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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科创板技术秘密审查与技术秘密刑事保护2023:实务要点精解与典型案例分析

書城自編碼: 397514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德成,白露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650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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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科创板技术秘密审查和刑事保护为主题,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展现科创板技术秘密审查实务中的重点、要点。作者将多年实务经验进行分享,一方面提供有可操作性的核心技术秘密问询审查项目的实务要点,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将律师实务中常见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一一列举、解读,旨在为相关法律、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關於作者:
李德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七、八、九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副主任(兼任秘书长)。商业(技术)秘密诉讼与刑事保护领域顶级的法律专家,主持起草了《公安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序指引(建议稿)》,参与了一系列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立法、修法活动。主办(代理)的商业秘密经典案例有;蓝思公司刑事控告离职员工和立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沈鼓集团诉斯特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同方威视诉君和信达案;江苏圣奥控告山西翔宇案;东方实业应诉中国蓝星案;华锐风电应诉美国超导案;中微半导体公司诉美国Lam公司案;安捷伦控告上海仪盟案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白露,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上市与并购重组中核心技术法律核查等方面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多年互联网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经验和证券公司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并对资本市场与核心技术交叉领域的法律服务有深入的研究。负责处理的商业秘密诉讼案件,拟上市公司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私募基金与并购重组产权专项服务等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办(代理)的商业秘密经典案例有:花儿绽放诉盘石盘兴商业秘密侵权案;沈鼓集团诉斯特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某拟上市公司部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某上市公司指控离职员工及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目錄
·上篇 科创板技术秘密审查·
第一章 光纤激光器企业隐瞒关联方被举报涉核心技术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和其关联方的相关情况
  一、发行人系光纤激光器行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第二节 技术秘密涉同一控制下游产业关联方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技术秘密涉职务发明的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二、核心技术秘密涉技术来源的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涉技术秘密问询的分析与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 工业无人机企业涉核心技术侵权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一、发行人系工业无人机行业
  二、核心技术秘密涉知识产权诉讼的首轮问询与答复
第二节 核心技术秘密涉知识产权诉讼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技术秘密涉知识产权诉讼的问询与答复
  二、涉核心技术秘密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专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
  二、核心技术秘密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核心技术秘密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第二节 涉非专利技术的实务要点
  一、发行人受让关联方成都所知识产权涉核心技术秘密
  二、非专利技术涉核心技术秘密
  三、核心技术人员涉核心技术秘密
第四章 无人机禁毒公司转板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转板IPO概况和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节 数据库涉核心技术秘密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技术秘密涉数据库的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二、涉技术秘密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智能无人船艇企业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系无人船艇行业
  二、合作研发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第二节 合作研发涉技术秘密问询的实务要点
  一、关于核心技术
  二、关于合作研发
第六章 军用机器人企业非员工专利发明人涉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电侦察设备和军用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第二节 核心技术秘密涉披露豁免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技术秘密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二、涉核心技术先进性的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专利发明人部分为非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与核查
第七章 汽车零部件企业涉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系汽车零部件供应行业
第二节 涉技术先进性和研发能力的实务要点
  一、核心技术秘密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二、涉技术秘密问询的分析与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八章 半导体企业承接产品代工涉核心技术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公司IPO进展情况与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节 产品代工涉核心技术的实务要点
  一、产品代工涉核心技术第一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二、产品代工涉核心技术第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产品代工涉核心技术建议关注的法律问题
第九章 半导体专用设备供应商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系半导体专用设备供应商行业
  二、核心技术秘密涉无偿赠与的非专利出资的首轮问询与答复
  三、核心技术秘密二轮问询与答复
  四、核心技术秘密涉技术先进性的三轮问询与答复
第二节 无偿赠与非专利出资涉核心技术秘密的实务要点
  一、无偿赠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核查该技术研发真实性,有效控制风险
  二、离职不满1年核心技术人员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风险控制
  三、关于发行人重组收购的企业晶能半导体
第十章 电源管理芯片企业终止注册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专注于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数模混合芯片设计
  二、核心技术秘密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核心技术秘密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第二节 涉核心技术人员入职风险管理的实务要点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的核心技术
  二、核心技术人员入职风险管理
第十一章 仿制药企二次申报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系现代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节 仿制药涉核心技术秘密的实务要点
  一、仿制药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二、新药创制涉核心技术秘密的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发行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及回复
  四、涉技术秘密继续问询的分析与判断
  五、关于创新药
第十二章 原研药企引进核心管线涉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系药物研发企业
  二、涉技术秘密诉讼的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第二节 涉商业秘密诉讼继续问询的实务要点
  一、关于核心管线来源
  二、关于委托研发
  三、关于商业秘密诉讼
  四、关于发行人前任高管
第十三章 原研药企兼职员工离职涉技术秘密诉讼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IPO进展和第二轮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IPO进展
  二、涉技术秘密诉讼第二轮问询问题与回复
第二节 涉技术秘密交接的实务要点
  一、发行人收购Morningside Venture的全资子公司凯华公司的技术秘密交接情况
  二、发行人离职员工创立公司涉及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带来的风险
第十四章 制药企业CDMO业务涉技术秘密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系生物制药/品规模化合规生产(CMC)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二、核心技术秘密首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第二节 CDMO业务涉技术秘密的实务要点
  一、发行人CDMO业务的技术秘密泄密风险控制与核查
  二、发行人4项共有专利存在的潜在权属纠纷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风险
  三、入职核心技术人员的审查和离职技术人员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章 软件企业技术秘密涉第三方软件授权的问询要点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与核心技术秘密的问询情况
  一、发行人IPO进展情况
  二、核心技术第二轮问询问题与答复
  三、核心技术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询与答复
第二节 使用第三方授权技术涉核心技术问询的实务要点
·中篇 技术秘密刑事保护·
第十六章 公司负责人贿赂合作单位员工非法获取使用技术秘密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公司负责人实施的职务行为可构成单位犯罪
第二节 单位与非本单位员工共同犯罪
    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定且所得利益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该案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共同犯罪
  三、认定单位与非本单位员工共同犯罪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
第十七章 非法获取、使用,又申请专利公开技术秘密应区分不同类型
第一节 各跳槽员工侵犯技术秘密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以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
第十八章 将单位研发数据传至个人电脑是盗窃行为
第一节 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拷贝研发数据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员工将公司数据从办公电脑私发至个人邮箱或电脑的行为认定为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法律解释(三)》第3条第1款和《侵犯知识产权若干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的理解
第十九章 技术秘密刑案涉计算机程序目标代码的注意事项
第一节 非法使用软件目标代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节 反向工程获得计算机软件程序目标代码的审查
  一、公、检、法应当依法核查载负技术秘密市场流通产品的针对性保密措施
  二、所使用的技术秘密有合法来源是反向工程的司法审查
  三、技术秘密刑案中需要更换鉴定人员的情况
  四、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单位同事未离职时即作出侵权约定的情况
第二十章 计算机程序代码技术秘密刑案证据组织的注意事项
第一节 计算机程序代码技术秘密与载体
    一、遵循“明确具体且真实的原则”组织证据,以有效实现证明目的
  二、软件目标代码、软件源代码和程序作为载体所载负的技术方案均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对象
第二节 软件源代码承载技术秘密方案实务评析
  一、受害单位没有主张软件源代码承载的技术方案是技术秘密或者没有明确秘密点
  二、反思修改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在实务中先对源代码进行筛选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章 技术秘密刑事案件中修改性使用的证明方法与证据标准
第一节 修改性使用行为不适用同一性鉴定
第二节 证明修改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方案中的具体技术特征
  一、修改涉案技术秘密的动机或原因的证据
  二、对涉案技术秘密进行修改的主体和主要修改过程的证据
  三、证明被修改使用的涉案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
  四、证明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具体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或结论意见
第三节 以修改建设低端产品生产线为例的实务评析
第四节 证明修改性使用技术秘密犯罪事实需要做好必要说明责任
·下篇 商业秘密民事案例评析·
第二十二章 股东代位商业秘密诉讼高管应增强风险意识
第一节 陕鼓汽轮机因股东纠纷引发商业秘密案
第二节 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保护股东利益之关系
第二十三章 学前英语培训侵犯经营秘密被判惩罚性赔偿
第一节 离职员工非法使用英语培训机构学员名单引发纠纷
第二节 非法获取、披露和使用英语学前培训学员名单被判惩罚性赔偿
  一、涉案学员客户信息需要通过深度探寻、分析及加工获得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针对英语学前培训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的侵权行为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四章 商业秘密普通被许可人独立起诉的必要性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被认定无罪不影响民事侵权成立
第二节 技术秘密刑事案件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刑事判决结论不影响民事诉讼规则对同一证据进行独立判断
  二、复杂机械产品的公开销售不等同于制造该类设备技术图纸的公开
  三、大山公司作为普通的被许可人应有权独立提起技术秘密侵权之诉
第二十五章 伪造函件挖走客户被判5倍惩罚性赔偿
第一节 员工在职期间成立新公司后非法使用经营秘密
第二节 二审改判惩罚性赔偿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二审法院改判适用5倍顶格惩罚性赔偿具有积极意义
  二、使用客户名单对涉案合同利润产生必要作用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侵犯经营秘密同时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章 使用商业秘密更换合作主体签订合同
第一节 公司项目负责人擅自将合作主体更换为竞争方
第二节 拒不提供侵权获利证据应以销售利润计算判赔金额
第二十七章 迫切需要修改司法解释确定普通被许可人有权独立提起技术秘密侵权诉讼
第一节 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非法使用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
第二节 反思《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章 技术秘密侵权与赔偿数额的关联性审查
第一节 油气微生物勘探案两审法院对涉案技术秘密点的认定
第二节 对技术秘密侵权与赔偿数额关联性审查的再思考
  一、离职员工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为新单位制定技术规程是非法使用行为
  二、判定赔偿额审查的核心是非法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与侵权所得利润的关联性
  三、根据非法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项目审计利润率推算营业利润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九章 种业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并行保护
第一节 河北华穗种业诉武威搏盛种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案实务要点
  一、合法持有涉案技术秘密的主体应当被认定为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者或权利人
  二、单方委托的检验报告检材来源不详且与所主张的待证事项缺乏关联性
  三、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两种制度在权利产生方式、保护条件和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四、主张涉案杂交种亲本已作为商品进行公开销售以及公示亲本代号的行为致使丧失秘密性
  五、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应当认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六、被控行为人主张涉案杂交亲本是其合法获得或自主繁育取得的证明义务
    七、涉案杂交亲本是侵权产品同时也是被侵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的载体第三十章 员工在GitHub上非法披露软件源代码案评析
第一节 网络侵权结果地管辖条款的扩大适用与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侵权
第二节 作为被诉公司唯一股东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章 GitHub网站代码分享机制功能和使用步骤
第一节 研究GitHub网站分享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 GitHub网站代码分享机制说明与网站部分功能介绍
  一、GitHub网站介绍及其影响力
  二、GitHub网站的仓库、复刻与克隆等功能
第三十二章 电子数据固定与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侵权
第一节 发现侵权行为证据与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措施
第二节 非法披露涉案源代码侵权行为的证据固定与说明
第三十三章 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点说明文件与载体文件的对应
第一节 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点说明文件与证据组织
  一、结合电子数据的形式和内容,妥善处理好软件源代码版本存在的问题
  二、针对已确定的原告保存且交付的源代码,撰写技术秘密点说明文件
  三、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涉案源代码被披露,且是被告特别授权员工实施的
第二节 非公知性诉辩思路和法院对事实认定的启示
  一、一审原告以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非公知性
  二、被告以二审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为证据抗辩非公知性,被部分采纳
  三、最高人民法院实质审查双方单独委托的鉴定意见,分别评述是否采纳的理由
第三节 交付软件源代码包与披露软件源代码包的比对说明
  一、披露代码包与交付代码包相同的文件有8220个
  二、未主张非公知/技术秘密部分的文件及截屏
  三、披露代码包与交付代码包不同部分的说明
第三十四章 非法披露软件源代码的损失认定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原告在一审诉讼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和理由
  一、两被告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二、两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三、该案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四、该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第二节 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万元
  一、不能证明两被告公司对涉案源代码的披露具有恶意,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关于研发费用和反漏洞的损失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严重后果
  四、关于维权费用的问题
  五、适用法定赔偿的理由
第三节 披露源代码行为的持续与持续披露源代码行为的区别
  一、关于一审、二审法院对在GitHub上被披露状态的性质认定明显不同
  二、源代码被披露状态既是首次披露结果也是持续披露行为
  三、二审中原告方补充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节 适用商业价值作为依据酌定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未予采纳评估结论
  一、该案可以用商业价值依据酌定赔偿,但评估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未予采纳
二、最高人民法院将合理维权费用单独列出的做法值得肯定
第三十五章 非法披露软件源代码案中的技术秘密价值评估
第一节 评估机构采取净利润法测算涉案商业秘密价值
第二节 评估源代码商业秘密价值应当充分考虑“生存率”和“衰减率”问题
第三节 评估测算中的研发费用与判决所称项目研发投入不同
第三十六章 提炼秘密点虽非必须但务必做,否则不利于维权
第一节 原告直接以提交的图纸作为秘密点所产生的问题
第二节 谨防误读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以技术秘密内容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一、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在诉辩对抗中完成涉案技术秘密信息事实认定
  三、不提炼秘密点严重不利于技术秘密权利人维权
第三十七章 化工领域技术秘密刑民风险加剧迫切,需要加强应对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蜜胺技术秘密案对化工领域技术秘密风险防控的影响
第二节 化工领域技术秘密刑民风险升高迫切需要从多层面加强防控
  一、非法使用技术秘密所建设的生产线,要强制拆除或销毁
  二、非法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产品,要停止销售
  三、销毁侵犯技术秘密的生产设备、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以先侵权占领竞争市场为手段寻求技术秘密许可,此路不通
第三十八章 化工领域建设方、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侵犯技术秘密
第一节 各合作主体共同侵犯技术秘密的事实认定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一、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以善意受让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二、员工实施职务行为并体现公司意志,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三、利诱原单位员工非法获取、使用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四、技术秘密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主观上彼此明知,行为上分工协作
  五、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不以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
  六、销售侵权产品获利是共同侵权期望结果且实施之初已完全被预见
  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八、以其仅为设计方,赔偿应以收取的设计费为限额的观点不被支持
第二节 化工领域收购技术型标的应高度重视技术秘密及研发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九章 化工领域技术秘密共同侵权单位涉嫌犯罪
第一节 提供技术秘密自然人涉嫌共同侵权其他单位主体涉案犯罪
第二节 当前刑民风险加剧,必须保证技术秘密法律团队的专业性
  一、拒绝或放弃查阅该案保密证据,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二、既要保障当事人诉讼中的相关权利,也要避免鉴定申请被滥用
  三、鉴定申请既无准许之必要,也因过于迟延提出而缺少程序的正当性
第三节 在关联案件中保全的证据对该案起到关键性的证明作用
第四节 法院适用修改性使用条款认定关联产品也是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
后 记
內容試閱
制度为舟,文化扬帆
  ——30周年文集代序
  2022年,金诚同达成立30周年!
  金诚同达过往30年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来概括:第一个10年谋生存,第二个10年求发展,第三个10年上台阶。这三个阶段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脉络的真实写照。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迎着改革大潮,金诚同达正式创立。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功举办奥运会,社会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包括金诚同达在内的诸多中国律所也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在和世界的接触与碰撞中,不断突破自我。进入第三个10年,我国继续强化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中国律师行业亦加速变革以适应社会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这10年间,金诚同达脚步坚实,锐意进取,不仅迈入千人大所行列,也不断夯实律所制度与文化建设,取得越来越多的成绩。
  在这30年里,未曾改变的是,金诚同达一直在坚持不懈地修炼内功,其中最关键的有两件事情——一是建设完善我们的制度,二是总结弘扬我们的文化。
  金诚同达的制度体系有“四梁八柱”,涵盖了合伙人会议以及管理机构批准通过的100多项规章制度。我们在制度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把制度执行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也就是一切以制度为准绳,没有人和事可以超越制度。
  制度是硬件,文化是软件,两者相辅相成,主要调整和丰富三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合伙人和律师、职能人员的关系;三是律所和社会的关系。
  金诚同达最值得骄傲的事情之一,就是建所30周年了,11名创始合伙人都还在所里,没有一人离开。据我了解,这在有30年历史的综合性中国律所中,可能是唯一的一例。“人和”是合伙文化的基础,深深根植在我们的基因里。“人和”的文化也是靠制度保障的,我们有一套合理的退休制度,其中3名创始合伙人已经在事务所正式退休了。
  我们在2019年做管理体制改革时,制度上明确了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管理和决策的权力主要通过合伙人会议行使,在律所日常运营中,合伙人也是律所的全职员工,要服从律所的管理,所以合伙人个体与员工个体之间不是老板和雇员的关系,合伙人、律师和职能人员,都是律所的平等一员。基于这个理念,我们倡导并特别注重建设律所平等的工作氛围,并有计划地促进员工之间的互动交流。比如,我们打造一个品牌活动——“文化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已经举办了两届。在“文化周”期间,我们会密集组织全国同仁进行专业探讨,也会举办多场文体和公益活动,得到了很多员工以及家属的热烈欢迎。我们的培训活动也是全方位、多层次的,针对初、中、高不同年级的律师,有“金石计划”“金鹰计划”“金牌律师计划”,此外还有专门针对合伙人和职能部门的培训。金诚同达研究院在近5年时间里,举办了200多场培训,还有很多线上课程。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培训会从拓展活动开始,然后再进行专业领域的互动交流,大家都非常喜欢。
  作为一家在社会颇有影响力的品牌律所,我们也很注重加强律所和社会的互动交流,这也是我们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我们和上海辅读学校进行结对共建后,律所宣传画用了很多辅读学校孩子们的画。我们还把他们的画在律所相关活动中进行义卖,使孩子们能够感受到自己作品的价值。今年我们还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敦煌研究院签署了公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作为我们30周年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今年律所的宣传画、节日海报等均以非遗文化作品作为背景进行创作。金诚同达参与的其他公益活动还有许多,我们希望金诚同达发展到30周年之际,除了在律所内部继续完善制度、弘扬文化之外,还能够更多地与社会形成互动,更多地展现一家30年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当前全球化与逆全球化激烈交锋、国际局势变幻莫测,中国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向世界展示深化改革开放、积极参与全球多边经贸治理、构建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体系的信心和决心,中国律师行业也正加速改革以适应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沿着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方向快速推进。
  历史长河中,30年转瞬即逝,生命岁月的30年也是骐骥过隙,但对于一家全国领先的综合性律所而言,三十而立,风华正茂,在磨砺中闪耀,在奋斗中升华。
  金诚同达将继续遵循“进取、合作、诚信、包容、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加快业务布局、加大人才引进,为持续高质量发展积聚能量,力求“做久、做强、做大、做出品牌”。
  金诚同达也将继续坚持“行稳致远”的发展理念,以制度为舟,文化扬帆,乘风奋楫,笃志超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晨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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