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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信访工作条例》实务问答与规范集成

書城自編碼: 395710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盈科律师事务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32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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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前言、110个信访问题的具体问答和附录。其中,附录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第二,与该110个问题关联度较高的法律、政策规定:第三,原《信访条例》与《信访工作条例》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110个信访问题的具体问答,总体上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条文顺序来进行序号和内容的编排,个别情况下会对关联度内容进行必要的整合。在进行问题回答时,为了提高本书的实用性,以及达到适当拓展的目的,所援引或涉及的法律、政策依据不仅仅限于《信访工作条例》本身,而是扩展至其他关联度极大的规定。
關於作者:
洪素恒
  盈科昆明高级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革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政协委员,昆明市盘龙区人大代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特约监督员,云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云南省省属企业兼职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云南省涉台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等。
  执业28年以来,以行政法、商法、地方立法作为执业和理论研究的专业方向,并担任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台办、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昆明市盘龙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中国烟草公司云南省公司(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昆明供电局等机构的法律顾问。
目錄
第1部分 《信访工作条例》的110个问题的回答
一、信访工作总体要求
001.什么是信访?
002.什么是信访人?
003.信访工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什么样的?
004.为什么说信访是《宪法》赋予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005.《信访工作条例》是什么时间颁布的?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006.制定和颁布《信访工作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007.《信访工作条例》与原《信访条例》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008.《信访工作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009.《信访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多大?
010.《信访工作条例》所涉及的“党的机关”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011.如何理解和把握《信访工作条例》中所涉及的“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012.《信访工作条例》中所述的“监察机关”具体指哪些机构?
013.《信访工作条例》中所述的“审判机关”指的是哪些机构?
014.《信访工作条例》中所述的“检察机关”具体指的是哪些机构?
015.《信访工作条例》中所述的“群团组织”的范围如何界定?
016.《信访工作条例》中所述的“事业单位”包括哪些机构?
017.《信访工作条例》中所述的“国有企业”包括哪些机构?
018.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019.《信访工作条例》就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020.除了应当遵循的五个基本原则外,《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各级机关、单位组织开展好信访工作还提出了什么样的原则性要求?
二、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021.《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信访工作的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022.党中央是如何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的?
023.《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地方党委如何领导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024.《信访工作条例》对于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025.《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和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026.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架构是什么样的?
027.《信访工作条例》是如何规定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机制的?
028.对于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与组成,《信访工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029.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运行机制是什么样的?
030.乡镇和街道是否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031.《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性质和职责是如何进行明确的?
032.《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033.《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034.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在信访工作方面应履行哪些职责?
035.《信访工作条例》针对加强信访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
036.信访事项可以分为哪几类?
037.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有哪些?
038.通过写信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有什么注意事项?
039.信访人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来进行信访?
040.《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信访渠道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样的?
041.各级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否应当亲自处理信访事项?
042.《信访工作条例》在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043.《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做到的客观真实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和要求?
044.信访人是否可以同时向多个不同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045.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什么机构来提出?
046.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类的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什么机构提出?
047.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打官司”的同时进行上访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吗?
048.对于进行多人走访的情况,《信访工作条例》是否对走访的人数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049.对于信访人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集体上访的,一般如何进行处理?
050.关于建立和加强网上受理信访,《信访工作条例》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05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如何处理?
052.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以及信访事项属于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时,应如何处理?
053.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时,应如何处理?
054.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时,应如何处理?
055.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各机关、单位对于受理存在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056.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发生了分立、合并、撤销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057.《信访工作条例》针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告方面的要求是什么样的?
058.针对通过信访事项的办理,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维护好正常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条例》提出了什么样的原则性要求?
059.《信访工作条例》针对将涉诉信访事项与其他信访事项的办理进行分离是如何规定的?
060.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否执行回避制度?
061.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向信访人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哪些内容?信访处理意见书是否应予以执行?
062.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可以举行听证?举行听证会的意义是什么?信访听证会应当如何开展?
063.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吗?
064.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如何组织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如何发挥好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主体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积极作用?
065.《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066.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对于信访人反映情况及提出建议意见类的信访事项应如何进行办理?
067.当信访人的建议意见类信访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改进相关工作等有积极贡献时,可否对其进行奖励?
068.信访事项处理中应如何执行好“三到位一处理”原则,以解决好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同时维护好正常信访秩序?
069.对于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办理?
070.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如何区分情况进行办理?
071.《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07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否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其请求和事项申请复查?应如何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办理完结复查请求事项的时限作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073.信访人对信访复查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如何通过提出复核请求的方式争取信访事项获得审查、处理?《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办理完结复核请求事项的时限有什么样的规定?
074.复核机关、单位的复核意见作出并送达后,信访人对该复核意见不服的,是否仍然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投诉?
075.是不是信访人进行信访的次数越多,去的部门越多,信访事项就越能引起重视并因此获得进一步解决?
076.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是否可以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
077.针对给予信访人司法救助的问题,《信访工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078.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还应做好哪些工作?
079.《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哪些针对信访人的保护措施?
080.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时应当遵守哪些要求?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081.如果信访人去北京进行信访,不能到哪些区域或场所进行信访?
082.信访人越过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越级信访,其信访事项是否就更能够被引起重视并得到进一步解决?
083.如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了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84.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可能触碰到的刑事犯罪罪名主要有哪些?
085.信访人违法信访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法律责任?
086.对于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可能涉及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法律对于其法律责任等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087.信访人违法进行信访触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088.信访人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89.信访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90.对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法律对其法律责任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四、信访工作的监督
091.《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将信访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参考是如何规定的?
092.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信访工作条例》是如何设定监督机制的?
093.《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监督有哪些具体要求?
094.《信访工作条例》针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编制和提交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095.在巡视巡察中,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哪些情况?
096.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办理的情况时,应如何进行处理?
097.对于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进行处理?
098.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进行处理?
099.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100.有关机关、单位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应如何办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101.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情形的,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102.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以及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03.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以及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04.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
105.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06.对于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如何进行奖励?
107.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是否应当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8.《信访工作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该条例对于施行之前已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适用?
109.《信访工作条例》施行后,原《信访条例》是否依然可以适用?
110.对《信访工作条例》相关条款的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需进行解释时,哪个机关为有权解释机关?
第2部分 附录
001.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002.关联度较大的主要法律、政策规定
(1)信访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节录)
(4)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节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节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节录)
(8)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节录)
(1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12)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13)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节录)
(14)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录)
(16)国务院工作规则(节录)
(17)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18)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
(19)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20)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21)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
(22)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2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节录)
(2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节录)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节录)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31)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32)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3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34)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35)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36)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
(37)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第3部分 原《信访条例》与《信访工作条例》条文对照表
內容試閱
前  言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人民群众便通过写信和来访的方式反映各种问题,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建设。群众写给政府的信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三个部门分别处理。1950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成立,专门负责处理群众写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件。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是第一部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的文件,为信访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和示范性作用,是我国信访工作制度化的初步尝试。“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制度遭到了破坏,并以特殊的方式开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信访制度建设开始迅速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198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联合接待室撤销,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成立人民来访接待机构。各地信访机构也做了相应的调整。1982年,《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开始将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2005年,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将涉法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分离。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2022年1月24日,《信访工作条例》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2月25日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并明确了该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信访条例》则于同日废止。
  《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党内法规。相较于原《信访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并非只是在性质方面、制定与颁布的主体方面以及适用范围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关键是在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方面也新增了许多内容。整个法规由六章50个条文组成,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的监督体系。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因此,有必要做好对《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帮助涉及信访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理解好、掌握好、执行好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完成好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同时,还应当通过相关的宣传贯彻工作,让社会各界,尤其是信访人在通过信访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做到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本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前言、110个信访问题的具体问答和附录。其中,附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第二,与该110个问题关联度较高的法律、政策规定;第三,原《信访条例》与《信访工作条例》条文对照表。
  须予以说明的是,第一,就110个信访问题的具体问答,总体上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条文顺序来进行序号和内容的编排的,个别情况下会对关联度较高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整合。第二,在回答问题时,为了提高本书的实用性并达到对内容适当拓展的目的,所援引或涉及的法律、政策依据不仅仅限于《信访工作条例》本身,而是拓展至其他关联度较高的规定。第三,对与该110个问题关联度较高的法律、政策规定的排列并非完全按照法律的位阶进行排列,而主要是依据该法律、政策规定在110个问答中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编排。
  本书作为一种创新和尝试,希望通过本书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问答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学懂、弄通和准确适用《信访工作条例》有所裨益,尤其是对于信访人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信访。须予以说明的是,由于该条例颁布时间不长,且可参考资料不多,故本书在问题的设定、问答的精准程度以及附录的整理方面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还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从而让本书的内容不断得到完善,发挥出预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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