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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实体性规定:国家安全保密、档案资料保密、网络保密、科技保密、出版保密、考试保密
2.程序性规定:秘密范围、定密管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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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展开,围绕国家安全保密、档案资料保密、网络保密、科技保密、出版保密、考试保密等具体领域,以及秘密范围、定密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流程,全面收录与保守国家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成册。本书是各单位深入开展保守国家秘密宣传教育、广大读者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的工具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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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坚持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坚持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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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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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性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
(二)国家安全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22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21年4月26日)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
(三)档案资料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202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1985年4月15日)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9日)
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1994年12月8日)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2018年10月11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2022年4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2023年2月24日)
(四)网络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26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27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6日)
(五)科技保密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015年11月16日)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5日)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7日)
(六)出版保密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992年6月13日)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1994年3月12日)
(七)考试保密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2008年9月10日)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2017年6月12日)
二、程序性规定
(一)综合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
(2020年6月28日)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0日)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2021年7月30日)
(二)秘密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2017年3月9日)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8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2009年10月23日)
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2011年7月13日)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2020年6月18日)
(三)定密管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3月9日)
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9日)
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6日)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2月27日)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7日)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3月11日)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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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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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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