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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职人员不能触碰的100条红线(案例插图版)(含新纪律处分条例)

書城自編碼: 397135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537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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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漫画图解】重点提醒,聚焦新规定新变化
【红线提醒】分类解析纪律红线及处分规定
【案例警示】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以为戒
【附录全文】附录带条旨版《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增值服务】随书附赠《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电子版
內容簡介:
本书选取与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相关的《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处分规定,以漫画、问答、案例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梳理了公职人员的履职红线,阐释了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新规定新变化,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贯彻落实有关纪法要求!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上篇:纪律红线
一、重点提醒
1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读物、资料
2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3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4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5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
6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7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
8在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
9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10进行统计造假
11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12包庇同案人员
13办理群众事务时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14违规收受礼品
15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6弄虚作假,骗取职务
17办公用房超标准
18拒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19醉酒驾车
20参加非法组织
21违规办理因私出境证件
22滥用职权
23参与集体决策作出违纪违法决定
二、政治纪律红线
24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5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26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的历史
27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读物、资料
28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2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30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
31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32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3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3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3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36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3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38对抗组织审查
39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
4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41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42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4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44党员信仰宗教
45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
活动
46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47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48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49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50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
51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组织纪律红线
5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5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
决定
54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55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56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
57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58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
60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作出处理
61在录用、考核等人事工作,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62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3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申诉等权利
64违规发展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65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66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或者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
67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外联系和交往
四、廉洁纪律红线
6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69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70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7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72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
73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7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75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6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77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7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79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规定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活动
80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81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
8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83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8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8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者违规报销
8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87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88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
89公款旅游、变相公款旅游、借机旅游
90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91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9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机收取费用
9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9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五、群众纪律红线
95侵害群众利益
9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97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9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99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
100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101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六、工作纪律红线
102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103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
104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05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
106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10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108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等,或者违规处理违纪党员
109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110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逃、出走
111进行统计造假,或者对统计造假失察
11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113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114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
115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116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私自留存有关资料
117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规行为
118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119临时出国(境)时,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120在国(境)外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其宗教习俗
121在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七、生活纪律红线
122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123嫖娼,吸食、注射毒品,赌博
12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125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126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2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下篇:警示案例
1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
2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3违规操办子女婚庆事宜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4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5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6违反规定经商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贪腐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8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9使用“空白公函”报销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10违规摊派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12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利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附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19日)
內容試閱
编辑说明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2)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3)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4)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5)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6)配套规定。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本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3)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4)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5)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更应带头遵守党纪和国法,为便于广大公职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了解履职行为负面清单,了解处分依据、违法违规后果,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洁履职,我们特编写了本书,根据公职人员必知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处分规定,以漫画、问答、案例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梳理了公职人员的履职红线,并附录带条旨版《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漫画图解——重点提醒,聚焦新规定新变化
红线提醒——分类解析纪律红线及处分规定
案例警示——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以为戒
增值服务——随书附赠《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电子版
本书浅显易懂、风格活泼,希望本书能够广大公职人员学习理解、贯彻落实有关纪法要求!此外,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6违反规定经商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基本案情
1984年,重庆市丰都县某罐头食品厂陷入困境,资产负债严重,年仅26岁的丰都县供销社副主任张某某临危受命,带领这家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扭亏为盈、走出困境。2003年,张某某当选为县政协副主席,对于组织的信任与期望本应倍加珍惜,但他并不感激和自励,而是不以为然,认为只是解决了级别,有职无权。
心态失衡的张某某看见商人坐豪车、喝好酒、吃大餐,一掷千金的气派让张某某羡慕不已、大为动心,他感觉自己的经商头脑定然优于这些人。此后,张某某分别以儿子、侄孙的名义经商,酒行、贵金属经营部、养猪场、饲料销售合作社……穿着“马甲”借“壳”经商的张某某却因经营不善而债台高筑。面对各种方式的催债,张某某想到了用单位的公款去偿还个人借款和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前,张某某挪用公款169万元。
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丰都县纪委监委对张某某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3天后,张某某被移送检察院。2018年9月5日,张某某案一审宣判。
案例分析
国家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危害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良好营商环境,且易滋生腐败问题。广大干部要深刻认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自觉把好思想“总开关”,坚决不碰党纪法规高压线!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本案中,张某某任职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借亲属的名义经商办企业,经营不善后又挪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张某某身为公职人员,没有把清正廉洁的义务牢记于心,自认为是官场上的商业奇才而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既要受到刑罚处罚,也要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法条链接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监察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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