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者前言)韦伯眼中的政治
马克斯·韦伯的政治论说,和他的整个著述体系一样,并非一套玄奥之学。这对韦伯政治观的解读者而言,无疑是一种幸运——因为它的逻辑脉络中几乎找不到可供随意挥发、最终有可能导致理解歧义的余地,更不至于像卢梭(Rousseau)的政治思考那样有时竟能悲惨地被演绎到完全相反的方向上去。举凡政治思考,恐怕都会首先面临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问题,即政治本身究竟是什么。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直就不绝如缕,但唯有进入现代以后,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答案才逐渐变得简明清晰起来。韦伯的回答则使一切花里胡哨、拐弯抹角的说辞都成了多余,可谓毫无悬念: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力或分享一种影响力—— 对于权力分配的影响力,无论这种过程是发生在国家之间还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群体之间(参阅本书第 311 页)。根据韦伯的这个定义,不言而喻,政治本身始终意味着就是一种谋求权力或影响权力的活动;反过来说,我们甚至可以一劳永逸地认为,如果措意政治却又讳言权力,驰逐政治却又淡泊权力(或者装作淡泊权力),都不过是标准的自欺欺人。
这仅仅是个起点,接下来还有一系列事实判断要做。首先是“权力”概念的所指。我们在《经济与社会》中可以看到一个严谨的社会学定义:“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或然性”(Economy and Society, edited by G. Roth and C. 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 53),亦即“某人或某些人在社会行动中不顾该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实现自身意志的机会”(op. cit.,
p.926)。这个定义看上去波澜不惊,无非是明确指出了权力的维度,同时表明了政治的公共性质。不过,一个关键问题由此也顺理成章地登上了前台:权力的永恒魅力和巨大能量归根结底是靠什么手段支撑的?在韦伯看来,这根本无需哲学论证或者逻辑推理,直接陈述历史事实即可,那就是有形的暴力。在现代以前,它是一种来源相当多样的“常规手段” (从家长、族长直到形形色色的联合体或共同体都可能是它的来源),进入现代之后,它就只有一个来源了——国家。其间的差别在于,现代国家“在一定领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有形暴力的垄断权……任何其他联合体或个人使用有形暴力的权利,只限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pp. 310—311)。当然,从理论上说,作为理性化进程的结果,在现代文明形态的社会结构中,“暴力并不是国家使用的常规手段或唯一手段,这一点毫无疑问;然而,暴力却是国家特有的手段”(p. 310)。至此,韦伯便道出了“政治”的完整本相:谋求或影响以暴力为终极后盾的权力。无疑,这仅仅是个事实判断,但同样无疑,这也是一切“政治”的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