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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案例公司法(第3版)

書城自編碼: 394985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葛伟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690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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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根据2023新修订公司法全新编写
  案例数约1300件
  法律法规约100件
  司法解释约100件
內容簡介:
正确性:以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为中心,精选重要且经典的生效案例,与相关规范一起,逐条注释《公司法》
  类型化:用简洁语言提炼每个案例的要旨,对所有案例进行归类整理,编入相关的《公司法》条款项下,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检索
  易读性:双色印刷,将法条和案例通过不同颜色予以区别,一目了然,阅读方便。内容全面,一册在手,即能了解《公司法》的核心框架
關於作者: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硕士)和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博士),曾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富布赖特学者)。研究领域为商法、公司法、信托法、艺术法等。
  出版专著《艺术法原理与案例》(2021年)、《比较视野下的公司法》(2019年)、《价值与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与实践》(2018年)、《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2015年)、《英国公司法要义》(2014年)、《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2007年)和《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2007年)等,译著《衡平法、信托与商业》(2020年)、《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2018年)《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2017年)和《历史的经典与现代的典范:英国信托成文法编译》(2017年)等,以及编著《民法典一本通》(2020年)和《案例合同法》(2018年)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若干,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一条 【立法宗旨】 3
第二条 【调整对象】3
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5
第四条 【股东责任与权利】10
第五条 【公司章程】14
第六条 【公司名称权】22
第七条 【公司名称】49
第八条 【公司住所】49
第九条 【经营范围】50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担任】55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及职务侵权行为】60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65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65
第十四条 【转投资】68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69
第十六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91
第十七条 【工会】93
第十八条 【党组织】96
第十九条 【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96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00
第二十一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102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3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118
第二十四条 【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144
第二十五条 【决议无效】144
第二十六条 【决议撤销】151
第二十七条 【决议不成立】164
第二十八条 【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65
第二章 公司登记 166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166
第三十条 【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的提交】167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予以登记】169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169
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180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及登记效力】185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的提交】187
第三十六条 【营业执照的换发】187
第三十七条 【注销登记】188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营业执照】188
第三十九条 【撤销登记】189
第四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190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便利化】192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93
第一节 设  立 193
第四十二条 【股东人数】193
第四十三条 【设立协议】193
第四十四条 【先公司交易及其法律后果】193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制订】195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载明事项】195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本】196
第四十八条 【出资方式】197
第四十九条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05
第五十条 【设立时股东的出资责任】219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催缴出资】220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失权】220
第五十三条 【不得抽逃出资】222
第五十四条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239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251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252
第五十七条 【股东知情权】291
第二节 组织机构 308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308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309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定】312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312
第六十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312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312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314
第六十五条 【股东的表决权】315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315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的设立和职权】316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的组成】317
第六十九条 【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318
第七十条 【董事的任期和辞任】318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解任】318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319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320
第七十四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321
第七十五条 【不设董事会】321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321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322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322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质询权和建议权以及监事会的调查权】323
第八十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324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324
第八十二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324
第八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或监事】324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24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324
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398
第八十六条 【书面通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403
第八十七条 【注销和签发出资证明书及修改记载】404
第八十八条 【未届缴资期限股权与瑕疵股权的转让】404
第八十九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408
第九十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410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412
第一节 设  立 412
第九十一条 【设立方式】412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的限制】412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筹办公司的义务】412
第九十四条 【公司章程制订】412
第九十五条 【公司章程载明事项】412
第九十六条 【注册资本】434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认购股份】434
第九十八条 【足额缴纳股款及出资方式】434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责任】434
第一百条 【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434
第一百零一条 【公开募集股份的验资】435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名册的制作与置备】435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435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的职权】435
第一百零五条 【认股人股款返还与不得抽回股本】435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设立登记】436
第一百零七条 【出资赔偿责任、补足出资义务及催缴出资等】436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436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置备】436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知情权】436
第二节 股东会 438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的组成与地位】438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的职权】439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439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44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临时提案】446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表决权和股东会决议】447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447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表决权代理】44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447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447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组成和任期等】447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447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责】448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448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448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448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448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兼任经理】449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449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监高报酬披露】449
第四节 监事会 449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449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449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449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450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450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450
第一百三十五条 【特别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457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45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特别表决事项】476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476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联关系董事回避表决】476
第一百四十条 【信息披露和代持禁止】47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股份】481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481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81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面额股和无面额股】481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48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的发行】48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类别股公司的章程载明事项】491
第一百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类表决】491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股票的定义】491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发行价格】492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492
第一百五十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492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股东会决议】49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权资本制】49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行新股时的董事会决议】49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股份时的注册与公告招股说明书】493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份承销】493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收股款】494
第二节 股份转让 495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转让的含义】495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496
第一百五十九条 【转让的方式】498
第一百六十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499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502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回购】502
第一百六十三条 【禁止财务资助】509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失效】509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510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513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515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51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含义】51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519
第一百七十条 【党组织的领导作用】52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522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行使】522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522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529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高的兼职禁止】53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530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部合规管理】531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34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监高的资格禁止】534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监高的守法义务】535
第一百八十条 【董监高的义务和事实董事】535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监高的禁止行为】541
第一百八十二条 【自我交易】54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机会原则】542
第一百八十四条 【竞业禁止】54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49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监高违反义务所得归入公司】549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监高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550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监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550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代表诉讼】554
第一百九十条 【董高损害股东利益】567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高对第三人的责任】56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影子董事】56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险】569
第九章 公司债券 569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含义】569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582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债券记载事项】582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记名债券】582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58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583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转让】583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583
第二百零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583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588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588
第二百零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588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589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596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596
第二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609
第二百零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与公告】614
第二百一十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61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法分配利润的返还及责任承担】62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存在分配决议时的分配期限】625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625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626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与解聘】626
第二百一十六条 【真实提供会计资料】626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账簿等】627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627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合并】627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合并】642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642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642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分立】64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648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资程序及同比例减资】649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6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的资金退还与责任承担】653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653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增资的出资缴纳】656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661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及其公示】661
第二百三十条 【通过修改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66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司法解散】664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691
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院指定清算组】71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718
第二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719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程序和剩余财产分配】723
第二百三十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725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726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报告与公司注销】728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728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制度】729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破产】733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770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的含义】770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774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774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774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775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775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775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775
第二百五十条 【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775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未公示或不如实公司相关企业信息的法律责任】779
第二百五十二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77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781
第二百五十四条 【另立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782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83
第二百五十六条 【清算时虚假记载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783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784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的法律责任】794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794
第二百六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794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795
第二百六十二条 【吊销营业执照】795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事赔偿优先】795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796
第十五章 附  则 798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798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行日期】799
內容試閱
编写说明
  2019年我国《公司法》开始了新一轮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历经四年多,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颁布了三次审议稿,并最终于2023年12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此次修订对《公司法》一些法条的理念、架构和规则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修订的亮点主要集中在七个方面。
  第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别股制度。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第二,优化公司治理。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股东知情权。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规定同比例减资及其例外。允许股东双重派生诉讼。
  第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第五,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第六,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作用。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此次《公司法》修订是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民商事单行法的重大制度革新。而如何让读者利用好案例分析工具,更好地理解和体会公司法的修改脉络与变革意义,厘清新公司法框架,掌握新公司法观点,是编写本书要回应的问题。本书的思路在于,收集和整理与我国《公司法》每个法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裁判案例,以实务素材环绕法条,使读者能立体性地理解法条所蕴含的多层次理念,多角度地看懂制度的实务衍生。
  相较于第二版,本书精选、充实了2018年至今的复杂、疑难案例,对新案例进行归纳与提炼,以体现对新公司法制度和规范的实务对照,启发读者理性思考。尤其针对公司法新修订的诸多方面,本书注意更新“实践先行”涌现的相关案例,以实务裁判中入微的观点变化呈现新的立法方向,指引读者理解公司法变化之根本、改革之意义。在编排案例过程中,本书同时以判例的参考价值和判例时间为依据,两条脉络同时纵深,直接展现公司法领域创新性成果,较为完整地呈现了与公司法相关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司法案例。
  本书不仅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处理公司法相关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也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公司法时作为参考书,以及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在编写时,本书充分考虑了法条的新增与废止的现实情况,以及案例对于理解法条的重要性等问题,以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
  读者在阅读时应当注意,正文部分以及用以注释法条的材料,采如下体例:
  1.正文为《公司法(2023修订)》的法条。
  2.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用以注释的文件,最早始于20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最晚截至 2023年 12 月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年代较早或者使用频率较低的文件,并未收录。
  3.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四类编排:相关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相关文件规定、相关案例。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新到老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4)用以注释的案例,均包括简单概括、案例名称和出处、案例要旨等。
  4.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或者案例的主题归类排列。
  对于本书的编写工作,首先要感谢似玉编辑。其次,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陈奕林和李蕾负责全书案例更新以及最后阶段通稿,硕士生陈超、张芷菡、宋可为、黄珂和孙博文承担法条更新和体例编排的一部分工作,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最后,还要感谢同事和家人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本书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错误或纰漏,敬请读者谅解,所有问题由我承担。我们将在今后的再版中改正或更新。
  葛伟军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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