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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预重整型事业再生

書城自編碼: 394970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事业再生研究机构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063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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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东亚企业并购与重组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陈景善教授与大成律师事务所破产部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合作翻译、审校、主编,是“东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律评论”系列丛书的第三本。原著由日本事业再生研究机构编,汇集了日本预重整制度热议的问题点,并从实务运用的角度探讨了日本式预重整制度的特色和预重整制度得不到有效运用的问题点,剖析了预重整的本质和日本为了提高预重整制度实施的效率在申请破产程序前采取的由重整投资人背书、提升企业价值等措施。
關於作者:
陈景善,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政法论坛》副主编。兼任北京市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东亚破产再建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比较法学会理事。代表性专著及译著:《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与理念冲突研究》、《中国公司法》(中译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公司法改革——公开股份公司法的构想》(日译中,中国证监会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东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律评论》等。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法,侧重于东亚比较法研究,精通日语、韩语。
  张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执业领域:公司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及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获得《亚洲法律杂志》(ALB)2017年度“中国最佳女律师”,连续多年入选钱伯斯亚太指南“破产重组领域”推荐律师,破产重组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律师之一。
目錄
第一编 基调论文
美国与英国破产程序的主要特点及差异
 ——以再建(重整)型企业破产程序为中心 [日]中岛弘雅 著 崔延花 译  
美国与英国的预重整型破产程序 [日]阿部信一郎 著 郜俊辉 译 
美国与英国的事业再生金融 [日]河合祐子 [日]出泽贵典 [日]林康司 著 崔延花 译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在事业再生中的适用 [日]若月一泰 著 崔延花 译 
第二编 有关预重整模式事业再生的建议
关于预重整模式事业再生的建议 [日]须藤英章 著 郝轶君 译 杨洋 监译 
小组讨论
——“预重整模式事业再生的当下课题” 郝轶君 译 
主持人:[日]中岛弘雅
与谈人:[日]佐山展生 [日]清水通德 [日]松岛英机 [日]村上宽
从实务界视野调研的“日本版预重整” [日]西田章 著 郝轶君 译 杨洋 监译 
第三编 预重整杂感
预重整中必须牢记的“两个要点” [日]佐山展生 著 欧星 译 
“预重整”的应用与展望 [日]清水通德 著 崔延花 译 
庭外重组指引的适用性以及灵活应用 [日]松岛英机 著 崔延花 译 
预重整模式事业再生期待的要素——回顾研讨会 [日]村上宽 著 崔延花 译 
主题发言评议 [日]须藤英章 著 崔延花 译 
小议重整投资人的选任 [日]濑户英雄 著 崔延花 译 
第三方债务人谈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日]奈良武 著 崔延花 译 
打击重整投资人积极性的制度将导致债务人面临困境 [日]越纯一郎 著 崔延花 译 
预重整模式事业再生之我见 [日]三好康之 著 崔延花 译 
关于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及支付分手费的备忘录 [日]松下淳一 著 崔延花 译 
预重整型制度术语表
內容試閱
前  言
  事业再生(重整)程序变迁历程
  ——以“预重整式事业再生面临的当下课题”为中心
  一、绪论
  2003年11月29日,日本事业再生研究机构以“预重整式事业再生面临的当下课题”为主题,在东京台场时装大厦召开了研讨会。事业再生研究机构围绕专题设置了专业委员会,每家专业委员会积极、热烈地讨论各自的研究领域。本次研讨会由预重整专业委员会和融资专业委员会共同召开,与大家分享了研究成果。在本次研讨会上,发言人、评议人均聚焦研讨会的主题,通过海外调研报告、讨论的成果进行了高水平的发言,能够感受到大家的准备是非常充分的。
  二、预重整型事业再生
  研讨会上,日本事业再生研究机构的代表董事兼东京大学教授伊藤真致辞,围绕预重整以及重整融资展开讨论。这两个题目均为重整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从研讨会讨论的内容中,可见日本的实务界早已关注了预重整。将预重整界定为:“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为了最小限度缩小企业价值的贬损,在正式申请法定程序之前(事前)已定好重整投资人,再进入法定程序。”众所周知,预重整术语来自美国预重整程序的第11章。但是,日本的预重整与美国的预重整并不完全相同。日本、美国的预重整完全相同之处在于:迅速推动程序将企业价值的贬损最小化。不同之处在于:(1)对债权人事前公开信息的程度;(2)事前协商内容的范畴;(3)基于(1)和(2),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事前达成一致的内容,可预测申请法定程序之后是否可维持。在制度设计上,(1)和(2)的内容越明确,申请法定程序之后(3)的可预测性越高,也就是申请程序之后事前约定的内容持续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日本,申请法定程序之前,若债务人企业面临破产的信息扩散,很可能造成混乱以及企业价值的急速贬损。因此,(1)和(2)的信息披露和约定内容具有局限性。这就是日本型预重整程序首先需要考虑的前提。因而,需制定基准,根据基准协商进入法定程序之后易于认可事前协商的内容。进而债务人公司可实现灵活的事业再生,能够成功招募事业再生所需的资本以及人才。事业再生研究机构预重整专业委员会基于以上问题意识,持续研究并积累,在本次研讨会上由须藤英章律师以“预重整模式事业再生的当下课题(文中也称须藤建议)”为题发言,展示了研究成果。
  三、须藤建议
  事前决定重整投资人,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后其性质属于双务未履行的合同。面临选择履行事前的约定还是解除合同的问题,但是无法将其作为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的债务人与重整投资人的约定来约束双方。对此,须藤从反向设定问题,展开了讨论。其观点是:“在法定重整程序中即使出现提示更有利条件的重整投资人,未选择解除与原有投资人的合同,不存在违反义务的问题”。那么,在事业再生程序中选定重整投资人的衡平、公正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呢?须藤聚焦的是从衡平、公正的概念本质出发,基于具体情况讨论各种条件以及要素。因而,制定统一的基准的尝试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虽然,在本次研讨会上围绕须藤建议,包括评议人在内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但在制定统一基准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实,对于制定统一基准的难度大家都有共识,但依然没有放弃制定日本基准的预重整程序的梦想。20世纪60年代,在纠纷解决机制等社会治理基础设施未完善的状态下,急速推动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典型的例子是交通事故频发,法院诉讼增加,损害赔偿、过失比例的承担等趋向类型化,大家对法院判决具有了一定的预测性,引领裁判规则的是时任东京地方法院交通审判庭的审判长苍田卓次法官。2000年日本实施了《民事再生法》,社会上比喻“民事再生(在日本中小企业和个人适用的重整程序)=机器压的荞麦面,公司更生(在日本股份公司适用的重整程序)=手擀荞麦面”,民事再生程序简洁化、实施程序期间标准化,程序可预测性强,推动民事再生程序标准化的是时任东京地方法院破产重整法庭的审判长圆尾隆司法官。随着标准化的实施,大家对程序以及审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随着普通百姓以及非专家因可预测开始使用法定重整程序,案件大量增加。囤积的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受理后逐步形成了裁判规则,成为了行业标准。社会上开始认识到同案同判的解决机制,我们可以说是见证了裁判规则的形成。如此,“程序的标准化”赋予了预测可能性,大家积极利用破产程序,法院审理大量的案子,一系列的连锁效应也是日本重整程序所期待的。可见,当时事业再生程序是日本亟待解决的课题。当然,部分专家掌握专门技巧以及专业度需要解决高难度的案例。但是,基于标准化,人人皆预测可能的普遍能适用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标准化程序给人们带来安全感,若日本式标准化预重整程序形成,日本的事业再生案子应该会大量增加。必须尽早达成共识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程序之间才可相容衔接。当然,制度不能被神化。在维持制度基本框架、规则的前提下,必须同步考虑不断完善制度。须藤建议抛出了砖,尝试基于一般条款制定一定标准,其工作量庞大。涉及金额巨大,本身就是热议的问题,心里上应对制定统一标准的难度做好准备。在实务中不断排除困境,积累经验形成一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大家在讨论中提到若制定过于严苛的标准,灵活的预重整程序运用会受到阻碍,这也是实务界所担忧的。实务中已经有形成行业标准的胎动,因而本次研讨会中的须藤建议在日本的事业再生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取开会地点之名可称之为“台场模式”,期待在今后日本的事业再生实务中的其展望与发展。
  四、事业再生融资(重整融资)
  本次研讨会的另一个主题是事业再生融资。事业再生研究机构融资专业委员会进行了海外调研,完成了研究报告。介绍了美国、英国的最新制度,受到与会者的关注。报告中提到英美两国破产程序、重整制度设计,其中的利害关系,以法律关系为前提的运用状态。大家非常感兴趣的是英国的重整程序。从英美的紧密联系上看,在再生程序中英国应受美国的影响,但是在英国传统上金融债权人貌似占有优越的地位。《英国1986年破产法》与美国型重整程序全然不同。根据调研报告,英国并不是完全无味地排除美国要素,反而积极地提供信息,有效利用美国重整程序第11章,由此达到美国投资人积极参与英国的事业再生程序中。事业再生需要融资是普天下万通的规则,对日本而言也是当然的。如何将优质的资金招募到日本的事业再生中,债务人、融资方、世界各国专家需要进一步的了解,积累实务经验、相互协商是关键。
  五、结论
  事业再生是人类的卓越的实践成就。其技巧以美国为中心,向各国分流而入,给日本的事业再生实务也带来了巨变。日本的实务界不可忽视或轻视美国经验,而应学习美国经验,要加以有效利用。期待今后事业再生研究机构、其所属预重整专业委员会以及融资专业委员会基于事业再生实务的变革多进行实务研究,及时交流实务研究动态。本次研讨会在2001年《日本民事再生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召开,分享的主要是两家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事业再生研究机构的研究活动扎根于日本大地,结出的果实。
  作为主持人,谨向两家专业委员会的各位发言人、评议人以及为运营事业再生研究机构付出辛劳的伊藤真教授表示诚挚的敬意与谢意。
  坂井秀行
  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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