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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主要从实践、规范与理论三个方面,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进行了详实地考察并作出了创新性地理论建构。首先,在实践方面,本书通过对一定数量裁判文书具体内容地剖析,收集并归纳出了详细的实践数据。例如,法院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的法条援引情况、所适用认定标准的类型化数据以及认定标准中各要素的具体适用情况,前后诉当事人数量或者诉讼请求不同时法院认定情况,法院对诉讼标的所含内容的表述情况等;其次,在规范方面,本书对有关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国内外规定作出了介绍与比较性分析。例如,亦明确规定认定重复起诉要素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仅为笼统地规定禁止重复起诉的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德意志联邦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最后,在理论建构方面,针对诉讼标的要件本身所存在的实践样态不一、理论分歧不断等问题,创新性地提出将诉讼标的排除在外,以当事人、诉讼请求要件作为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理论观点。此外,为减少重复起诉问题,进而有效避免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主张引入诉的预备合并制度、确定中间判决制度、建立强制反诉制度,以适当扩容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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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实践中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运行现状为出发点,针对诉讼标的要件所存在的认定作用不显、具体内涵不明等问题,以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有效平衡作为确定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主张确立以当事人、诉讼请求要件为积极要素、新的事实要件为消极要素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而应将诉讼标的要件予以删除,并通过明确当事人相同仅指实质相同、诉讼请求实质性比较标准、新的事实要素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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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国征,河南原阳人,男,汉族,196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理论博士后。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主要著作有:《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主编)、《民事诉讼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民事证据法学》(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独著)、《侵权法中证明责任价值取向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独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合著,排名第一)。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曾获“青岛市首届百名优秀引进人才”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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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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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研究背景
(一)有关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国内外规定
(二)重复起诉裁判文书情况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我国大陆学者的相关研究
(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相关研究
(三)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四)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
三、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一章民事案件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规定和理论依据
第一节我国有关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规定
一、 2015年《民诉解释》之前司法实践中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审判解释和司法文件中体现的最高法院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看法
(二)最高法院在个案中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看法
二、 2015年《民诉解释》中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第二节域外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 罗马法中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二、 大陆法系中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三、 英美法系中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四、 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
五、 确定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应遵循理念——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间的平衡
本章小结
第二章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运行现状
第一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运行总体情况
一、 裁判文书援引法律条文情况分析
(一)裁判文书是否援引法条情况
(二)法条援引的具体情况分析
(三)没有援引法条的具体情况分析
二、 前诉裁判内容对认定重复起诉的影响情况分析
(一)重复起诉类型分布情况
(二)前诉裁判不同内容与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之比较分析
(三)不同裁判内容情形下的重复起诉认定结果情况
三、 重复起诉各要素适用情况分析
(一)裁判文书中所涉重复起诉要素情况
(二)当事人对各重复起诉要素的争议情况
(三)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模式
四、 裁判文书对重复起诉说理情况分析
(一)裁判文书是否说理情况
(二)不同认定结果情形下的法院说理情况
(三)重复起诉不同认定模式下的说理情况
五、 不同审级对重复起诉认定结果分析
(一)不同审级法院认定结果的总体情况
(二)不同审级法院认定结果相同而理由不一致的表现形式
(三)不同审级法院之间认定结果相反的具体情况
第二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中当事人要素适用情况分析
一、 以前后诉当事人数量差为因素考察当事人要素的认定情况
(一)前后诉当事人数量变化与当事人要素满足的总体情况
(二)前后诉当事人数量相同的情况分析
(三)前后诉当事人数量不同的情况分析
(四)法院认定理由与当事人数量因素相关的具体类型分析
二、 当事人诉讼地位变化情形下当事人要素认定情况分析
(一)法院针对当事人诉讼地位变化的整体认定情况
(二)原被告间诉讼地位变化的法院认定情况
(三)原被告与第三人间诉讼地位变化的法院认定情况
三、 新的当事人加入情形下针对当事人要素的法院认定情况
(一)后诉新加入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关系的类型分布情况分析
(二)法院对新加入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关系的认定结果情况分析
第三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中诉讼标的要素适用情况分析
一、 裁判文书中诉讼标的要素的适用情况分析
(一)裁判文书中诉讼标的要素的涉及情况分析
(二)裁判文书中诉讼标的要素的说理情况分析
二、 法院对诉讼标的所含内容的表述情况分析
(一)法院说理时对诉讼标的内涵的表述情况
(二)法院直接使用其他元素替代诉讼标的的情况
三、 对同一案件的诉讼标的要素不同审级法院的理解情况
(一)二审裁判文书中不同审级法院对诉讼标的要素的认定情况
(二)再审裁判文书中不同审级法院对诉讼标的的认定情况
第四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中诉讼请求要素适用情况分析
一、 诉讼请求在认定重复起诉时所起作用情况分析
二、 诉讼请求要素形态情况分析
(一)诉讼请求要素形态总体情况分析
(二)诉讼请求要素其他形态分析
三、 诉讼请求要素法定形态认定依据情况分析
(一)诉讼请求相同情形下的内涵情况分析
(二)实质否定前诉情形下的内涵情况分析
四、 同一案件不同审级法院对诉讼请求要素认定情况分析
五、 法院适用诉讼请求要素的说理情况分析
(一)对诉讼请求要素各种形态的说理情况分析
(二)对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要素争议的说理情况分析
第五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中新的事实要素适用情况分析
一、 对新的事实要素当事人争议和主张及法院回应情况
(一)当事人对是否发生新的事实争议情况
(二)法院对是否发生新的事实争议回应情况
(三)法院主动适用新的事实要素情况
(四)法院适用新的事实要素说理情况
二、 法院对新的事实要素内涵阐述情况分析
(一)法院认定发生新的事实依据分析
(二)法院认定没有发生新的事实依据分析
(三)法院认定新的事实对比依据分析
三、 不同审级法院对新的事实要素态度分析
(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新的事实要素的态度
(二)原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于新的事实要素的态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总体运行困境
一、 法院裁判不当规避适用《民诉解释》第247条
(一)法条援引视角下的规避适用
(二)认定结果视角下的规避适用
(三)认定模式视角下的规避适用
二、 重复起诉适用类型的失衡与扩张
(一)适用类型失衡情形下的诉权滥用
(二)适用类型扩张情形下的规范突破
三、 认定标准构成要素替代适用普遍
(一)法院将认定标准各要素以其他内容替代情况明显
(二)不同裁判文书中认定标准所含要素数量差异显著
四、 法院审查认定重复起诉态度轻怠
(一)最高法院审查与认定重复起诉时说理态度消极
(二)地方法院审查与认定重复起诉时法律效果欠佳
第二节当事人要素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当事人数量变化是否影响当事人要素认定的标准不一
(一)法院在当事人数量变化情况下忽视甚至排斥当事人作为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
(二)对于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有的法院采形式相同标准,有的法院采实质相同标准
(三)数量变化情形下法院判断当事人实质相同的标准存在差异
二、 诉讼地位变化情形下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认定不一
(一)对前后诉原被告诉讼地位相反的情形作出不同认定结论
(二)对第三人诉讼地位变化情形的当事人要素认定不一
三、 法院对存在特殊关系的当事人是否相同的认定不一
(一)法院针对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是否为同一当事人的认定不一
(二)法院针对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是否为同一当事人的认定不一
(三)法院针对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是否为同一当事人的认定不一
第三节诉讼标的要素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院认定重复起诉时存在诉讼标的要素弱化淡化问题
(一)法院在判断重复起诉时对诉讼标的要素不说理
(二)法院在判断重复起诉时不考虑诉讼标的要素
(三)法院在判断重复起诉时明确将诉讼标的排除在认标准之外
二、 不同法院对诉讼标的内涵存在不同理解
(一)法院对诉讼标的内涵存在多种理解
(二)不同审级法院对同一案件诉讼标的内涵理解存在差异
(三)法院对诉讼标的内涵表述模糊
三、 法院对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认知存在差异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系等同关系
(二)诉讼标的包含诉讼请求
(三)法院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混同认定
第四节诉讼请求要素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诉讼请求在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
(一)将诉讼请求作为唯一要素降低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二)将诉讼请求排除在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外
(三)法院适用诉讼请求要素时说理态度消极
二、 对何谓前后两诉诉讼请求相同存在不同做法
(一)对诉讼请求相同要素中的前诉诉讼请求扩大理解
(二)前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的判断标准不一
(三)法院对部分请求的态度影响诉讼请求相同的认定
三、 对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存在不同理解
(一)对后诉诉讼请求出现偏差性认知
(二)实质否定缺乏统一标准
(三)对前诉裁判结果含义认定不一
四、 对诉讼请求相同与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界定不明
(一)将诉讼请求要素中的一种法定形态作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判断标准
(二)认定同时成立诉讼请求相同与实质否定的情形
(三)成立诉讼请求相同抑或是实质否定的差异理解
五、 构成重复起诉的诉讼请求要素其他形态的认定
(一)其他形态的认定造成重复起诉认定的肆意扩张
(二)其他形态的存在压缩了法定形态的适用空间
第五节新的事实要素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院对适用新的事实要素态度不一
(一)法院回避适用《民诉解释》第248条
(二)法院主动审查新的事实要素
(三)法院对新的事实要素说理不足或不说理
二、 法院不当扩大发生新的事实的范围
(一)将未经审理的事实作为新的事实
(二)将前诉中当事人不知情的事实作为新的事实
(三)将不履行前诉生效裁判作为新的事实
(四)将前诉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后发生的事实作为新的事实
三、 混淆了“发生新的事实”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新的事实要素与新的证据混淆
(二)新的事实要素与诉讼请求要素混同
(三)新的事实要素与诉讼标的要素混同
四、 相同情形是否属于“发生新的事实”不同审级法院存在不同做法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法官未严格依法裁判和有关理论混乱
一、 法官未严格适用有关重复起诉标准的规定
二、 法官释法说理意识有待提高
三、 有关重复起诉的理论混乱
第二节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各要素概念不明确
一、 当事人相同标准不明确
(一)当事人的外延不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不明确
(二)“当事人相同”是否包括当事人不完全相同不明确
(三)当事人相同是实质相同还是形式相同不明确
二、 诉讼标的相同标准不明确
(一)理论上对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表达不一
(二)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未被严格遵守且诉讼标的学说众多
(三)诉讼标的与民事案件案由之间关系认识模糊
三、 诉讼请求要素不明确
(一)对何谓诉讼请求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诉讼请求要素第一种法定形态中“相同”不明确
(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模糊
(四)现有规定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要素的全部形态
四、 新的事实要素不明确
(一)“新的事实”内涵界定不明确
(二)“新的事实”外延界定不明确
(三)“发生新的事实”时间起点不明确
(四)新的事实要素适用态度不明确
(五)起诉程序与其他程序衔接不畅
第三节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各要素之间关系存在不同认识
一、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区别说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同一说
(三)有条件的区别说或有条件的同一说
二、 诉讼标的与案件事实
(一)包含关系
(二)等同关系
(三)并列关系
第四节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容量不足
一、 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的含义
(二)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二、 诉的预备合并制度的缺失
三、 强制反诉制度的缺失
(一)前后诉分别请求肯定与否定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后诉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三)前后诉针对同一法律关系项下给付义务的争议
四、 中间判决制度的缺失
(一)中间判决的定义
(二)中间判决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
本章小结
第五章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完善
第一节重构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 我国关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理论和实践
(一)我国学界关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争议
(二)我国实践中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做法
二、 域外关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讨论
(一)大陆法系学者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看法
(二)英美法系学者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看法
(三)反对引入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既判力理论的理由
三、 诉讼标的不应成为重复起诉认定标准
(一)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未考虑诉讼标的要素
(二)诉讼标的的内容不确定
(三)诉讼标的的实体法说不能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四)与重复起诉相类似的重复仲裁认定标准中不存在类似诉讼标的的概念
(五)诉讼请求要素和新的事实要素可以取代诉讼标的要素的功能
第二节完善当事人要素的建议
一、 当事人的范围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属于当事人
二、 作为重复起诉要素的当事人相同仅指实质相同
三、 前后诉当事人实质相同中“相同”的界定
(一)前后诉当事人相同的表现类型
(二)后诉未加入新的当事人情形下的“相同”界定
(三)后诉加入新的当事人情形下的“相同”界定
四、 前后诉当事人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
(一)法人与其分支机构的独立性
(二)特定继受之适用要件的明确
(三)诉讼担当规范的确立
第三节完善诉讼请求要素的建议
一、 诉讼请求的界定
二、 明确部分请求制度
三、 后诉诉讼请求比较对象的统一
四、 明确前后两诉诉讼请求实质性比较标准
五、 成立重复起诉的诉讼请求要素的形态
(一)前后两诉诉讼请求之间关系的类型
(二)重复起诉中诉讼请求要素形态的内涵界定
第四节完善新的事实要素的建议
一、 “新的事实”的提法优于“事实相同”
二、 “新的事实”的内涵界定
三、 “新的事实”的外延明确
(一)“新的证据”不等于“新的事实”
(二)未经审理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
(三)当事人不知情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
四、 明确“发生新的事实”的时间起点
五、 明确新的事实要素的适用条件
(一)法院充分回应当事人的争议
(二)法院应当将新的事实要素作为主动审查事项
六、 完善起诉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一)起诉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
(二)起诉程序与再审程序衔接
第五节建立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相适宜的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
一、 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含义
二、 引入诉的预备合并制度
(一)诉的预备合并与合并审理
(二)引入诉的预备合并的现实需要
三、 建立强制反诉制度
(一)强制反诉制度可扩大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的容量
(二)强制反诉制度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协调
四、 确立中间判决制度
(一)引入中间判决的现实基础
(二)中间判决制度与我国已有制度功能不重复
(三)中间判决对纠纷一次性解决之意义
本章小结
附表
附表一重复起诉总体运行情况
附表二适用《民诉解释》第247条裁判文书样本
附表三适用《民诉解释》第248条裁判文书样本
结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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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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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起诉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重要规则之一。罗马法中“既决案件”理论即包含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均将禁止重复起诉作为诉讼系属的效力之一。英美法系的美国关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依据,除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c)中的既决事项中有规定,美国法律协会的《判决重述(第二次)》中也有规定;而加拿大法院在有关案例中将争点禁反言规则和滥用程序原则作为重复诉讼认定标准的理论依据。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及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不同,但都是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的平衡。
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尽管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司法实践总体上也基本认可该规则,但直到2015年《民诉解释》才规定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2015年《民诉解释》在总结我国民事审判经验和借鉴域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于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了民事案件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即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包括当事人要素、诉讼标的要素、诉讼请求要素和新的事实要素;其中,前3个要素为积极要素,后一个要素为消极要素。2015年《民诉解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之前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不一现象,但同时也因规定的认定标准模糊、抽象及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
本书借助已公开的2000多份裁判文书对我国民事案件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运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四个要素适用情况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与评析。通过大量的数据、图表、案例等,系统地考察了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四个要素及其之间的内在关系,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
基于对2000多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研究,本书提出以下主要观点:(1)诉讼标的要素具有多义性、歧义性、模糊性、“空壳”性等,建议将诉讼标的排除在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外。(2)前后诉当事人形式相同判断标准容易造成虚列当事人以规避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适用,而实质相同判断标准具有准确性、合目的性,应明确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采实质相同判断标准。(3)明确诉讼请求要素实质性比较标准。成立重复起诉的诉讼请求要素的形态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与“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要素两种形态的认定,应对诉讼请求进行拆分比较,将存在同一关系、包含关系及交叉关系的两诉诉讼请求的重合部分认定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将两诉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部分认定为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诉讼请求。(4)作为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一的新的事实要素,是指前诉裁判生效后能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事实。新的证据、未经审理的事实、当事人不知情的事实等均不属于新的事实。(5)为降低重复起诉出现的概率,应适当扩容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引入诉的预备合并制度、确定中间判决制度、建立强制反诉制度。
本书较为系统详细地考察梳理了2000多份裁判文书中对司法解释所规定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运行状态。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研究有实际素材支撑,且对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的研究紧扣民事诉讼实践。
本书可供从事民事诉讼实践的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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