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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对于主观题而言,需要考生根据所掌握的知识点分析案情,并且要自己给出结论及相应的理由。其实做主观题更像是法官判案,要客观的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总结案件焦点,正确引用法律规定,经过严谨周密的论证,最后得出结论。
本书是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量身定做的主观题复习讲义,在按照学科区分的基础上,以“讲”为单位进行编写,旨在为主观题一战和二战考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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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法律考试中心,是法律出版社下属的专门研究国家考试、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硕士考试等法律相关考试的机构,其编写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考试真题等书,得到广大考生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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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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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论述题
第一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科复习指引
第二讲论述题解题思路与技巧
第二编刑法
第一讲刑法概述
一、刑法规范性思维
二、刑法核心考点分布
第二讲两阶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体系(☆☆☆)
二、对事实存疑的处理
三、不能犯
第三讲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二、单位
第四讲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
第五讲结果
一、实害犯与危险犯
二、结果加重犯(☆☆)
第六讲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的因和果
二、常考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
四、因果关系其他考点
第七讲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一、假想防卫
二、防卫意思(☆☆)
三、偶然防卫(☆)
四、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结合(☆☆☆)
第八讲主观要件
一、主客观相统一
二、犯罪故意
三、犯意提升(降低)
四、另起犯意(☆☆)
五、无罪过事件
第九讲事实认识错误
一、主客观不一致
二、具体认识错误(☆☆☆☆)
三、抽象认识错误
第十讲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期待可能性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四、犯罪既遂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概念(☆☆)
二、共犯的本质
三、共犯的责任(☆☆☆)
四、间接正犯(☆☆)
五、教唆犯(☆☆☆)
六、帮助犯(☆☆☆)
七、实行过限(☆☆☆☆☆)
八、共犯的形态(☆☆☆☆☆)
九、共犯认识错误问题(☆☆☆☆☆)
第十三讲罪数
一、罪数体系
二、罪数原则(☆☆)
第十四讲刑罚的裁量
一、自首(☆)
二、立功(☆☆)
三、累犯
第十五讲侵犯财产罪
一、财产犯罪基本原理
二、抢劫罪(☆☆☆☆)
三、抢夺罪
四、盗窃罪(☆☆☆)
五、侵占罪
六、诈骗罪(☆☆☆)
七、敲诈勒索罪(☆☆)
第十六讲侵犯人身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二、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
三、侵犯人身自由犯罪
第十七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
四、交通肇事罪
第十八讲侵犯社会法益犯罪
一、妨害司法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九讲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贿赂犯罪
四、行贿罪
第二十讲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徇私枉法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三编刑事诉讼法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框架体系图
二、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分布
第二讲诉讼参与人
第三讲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级别管辖
五、地域管辖
六、管辖权竞合
七、并案管辖
八、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四讲立案
一、立案材料的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三、立案程序
四、对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五、立案监督(☆☆☆)
六、撤销案件
第五讲证据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
二、证据的收集
三、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六、疑罪的处理
第六讲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拘留(☆☆)
三、逮捕(☆☆☆)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取保候审(☆☆☆)
六、监视居住(☆☆☆)
七、留置措施(☆☆☆)
第七讲辩护与代理
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二、辩护种类
三、法官、检察官作辩护人的限制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五、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六、辩护的内容及分类
七、拒绝辩护
第八讲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第九讲侦查
一、侦查机关权力分工
二、侦查行为
三、侦查终结
四、补充侦查(☆☆☆)
第十讲审查起诉
一、审查
二、起诉(☆)
三、不起诉(☆☆☆)
四、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第十一讲审判
一、刑事审判概述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三、一审公诉流程
四、一审程序(☆☆☆☆☆)
五、二审公诉流程
六、二审程序(☆☆☆☆☆)
七、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八、死刑复核程序(☆☆☆)
九、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讲执行程序
一、执行机关及执行种类
二、财产型执行(☆☆)
三、社区矫正(☆)
四、监外执行(☆☆☆)
第十三讲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缺席审判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讲认罪认罚从宽原则(223年考查☆☆☆)
第十五讲刑事司法协助(☆☆☆)
第四编民法
第一讲民法框架体系
一、民法调整的对象
二、民法核心考点分布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
二、非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生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讲代理、时效、期间
一、代理权滥用与终止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除斥期间
第五讲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善意取得
四、拾得遗失物
第六讲所有权
一、共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讲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居住权
第八讲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二、占有的保护
第九讲担保物权
一、对担保物权的认识
二、抵押权(☆☆☆☆☆)
三、留置权(☆☆☆)
四、担保物权的顺位
第十讲保证
第十一讲债的概述
一、债的移转(☆☆☆☆☆)
二、债的保全
第十二讲不当得利之债
第十三讲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四讲合同之债
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解除
五、违约责任(☆☆☆☆☆)
六、买卖合同(☆☆☆☆☆)
七、赠与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租赁合同
十、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五讲侵权之债
一、侵权概述
二、归责原则
三、担责方式
四、侵权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
五、数人侵权行为
六、具体侵权行为(☆☆☆☆☆)
第五编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
第一讲诉
一、诉的要素
二、诉的分类
三、反诉
四、重复起诉(☆☆☆☆☆)
第二讲当事人
一、当事人适格
二、普通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
四、代表人诉讼
五、第三人
第三讲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
一、法定管辖(立法者: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裁定管辖(法院:移送管辖、应诉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当事人:有条件)(☆☆☆☆☆)
第五讲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二、证据的分类
三、自认
四、证明责任
五、证明标准
第六讲简易程序
一、传统简易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第七讲一审程序
一、法院受理案件
二、调解
三、撤诉与缺席判决(☆☆)
四、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第八讲二审程序
一、上诉(☆☆☆)
二、二审程序
三、二审的裁判(☆☆)
第九讲特别程序
第十讲审判监督程序
一、适用于再审的文书
二、法院启动再审
三、检察院启动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五、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十一讲公益诉讼
第十二讲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三讲民事执行程序
一、执行管辖
二、执行异议
三、执行担保
四、执行和解
五、执行总结
第十四讲仲裁协议(☆)
第六编商法
第一讲商法概述
一、商法主观题命题趋势及应试技巧
二、商法核心考点分布
第二讲公司
一、公司特征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公司的分类
第三讲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四讲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大)会通知、召集程序(☆☆)
二、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三、董事会
四、监事会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第五讲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协议转让(☆☆)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三、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四、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纵向收购)
第六讲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知情权(☆)
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
三、股东代表诉讼权(☆☆☆☆)
四、股东会的召集权、表决权(☆☆)
第七讲公司的经营
一、公司债务清偿问题(☆☆)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担保问题(☆)
四、股权让与担保(☆☆)
第八讲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二、增资减资(注册资本的变更)(☆☆)
第九讲公司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解散(☆☆)
二、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三、清算(☆☆)
四、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五、公积金(☆☆)
第十讲破产法
一、破产法程序性规则(☆)
二、破产法实体性规则(☆)
第十一讲商事行为
一、票据法(☆)
二、保险法
第七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二、合法行政原则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考点分布
行 政 主 体
第二讲行政机关
一、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二、地方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其他行使权力的组织
行 政 行 为
第三讲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讲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标准(☆☆☆)
二、行政行为内容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与废止
第五讲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立法)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六讲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立法)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实体规则及证据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讲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概念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第八讲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二、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讲政府信息公开
行 政 救 济
第十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第十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第三人
第十三讲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讲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
三、行政诉讼的审理(☆☆☆☆☆)
第十五讲行政诉讼证据
第十六讲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第十七讲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讲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
三、行政复议管辖
四、行政复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
第十九讲行政赔偿
第二十讲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
二、国家赔偿项目和标准
第八编文书题
第一讲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基本结构
二、写作题注意问题
三、改错题注意问题
第二讲文书题命题规律
第三讲开放式真金题
218年“回忆版”真题
第四讲传统式真题
一、22年题目
二、25年题目
三、213年题目
第五讲四类法律文书背诵模板
一、起诉类
二、判决类
三、代理与辩护类
四、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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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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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主观,方法先行 | 前言
备战主观,方法先行。我们可以通过本书掌握主观题常考的“核心考点”,并且能够通过本书中的“小案例”来巩固练习。但要想顺利通过主观题,还要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如果你想要高分通过主观题,欢迎加我微信交流学习,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主观题的学习方法:
一、知己知彼,知道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
2018年法考改革,得先通过客观题考试,然后才能参加主观题考试。从这以后,主观题成为最终决定考生是否通过法考的决定性考试。主观题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的能力。
主观题考试选拔的是又“红”又“专”的法律人,“红”主要是从思想上进行考查,就是主观题第一题论述题,从2021年开始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命题。而“专”重点考查考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具体案件的能力,表现为对案例分析题的考查,主要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综合(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学科。
在着手主观题复习之前,一定要知道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是什么?很多考生客观题通过了,觉得主观题也必然能通过。这种考生大概率是要参加第二次主观题考试的。因为主观题的备考方法和客观题截然不同,按照客观题的方法去备考必然事倍功半。
客观题的形式都是选择题,考生只要能选出正确的结论就可以。而学习客观题的时候,老师们重点讲的是分析思路,告诉你如何选出正确的结论。比如,甲用尖刀扎向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老师会告诉你: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扎心脏等重要的器官和扎脚后跟和胳膊故意不同),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出现了死亡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甲没有阻却事由,主客观相统一,直接选择故意杀人罪这一选项。
但对于主观题而言,需要考生根据所掌握的知识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分析案情,并且要自己给出结论及相应的理由。其实做主观题更像是法官判案,要客观地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总结案件焦点,正确引用法律规定,经过严谨周密论证,最后得出结论。所以,把客观题的答题思路写在试卷上最多得60%的分数。按照主观题思维来回答刚才的例题:
答:甲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32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用尖刀扎乙心脏导致乙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如果是乙正在实施抢夺行为,甲用尖刀扎向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毙命。此时我们除了“故意杀人罪”,还要想到“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特殊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
二、掌握主观题“阅卷”规则
只有了解主观题阅卷评分的规则是什么,才知道“怎么写”才能得高分。主观题的试卷一般会交由“五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进行阅卷,每个学校只批阅一道题,确保能够按照“同样”的标准给分。
规则一:答题的时候结论置前,理由要结合案情
答题的时候,一定要先给结论!结论单独评判,而且在法考中有很多开放性的答案,尤其是民商法,关键在能否言之有理。所以这种题只要有结论就有分,阅卷人一般在阅卷时都会希望考生能多得分,这点毋庸置疑。再者就是理由部分一定要结合案情,不要照抄,简单一句话总结即可,这里往往也有关键1分。
论述题阅卷要求一篇文章具有四个要素,即“明确观点、理论阐释、结合材料、给出结论”,其中第三部分就是结合材料进行分析。每个要素单独给分,少哪个部分就扣哪个部分的分数。
规则二:要用法言法语,“复述”法条而非粘贴法条
在答题时不要用一堆话去搪塞自己法律知识、法律语言的匮乏。不需要抄具体的法条原文,但要学会运用法言法语进行“复述”法条。以诈骗罪为例,可以写成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定要运用法言法语,考试的时候尽量不要当场去查阅法条,要保证能够答完卷。
规则三:没有标准答案,要善于推理分析
2018年法考改革以后,就不再公布标准答案了。答题时一定要善于推理分析,大胆地写出自己的“结论”和“理由”。有些题目的问题往往是答案的突破口,2021年全国卷刑法题目的前两个问题,在问题中已经告知了结论,要善于推理分析,给出符合结论的理由。从问题中寻找答案的蛛丝马迹来答题,有些题目你觉得难,是因为你还在“检索”头脑中几乎忘没了的知识库,不善于推理分析。
三、学会主观题法律思维
多年以来,我潜心研究司考(法考)应试技巧,发现主观题与客观题对考生能力要求完全不同,训练模式也应当完全不同,所以本人创造了主观题—客观题—判断题的复习模式,对考试科目进行分类管理,可以迅速提升应试能力。
主观题考试所有题目的答案都要自己“编写”出来,所以是“主观题”(不是客观、唯一的答案),而不是以“识别—选择答案”为标志的“客观题”。主观题主要适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逻辑“三段论”进行回答,实际上法律文书、案例题的回答都与逻辑“三段论”有相通之处。
概括而言,主观题的法律思维就是:法律规定(或理论)—具体案件(或材料)—结论。这个“三段论”就是法律人要用到的法律思维。这个思维掌握了,主观题答题将立于不败之地。
在论述题(主观题第一题)中,这个三段论就是“核心观点—法学理论—材料分析—最终结论”这四个要素。
在案例题(部门法案例)中,每一个小问题的回答,都是“观点—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这个基本思路。
法律文书中,更是少不了这个思路。比如起诉书中,“诉求—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判决结果”等,都是三段论式的法律思维。
四、巧用历年真题
对于真题,不多练则生,不巧用则钝。历年(全国卷)真题是参考价值最高的资料,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主观题一直有一个规律“变化的是案情,不变的是考点”,通过对历年真题的练习,可以印证这一规律。
第一遍做真题:学习完本书一整编内容,可以开始做单科涉及的真题。
比如,学习完第一编,就可以根据自己对论述题的理解及解题技巧来做2021年至2023年的真题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二遍做真题:本书学习完毕,可以按年做试卷版真题。
全部学习完本书以后,对考点、小案例、真题都有一定的提高,此时可以做2018年的全国卷。要求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测一下自己能够得多少分,尤其是2018年是法考改革首年,测试一下自己对于民综题能否在60分钟内完成。
推荐给大家一本主观题的历年真题书《十年主观题分类阅评与试卷分析》,这本书也是我编写的。该书一经上市,很有口碑,用过的考生都高分过主观题。这本书前面是按照学科讲题目进行编写,并且按照“法考阅卷规则标准”编写的答案,有的题目答案有多种,该书在编写过程中结合不同的给分标准对每种答案都进行了分析。购买本书的读者可以免费获取《2018年~2023年试卷(自测版)》的电子资料。
五、注重模拟练习
完成2~3遍的真题练习,基本上就具备了通过法考主观题的水平。学有余力的考生可以看一下官方的《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新版预计2024年5月中下旬左右出版),或者再做一下《主观题必做100题》,通过模拟练习来巩固考点,提高自己写题的速度。
熟能生巧,模拟练习一定要动笔。千万不要盯着答案去看,觉得自己能写出来,只有亲自动笔写才知道自己水平段位如何。每年培训都发现好多备战主观题的考生都眼高手低,觉得自己很“厉害”,因为一看就懂,心里想得头头是道,真正动笔写的时候要么写特别冗长,要么就是写不出来。
备战主观,方法先行。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事半功倍。智慧的你,一定要认真阅读方法论,然后再去学习。希望你能够顺利通过2024年法考主观题,120分过关!
抖音/微博:法考张博
2024年1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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