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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实用注解。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配套规定。择要收录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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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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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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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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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本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评议、考核制度】
什么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有哪些?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主要监测内容有哪些?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机制?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如何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如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为什么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该如何反馈?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分别是指什么?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安全性评估的审查范围是?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有哪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哪些产品属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食品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于企业保障食品安全和政府开展监管工作具有哪些重要的意义?
第五十二条【食品质量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检验义务?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如何建立记录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原料控制方面要履行哪些义务?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有关设施、设备的维护、清洗消毒方面要履行哪些义务?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集中用餐单位应如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具集中消毒应符合哪些要求?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义务有哪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有哪些?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后应如何处理?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七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
虚假广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原则】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目录】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度】
哪些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哪些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保健食品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还有哪些特殊要求?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 品 检 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本条中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还有哪些规定?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是否可以制定其他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可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第九十六条【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制度】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审查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有义务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有哪些?
第一百零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原则、主要任务】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第八章监 督 管 理
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什么是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测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快速检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奖举报和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如何理解本法中规定的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什么是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九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无需取得许可的有哪些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进行处置、报告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适用累进加重处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具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应如何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首负责任制?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哪些刑事犯罪?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9月2日)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2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6月15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9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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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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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注解
[本法的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式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2)食品经营。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明确列为调整范围,为避免内容交叉,将原先法律条文中的“食品流通”均修改为“食品销售”。
(3)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就没有食品安全。需要说明的是,在管理体制上,原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添加剂作为工业产品,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015年修改法律,为与国务院对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能调整的规定相衔接,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2018年修改,根据机构改革内容将负责部门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这是2015年修改新增加的规定。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
除了上述活动外,其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食品安全法。
应用
1.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本法?
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而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这一定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本条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配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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