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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一本通(第17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7版)(全2册)

書城自編碼: 396424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立众,刘志伟,魏昌东,吴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0000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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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第17版)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6个版本。本次第17版修订时,增加了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脚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
  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
  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
  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目錄
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5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4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4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43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4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47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5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54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60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6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69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71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7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81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84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86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90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104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106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117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122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128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144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1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57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64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64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164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65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65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65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65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65
第109条 叛逃罪166
第110条 间谍罪166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66
第112条 资敌罪168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6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69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9
第115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71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73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73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75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7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79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83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84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85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86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87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87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88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88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89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89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2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04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5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06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208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08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210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11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212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215
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223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223
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232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35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36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36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38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39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40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4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24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244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44
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251
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57
第142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260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61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66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74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76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77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80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28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80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281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85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295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97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04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305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306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30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306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308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09
第160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310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11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314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314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315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15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21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23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24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2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25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32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2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330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330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3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33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336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33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338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3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40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55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58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61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62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63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374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76
第183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385
第184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385
第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385
第185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386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387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389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90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93
第190条 逃汇罪393
第191条 洗钱罪39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403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404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411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412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413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414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41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418
第199条 419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2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420
第201条 逃税罪420
第202条 抗税罪424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425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425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27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431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1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3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3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434
第210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理437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438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38
第212条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43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439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442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47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48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450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451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59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460
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466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6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467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467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467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469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470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74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477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510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511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512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514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518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51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520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520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529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529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36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536
第236条 强奸罪536
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542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543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545
第239条 绑架罪547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548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554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557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557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557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558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559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559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568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569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569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570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570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570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570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70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580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81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581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81
第258条 重婚罪581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581
第260条 虐待罪582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85
第261条 遗弃罪585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586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586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58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588
第263条 抢劫罪588
第264条 盗窃罪598
第265条 盗窃罪607
第266条 诈骗罪608
第267条 抢夺罪625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628
第269条 抢劫罪628
第270条 侵占罪630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630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634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638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639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643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643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4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64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648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648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651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651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652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655
第280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655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656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656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657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658
第284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658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662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667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72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672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676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78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689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的处理692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693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697
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97
第291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700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701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702
第293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709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09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751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751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752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752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752
第299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753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756
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761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761
第303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761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77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772
第305条 伪证罪772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773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773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773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778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778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779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779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781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82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92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797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797
第316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797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798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798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801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803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804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804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805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807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807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808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810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811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812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812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81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816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816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818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818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819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820
第334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824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824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825
第336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829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829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830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830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841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43
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851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60
第342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864
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864
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874
第344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876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876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880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881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89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914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916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917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924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25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926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927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928
第355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929
第356条 毒品再犯的处罚930
第357条 毒品的含义与数量计算93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931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931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935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936
第361条 旅馆业等服务单位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937
第362条 旅馆业等服务单位人员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938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938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938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948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950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950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含义95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952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952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952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954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955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956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956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956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957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960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960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960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961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961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96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962
第382条 贪污罪965
第383条 对贪污罪的处罚970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974
第385条 受贿罪980
第386条 对受贿罪的处罚987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988
第388条 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989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989
第389条 行贿罪989
第390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991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994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995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996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996
第394条 贪污罪997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997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999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1000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1003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009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010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1013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013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14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014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015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016
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017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018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018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1019
第408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1019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021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022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1026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1026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1027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028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1029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029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030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031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032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1033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1034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1034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1034
第423条 投降罪?1035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1035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1036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1036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1037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1037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038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1038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039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040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1041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1041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1041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1042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1042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1043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043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1044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1044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1044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1045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1045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046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1046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1046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1047
第449条 战时缓刑1047
第450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1047
第451条 战时的含义1047
附  则(第452条)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1048
附  录
Ⅰ 单行刑法1050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050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1052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1053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1055
Ⅲ 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1059
Ⅳ 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1062
V 索引1105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第17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7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9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第34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5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8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40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3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7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50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3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4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7条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第58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9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4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5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2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3条保证金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8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80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81条逮捕的条件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4条扭送
第85条拘留的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处理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9条批捕权
第90条审查批捕
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5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6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7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8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
第99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100条审查批捕中的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财产保全
第103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9条立案的机关
第110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2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5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8条讯问的主体
第119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20条讯问的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3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第125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9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30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31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4条复验、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6条搜查的对象
第137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8条搜查证
第139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40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5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6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51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3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4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5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
第163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4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6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8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9条公诉权
第170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4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177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5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7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90条开庭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第191条法庭调查
第192条出庭作证
第193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94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第196条休庭调查
第197条调取新证据
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1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13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7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8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9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20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225条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
第226条审理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27条上诉的提起
第228条抗诉的提起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方式
第232条抗诉的方式
第233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34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审限
第242条二审程序
第243条二审审限
第244条二审效力
第2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条死刑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申诉的提出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55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56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57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8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59条执行的依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62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63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65条监外执行
第266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67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社区矫正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75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78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279条情况调查
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8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86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87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88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89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90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
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292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293条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296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98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300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301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304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306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308条军队、海上、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附录
晚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总名录
內容試閱
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前言
  随着2023年末《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过,本书作为刑法工具书,也及时进行了相应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确定刑法典最新全文,增补了本书第十六版以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考虑到高质量的刑事案例是推动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要动力,故本书还收录了一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与公报案例,导致本书又增加了21万多字的篇幅。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两高多年来一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若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算起,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有10多年的历史。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由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当然,如果着眼于实质,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第一批公报案例算起,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就有近40年的历史。如何整理、编纂案例指导制度下的繁多案例,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且重要的课题。
  本书向来收录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既然指导性案例具有名副其实的指导机能,法规工具书就必须加以收录,以确保司法人员正确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从本版开始,本书收录典型案例。在指导性案例之外,两高还频繁发布刑事、民事等各类典型案例,有时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类案检索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果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无须再检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在类案检索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具有指导和调节作用……针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可见,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故刑法工具书有必要予以收录。两高发布刑事典型案例的目的多样,或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或是为了教育民众进行犯罪预防,或是为了宣告国家政策,或是为了进行政绩宣传,或是为了统一行为的刑法定性或者明确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显然,只有最后一种典型案例,才有收录价值。本次修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汇编(2009-2021)》(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基本收全了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裁判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因修订时间紧迫,本书仅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发布的典型案例,这方面有待今后加以完善。
  从本版开始,本书收录公报案例。在2010年之前,案例指导制度主要表现为两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发布案例。两高的公报案例多为疑难案件,争议突出、结论明确,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起诉、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目前,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仍在不断以“裁判文书选登”“案例”的形式发布公报案例。如何看待公报案例的地位,是亟需回答的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指出:“针对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近两年来,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典型案例120多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公报案例等典型案例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尚不能直接作为审判工作的参照进行适用,但是其对于审判经验的总结和积累,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示范作用。”从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可见,公报案例同样具有重要的裁判参考价值,在地位上甚至还高于典型案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并不登载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在201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登载典型案例)。因此,刑法工具书同样有必要收录公报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因此,本书暂不收录这些将被清理的公报案例,仅收录2011年以来与修订后的刑法相符、具有裁判参考价值的公报案例。还需指出的是,自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已不再发布案例,故本书未收录检察院公报案例。
  本书暂不收录其他各种刑事案例。在我国,还有很多较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例,主要包括:(1)创办于1999年的《刑事审判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截至2023年9月已出版136辑,共发布1542个刑事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参与编写或者审编,至少能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部分法官的意见,因而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可以预见,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提高。(2)创办于1992年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之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的案例研究书籍。截至2023年11月,《人民法院案例选》已出版186辑,收录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例。因《人民法院案例选》未对案例进行分类编号,导致一时难以统计刑事案例的具体数量。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案例选》的刑事案例数量远超《刑事审判参考》,因为早在2017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o刑事卷》中,就收录有1275个刑事案例。(3)出版于2012年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精选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选送的优秀案例,深入挖掘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编辑而成的精品案例丛书。从2014年开始,刑事案例分册出版至今,2023年度刑事案例分册包含221个刑事案例。(4)出版于1991年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时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遴选全国各地法院选送年度审结案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后改为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案例卷四个部分。遗憾的是,该丛书因故没有继续出版,最后一本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有94件刑事案例。
  很多读者多次建议,本书起码应当归纳《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并加以收录。目前,确实有一些刑法工具书归纳整理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本书同样承认,这些刑事案例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与理论研究价值,但是,这些案例既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又不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遴选程序也未必严格,因而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其权威性不能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相提并论。事实上,这些案例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为指导审判工作以及为研究、教学需要而选编的。此外,《刑事审判参考》所收录的部分刑事案例还存在前后矛盾、彼此冲突的情况。为保证内容的权威性,本书暂不收录这些刑事案例。
  《刑法一本通》如同一座错综复杂的老房子,不断翻新、装修已经20多年,编者对此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深怕出错。感谢各位读者对本书的支持与关爱。一些铁杆读者已经陪伴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不少宝贵建议。这些都使编者深感安慰。在此,再次对各位读者表示衷心感谢。此外,本书编辑张心萌女士二十年如一日对本书倾注心力,对此同样表示感谢。
  李立众
  2024年2月1日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第17版) 编者说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6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脚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辑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法律出版社前任编辑曾健先生、邹隐女士和现任编辑张心萌女士等同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而卓有成效的劳动,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给予厚爱和支持,特别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本书的修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是对2023年9月1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不吝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电邮至liuzhiwei@bnu.edu.cn,或者发微信至liuzhiweijs(微信号),以便我们今后修订本书时予以完善。为了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编者特开设“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xsssfgfzzl),第一时间向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关注该公众号。
  刘志伟
  2023年9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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