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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以最新税法和会计准则为依据,主要介绍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征收管理。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等小税种。本书不仅可以作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教育院校会计、财政、税务、审计、贸易等专业的教材,也适用于财政、税务、审计、贸易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入门级的业务用书,以及对税法有兴趣的读者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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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梁文涛,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潍坊市社会科学研究十佳拔尖人才,潍坊市中青年社会科学研究十佳拔尖人才,“潍坊市社会科学专家基层行”首批专家,潍坊市会计领军人才,省级精品课程《税务核算与实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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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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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并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强制地、无偿地且较为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使得国家机器有效运转、行使国家职能,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 (政治权力)。税收的征收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征税。与公共权力相对应,政府必须承担运用税收来管理社会和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税收不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还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形式财政收入的特征。税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制约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 (权力)与义务,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其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由征税主体按照其意愿随意征税,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以后,所有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个体 (具体)纳税人返还或向其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 (具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整体而言,两者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个体 (具体)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征税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 (而非绝对)稳定不变的。
三、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因此世界各国税收产生的过程也不完全相同。
就我国而言,我国税收的产生与西方国家税收的产生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在进入奴隶社会后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保留着奴隶制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家征收的收入基本上是租、税不分,夏朝的 “贡”、商朝的 “助”、周朝的“彻”均属于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税收形式。直到春秋时期鲁国出现了 “初税亩”,我国税收才逐步进入成熟阶段。
(二)税收的发展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我国的税收开始得到了发展。春秋鲁国的 “初税亩”开创了我国土地赋税制度;秦国实行商鞅变法,改革 “禄厚而税多”的旧赋税制度,实行“官属少,征不繁”的官不多、税不重、征不繁的新赋税制度,促进了秦国的富强,奠定了秦国统一中国的基础。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税收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唐代前期实行 “租庸调”均田、均税制度,促进了盛唐的经济发展;唐代中期实行 “两税法”,将地税、户税和杂税合并在夏秋两季进行征收,有利于简化征收程序,并且不分主户、客户,同样按贫富等级进行征收,考虑到了农民负担能力,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商品货币的发展,明代时期我国实现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重大转变。明代实行 “一条鞭法”,新法实行前地主豪绅大肆兼并土地,农民失地越来越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枯竭,新法实行后将赋、役合一,按亩征税,以银缴纳,简化了征收程序。清代初期社会稳定,人口增加,但农业土地面积不增加,农民不堪重负,为缓和矛盾,清朝政府宣布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推行 “地丁合一、摊丁入地”,废除人头税,取消地主豪绅的特权,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
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建立并发展了社会主义税收制度,我国的税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统一了全国税收制度,建立了新税制。
历经数次税制改革之后,1994年我国再次进行税制改革。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 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新情况,本着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我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特定产品开征消费税,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对其他税种也进行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历了七十多年税收改革与发展,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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