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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社会法学就是将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置入社会背景下给予考察,这是其创始之初的独特之处。埃利希被视为欧陆法社会学第一人,也是第一个把法律当作社会现实来考虑的人,是社会法学派在欧洲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经典著作《法社会学原理》 不但被称为社会法学的开山之作,对社会法学的创建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与德国的马克斯·韦伯、美国的罗斯科·庞德被并称为社会法学派的三大奠基人,而且他在书中第一次系统地对社会法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直接影响了社会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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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欧根·埃利希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界可谓家喻户晓。其提到:“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也许这句话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种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奠定了社会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地位。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围绕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的主题,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活法”观念。这一观念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国家主义法观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种社会联合体自发产生的和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质就是联合体的内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三个方面,后二者是法学家在认识前者的基础上创制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一级规范和次级规范,它是法学家在认识“活法”和处理社会纠纷的基础上发现的。因此。作为法学家之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自由的科学发现”解释和补充已有法律规则的不足。在该书中他还就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论述,认为真正的法学不应停留于对已有法律文献的研究。而应深入生活观察联合体的内部秩序。该书的出版极大地助益了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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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7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1907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
译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美学与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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