分配
三、演绎作品的利益分配解读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新制度适用:以AIGC保护为例
第一节 AIGC的保护困境与进路
一、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
二、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进路
第二节 AIGC的独创性表达界定
一、演绎性创作亦属于创作
二、生成算法的表达认定
三、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考量
第三节 开放式传播权的保护适用
一、权利体系的开放式构成
二、生成作品保护的适用规则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著作权法的理念转变与制度重塑》付梓在即,青未邀我为她的新书作序,我不假思索就应承下来了。之所以这么爽快地应诺,不仅因为她是一位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优秀青年学者,而且还因为我们之间特有的亲情关系。20世纪80年代末,当她呱呱坠地不久的时候,她的父母就请我为她取个有意义的名字。思忖数日,受到杜甫《望岳》中“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的启发,终得“青未”一词,遂以名之,总觉得她的降临是“造化钟神秀”,当然,也更加希望她未来能够“会当凌绝顶”。事实上,青未一点儿也没有辜负我们对她的瞩望,从小到大在学习的道路上,总是一路前行:筚路蓝缕,不惧坎坷,锲而不舍,孜孜以求,终于取得了今天令人骄傲的成绩。
《著作权法的理念转变与制度重塑》一书,是青未积数年心得而成就的一本著作,值得研读和品味。作者围绕著作权法的理念转变和制度重塑展开,从理论源头上对著作权法赖以支撑的思想理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阐释,找寻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并在此基础之上努力为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思想理论基础。在作者看来,著作权法制度的重塑应以著作权法理念的转变为依归,因应科技创新所引发创作行为的外延拓展,发现现行著作权法理念之不足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设计缺陷,进而为著作权法的未来建设指明方向。作者在充分掌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严谨的思维逻辑和学术方法,对该领域的前沿问题作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论证,取得了颇具说服力的结论。
本书所涉猎的议题,使我想起了数年前自己撰写的一篇杂文,其名曰《著作权:划向彼岸的渡船》。在这篇文章中,我曾明确地表明了自己对著作权本质的基本认知和学术立场。我是这样描述自己的心理路程的:
在当今社会,文学和艺术作品成为一种产权的对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历史上出现过的众多先哲们而言,形成今天这样的局面,恐怕是他们始料不及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那么多蜚声中外的文学巨匠和艺术大师,除非出身豪门,或者为贾为宦,不然的话,如果只靠卖文鬻字来图谋生计,恐怕大多难逃穷愁潦倒的命运。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方文化如梵高,其画作足以惊天地,泣鬼神,可是在他活着的时候,却是贫病交加,四处流浪,经常食不果腹;中华文化如曹雪芹,虽然“杰作《红楼》遗千古”,可惜在世时,却过着篷窗漏牖,瓦灶绳床,“冬暖而儿号寒,年丰而妻啼饥”的生活。论这些人的才华,可以车载斗量;论这些人的成就,足以烁古震今。然而,他们几乎没有例外的是:生前穷愁潦倒,死后才得以成名。可见,在当时文学和艺术充其量不过是点缀世俗生活的繁花枝叶,而不是赖以为生的基干根本。
不知是从何时开始,文学和艺术被披上了产权的外衣,竟如楼屋车船、柴米衣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出现这样的状况,恐怕不能用简单的逻辑去概括,隐藏其后的一定是无比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在我看来,这种时代的变化应该是历史蜕变过程中的累积现象,既不能归结于某个卓世高人的思想灵光,也不能归功于某位英明君主的卓识政绩。在今天叙述历史的时候,英国300年历史的《安娜法令》也好,中国100多年历史的《大清著作权律》也罢,都只不过是镌刻在历史界碑上的一个标识:要么被用来标志一个时代的终结;要么被用来揭示另一个时代的肇始。
作为文学产权的著作权一定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一点早已为历史的经验所证明。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文人工匠们完全可以凭借科学技术提供的先进方式为自己制造扬名立万的机会;与此同时,文学和艺术作品也找到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无限商机。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文学和艺术创作已经不仅是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而且还是对物质利益的追逐。从雕版印刷到数字传媒,只有在今天,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
商品经济社会为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几乎同样的模式,即用自己的劳动去“等价”地换取他人的劳动。在这样的劳动交换过程中,著作权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一种精神财富的外壳,因为只有把精神财富装进著作权的外壳里去,劳动交换过程才具备了具体实在的内容。当然,也可以把著作权理解为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或者是利益分配的工具。如果这个前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著作权便逻辑性地具有了价值评判的功能。也就是说,究竟应该依照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或取向去为精神财富打造一个合理的产权外壳。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智力活动的产物,然而,如果只是“尘归尘、土归土”,让思想的成果永远停留在形而上的世界中,那么也就不会发生像今天这样的“著作权烦恼”了。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精神世界从来都抵挡不住物质世界的诱惑,或迟或早都会俯下身来屈从于物质世界的驱使。对于文学艺术创作而言,从神圣的精神殿堂走入世俗的物质世界,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正是在这惊鸿一瞥的转身之际,才能让我们窥见隐藏在文学和艺术华丽外表之下的利益胴体。其实,发现这样的事实大可不必唏嘘,较之先辈们“高尚”的精神境界,今天的我们已经变得非常世俗,因为我们更愿意把五花八门的商业标签贴在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上面,然后把它们放到市场上去称斤论两。
可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并不是中国传统社会自发生成的产物,而是从西方社会移植过来的东西。也正因如此,它浑身上下都充斥着“洋的味道”。这样讲的意思并不是要贬低我们的文化传承,五千年文明毕竟是人类历史上辉煌的一页。叹只叹我们的老祖宗生不逢时,没有赶上知识产权的好年代,不然的话,随便把“四大发明”拿出一样来卖给洋人,岂不是可以赚个钵满盆满?相形之下,西方人却显得比我们聪明得多,当他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学产业上遥遥领先的时候,便整出个知识产权的“大阴谋”,硬是逼迫整个世界的人都要去为那“莫须有”的东西买单。如果你不情愿,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强制你去那样做。当然,以这种愤世嫉俗的心态去看待著作权问题,难免有失偏颇,因为命运有轮回,西方国家今天的成就或许就是我们明日的辉煌,待到知识产权变得与我们须臾不可离的那一天,西方人将情何以堪呢?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种认知,我才不会把著作权看得无比高大神圣,当然,更不会把它当成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历史的长河中,著作权不过是帮助我们划向彼岸的渡船。如何把这条渡船打造得尽善尽美,将它设计得既合理又安全,让每位乘客都感到舒适且安心,这才是我们必须要加以关注的重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是需要把著作权还原到其本来面目的时候了:著作权属于方法论而不是本体论的范畴,仅仅是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工具。因此,我们必须采用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它,即以人的本性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尺度,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导向,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架构。唯其如此,才不至于任其沦落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一群人对另一群人进行盘剥的利器。
以上谈到对著作权的这些看法,纯属本人的借题发挥。其实,在青未的书里,她对这些问题都已经作了透彻的分析和系统的阐述。作为师长,我对青未的研究心得秉持肯定和赞赏的态度。当然,这并不是说,她的著作已经达到了多么高的学术水平,或者构成了本学科的登顶之作,但是这并不妨碍它成为这一学科领域的启蒙之书。总而言之,青未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和领悟,自有他人不及的独到之处。
是以浅言为序,权作引玉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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