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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法律领域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研究的较全面深入的一本专著,系统性的将法律理论解构、典型案例剖析与法律条文解读编写集合在一起,可以为实务操作提供有力的指导。本书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理论及类型化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部分,针对2023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条文释义;第三部分是私募投资基金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包括典型民事纠纷的案例分析与典型刑事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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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钢成
男,1961年11月出生,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5年,审理过大量有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在处理公司、证券、票据、建设工程、委托理财、破产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曾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讨论会一等奖、首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一等奖,参与主编、撰写公司法、民商事审判著作多部。荣获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二届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黄乐平
男,1975年3月出生,民商法学博士、正高级研究员,纽约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工作,先后代理了一系列开创司法先例的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现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另受聘担任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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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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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理论
第一章 私募投资基金制度的变迁和完善
第一节 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一、世界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二、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发展
一、2012年12月前:初步探索阶段
二、2012年10月至2023年7月:系统化立法阶段
三、2023年7月后:继续完善阶段
第三节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一、立法的基本情况
二、《私募条例》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关于完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第二章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节 《私募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要求
一、《私募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二、《私募条例》在法律适用上的要求
第二节 私募投资基金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 私募投资基金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类型: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适当性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转化
第三章 私募投资基金民事法律纠纷与证明责任分配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与基本内容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三、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二、各国民事立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我国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第三节 证明责任的转换
一、证明责任转换的基本含义
二、证明责任转换的成因
三、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
第四节 私募投资基金民事法律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适用法律规范的识别
二、法律规范的性质与证明责任分配
第二编 《私募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导读
一、如何看待总则在立法中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二、《私募条例》“总则”的基本内容导读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政策方针、活动原则与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基金财产独立及权利义务约定】
第五条 【监管机构】
第六条 【监管原则】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一节 导读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界定
二、《私募条例》第2章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的依据与渊源
四、立法新规的影响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消极资格】
第九条 【从业人员消极资格】
第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十二条 【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持续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托管】
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一节 导读
一、立法奠定了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基石
二、基本内容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要求】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义务】
第二十条 【募集中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显名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备案材料及分类公示】
第二十三条 【集中监测】
第二十四条 【投资标的和使用限制】
第二十五条 【嵌套层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专业化管理与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不得转移管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与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要求】
第三十条 【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送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导读
一、创业投资的起源及概念
二、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三、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意义
四、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五、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政策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的差异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导读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发展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调)查的程序规定与执法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信用监管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四十四条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字样等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持续性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不匹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私募投资基金财产使用限制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聘用适格人员或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委托不适合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与信息提供、报送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场禁入措施及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涉外投资监管】
第六十二条 【施行时间】
第三编 私募投资纠纷典型案例
第一章 私募投资基金民商事纠纷典型案例
第一节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
一、司法裁判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多元观点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
第二节 私募投资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观察
二、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第三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募、投、管、退”阶段的审查监督义务
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审查监督义务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章 涉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责任典型案例
第一节 涉私募投资基金主体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章 涉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二节 集资诈骗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四节 诈骗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五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六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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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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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作为一种专业性的投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不仅解决企业创业和运营资金的困难,更重要的是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公司治理机构的革新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市场经济越是发展,越是离不开私募基金的作用。
我国的私募基金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2004年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一款名为“深国投-赤子之心”的证券类信托产品,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阳光私募基金”。到2024年1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达到约21,594家,管理基金153,756只,管理基金规模达20.33万亿元。
私募基金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制对其进行规范。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99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对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募集提出了管理意见,但是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之后,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和办法,但是法律层级都比较低。直到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活动。虽然立法位阶有所提升,但与法律法规相比,其法律效力权威性仍显不足,无法适应私募基金活动的发展需要。
法律法规的缺乏,使私募基金的发展受到制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和运作基金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募集和运作基金不规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一些不法的企业和个人利用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往往根据暂时性的办法或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缺乏权威性;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纠纷时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法律法规作为裁判适用的依据,不得不运用一般的民法原则、规则,类比适用《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使案件审判从案由到裁判依据、理由呈现出繁杂多样的现象,裁判尺度不统一,也影响了裁判的公信力。这些状况的存在,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着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也与我国的法治要求不相适应。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出台,可谓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与私募基金活动不断发展的需要。它虽然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是,它在法律体系的地位上毕竟高于部门规章,无论是对于规范私募基金活动,还是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依据来说,都更有权威性。可以说,《私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私募条例》实施后,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行政法规,无论是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是私募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裁判机构,都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为此,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组织了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的资深专家编写了本书。本书的作者,既有从事审判工作的专业法官、长期处理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也有致力于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还有一直活跃在私募基金管理最前沿的投资人。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掌握与运用私募基金法律规定、理论与裁判规则,本书编委会组织作者进行了多次讨论,不仅明确了各个作者的分工,还对全书的内容、结构、体例安排进行了精心的研究,其目的是让读者在理解《私募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能掌握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了帮助读者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在写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既要确保内容专业精练,也要兼顾语言通俗易懂的原则,因此本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是不言而喻的。
与同类法律图书相比,本书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创新性。本书在内容、结构和体例的编排方面都有较多创新。首先在内容安排上别具匠心,在一本著作中将法律释义、法理基础与案例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在私募基金类的法律书籍中还是首次。其次在结构安排上也是让人耳目一新,从法理阐述、条文释义到案例分析安排的三编,遵循认知逻辑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知识,各章节也是按照由浅入深条分缕析的原则编写内容。最后是体例的编排体现了作者的良苦用心,即各章节的内容始终按照以主带辅、主辅相融的原则在写作,即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每一编的内容,都会同时兼具法理分析、法律释义及典型案例剖析的内容。
第二,实用性。《私募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条文主体是私募基金活动中监督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内容。但从私募基金活动产生的纠纷来看,行政监督管理产生的法律纠纷却仅是纠纷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的纠纷还是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作为私募基金法律适用方面的著作,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其实用性问题,特别是要处理好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定(政策)的关系。本书的处理是,就一般性而言,对《私募条例》的所有条文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做到精确释义、阐释法理,并使全书的内容前后呼应、逻辑清晰,使读者在阅读后能够系统掌握《私募条例》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一般性法律问题有一种整体的把握,避免对某些问题陷入片面的认识。对于特殊性的处理,我们是把特殊问题当作重点内容来写。例如,涉及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的条文很少,但私募基金的纠纷不仅量大,而且非常复杂。为了让读者对私募基金民事法律纠纷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我们从第一编就开始对私募基金民事法律纠纷的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分析;在第二编中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投资人的权利和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等条文内容做了详细的解析;在第三编则从大量的案例中详细分析基金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的类型、裁判规则以及投资人权利救济的方法,为读者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法指引。这些重点内容的介绍和论述,不仅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阅读后受益,作为执法者的监督管理人、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和裁判的法官,阅读后也会得到启发。
第三,系统性。本书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知识做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在第一编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法理依据和规则内容进行概括性的论述;在第二编中,则对《私募条例》中具体的适当性义务根据条文规定逐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第三编中,根据具体案例对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在不同案件中的各种具体情形及违反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使读者能够系统地、深入地了解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以及投资人如何维护其权利的关键点。这种从抽象到具体,层层递进的写作内容和逻辑,对于读者系统、深入理解私募基金活动的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帮助的。《私募条例》是行政法规,在处理具体民事法律纠纷时,除了适用《私募条例》的规定,还需要适用其他相关的法律,如《民法典》《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为了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私募条例》和相关法律的内容,我们将《私募条例》的条文释义进行了拓展,在阐述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总结,提炼出法律适用的各项规则,以便读者更好的适用。在确保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准确性的同时,本书还非常重视裁判方法的分析和介绍。考虑到读者了解和处理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纠纷的需要,本书在知识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对纠纷的性质、类型和裁判规则、投资人维权的路径,也做了系统的分析和介绍。第一编为读者分析如何识别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如何确定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证明责任分配;第二编通过释义详细解释纠纷的权利与义务的依据;第三编则使用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纠纷的类型、投资人选择诉讼路径与裁判规则等方法。通过对这些方法的分析和介绍,使读者对纠纷的处理方法有一种整体的认识,对投资人如何维权提供借鉴。当然,对基金管理人如何避免产生纠纷,法官如何作出裁判,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四,可读性。如果说专业性是法律类书籍的魂,那么可读性则是法律类书籍的魄。只有准确地解释法律,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大量理论著作、法律文献和生效判决,梳理出处理私募基金纠纷的法理基础和裁判依据,力求最大程度上准确解释条文的含义,并对其法律适用涉及的相关法律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同时也从大量判决书中提炼出裁判的规则,为读者提供诉讼的方法和路径。确保本书的专业性品质毋庸置疑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之一,但我们在写作过程中更多的考量,是希望有更多的读者可以通过本书受益。因此,我们一直孜孜以求的是把专业的知识写得通俗易懂,让读者好读易学能用。在本书的写作中,我们在解释条文时,尽可能做到既保留条文的法律含义,又尽量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表述,使条文解释变得通俗易懂。在写作涉及审理私募基金民事法律纠纷法理依据最为专业化、学术化的理论——证明责任分配内容时,也是将证明责任理论、规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对复杂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各类案件中如何适用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使复杂的理论和法律问题成为读者可以理解和运用的法律方法。
参加本书撰写的人员如下:
第一编撰稿人:第一章 卢岩熠;第二章 张钢成、李涵睿;第三章 张钢成
第二编撰稿人:第一章 黄乐平;第二章 沈健;第三章 贾一鹏、卓懿伟;第四章 欧阳浩;第五章 李亚;第六章 杨光;第七章 黄乐平
第三编撰稿人:第一章 纪红勇、梁诗晨、喻盛洁、郭聪聪;第二章 沈再兴、纪红勇;第三章 沈再兴、纪红勇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责任编辑陶玉霞女士为本书的顺利出版倾注了大量心血,法规分社社长李群女士给予了诸多有力的指导与支持。研究会监事长、原法律出版社首席编辑戴伟先生也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很多努力,研究会的多位理事与专家对本书的写作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在此,我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加上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一些谬误。真诚欢迎专家与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委会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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