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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

書城自編碼: 394931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王康主编,李恒副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84442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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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典型案例 13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相关法文及司法解释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恩格斯
本书关注有关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与其他亲属关系)的民法制度,精选典型案例,全方位勾画家庭生活中的情感、人身、财产纠纷及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內容簡介:
本书分为案例编、热点编两部分,聚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与其他亲属关系,通过对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梳理,展示了有关家庭关系的社会热点话题——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遭受谩骂、恐吓,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能追回财产吗?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共同所有吗?
·不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双方离婚时约定把共有房屋给孩子,离婚后一方能反悔吗?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望子女吗?
·非法代孕龙凤胎,谁能成为孩子在法律上的母亲?
·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还能向父母要抚养费吗?
·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协议解除亲子关系吗?
·祖父母对孙辈有“探望权”吗?
·丧偶儿媳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公婆有权阻止吗?
……
關於作者:
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等学术职务,并为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主要从事民法、生命伦理法、医事法研究。 李恒: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担任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秘书长等学术职务。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卫生健康法学。
目錄
第一部分 案例编
1. 在丈夫车上装定位器,妻子有权要求丈夫
“毫无保留”吗?
——配偶之间的人格侵权 003
2.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 005
3. 受对方谩骂、恐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007
4. 分居期间拒绝扶养身患重病的配偶,应承担何种法律
责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010
5. 对方违反“忠实协议”,可以要求其“净身出户”吗?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012
6. 对婚姻“不忠”的配偶一方,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015
7. 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另一方能追回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017
8. 通过“假结婚”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020
9.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属于共同所有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023
10.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属于共同所有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025
11.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属于共同所有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027
12. 擅自转移配偶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应承担侵权责任吗?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030
13. 双方约定“不得提出离婚”,这样的“保婚协议”
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032
14.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能要求返还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 034
15. 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如何保护自己
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 036
16. 个人犯罪后的退赃退赔责任,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
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039
17. 夫妻“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041
18. 离婚前一方擅自订购家电,离婚后另一方有偿付价款
义务吗?
——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044
19. 离婚时双方约定把共有房屋给孩子,离婚后还能
反悔吗?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效力 046
20. 不离婚却起诉配偶讨要孩子的抚养费,能够得到法律
支持吗?
——抚养子女义务的强制性 048
21.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望
子女吗?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与探望 051
22. 妻子人工授精怀孕后,丈夫反悔可以吗?
——对辅助生殖子女的特别保护 053
23. 非法代孕龙凤胎,谁能成为孩子在法律上的母亲?
——亲子关系的特别认定 056
24. 未婚生子,子女被歧视了怎么办?
——对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 058
25. “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谁来赔?
——监护人的责任 060
26. 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还能向父母要抚养费吗?
——抚养子女义务的范围 063
27. 成年子女“啃老”,父母有权拒绝吗?
——抚养子女义务的范围 066
28. 因遗弃子女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对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抚养子女义务的强制性 067
29. 年迈爹娘无人管,能起诉“不孝子女”吗?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069
30. 让侄子成为养子,在法律上有何特别规定?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072
31. “养子”长大后将“父母”告上法庭,“抱子协议”有效吗?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074
32. 向登记机关虚假陈述,对收养关系有何影响?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077
33. 在离异且疾病缠身时,能否将独生子女送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 080
34. “送养”出去的女儿,还能回到原来的家吗?
——不合法的送养不受法律保护 082
35.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必须相差几岁?
——对被收养人的特别保护 084
36. 给养子女更名易姓,需要送养人同意吗?
——养子女的姓氏选择 086
37. 养父与养女的生母结婚,怎么称呼彼此的关系?
——收养的血亲拟制效力 089
38. 养子女身份遭邻居公开,养父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收养秘密的特别保护 091
39. 收养未经登记,养父母子女关系如何“名正言顺”?
——收养公证的法律意义 093
40. 只存在于户口簿上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的登记部门 095
41. 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协议解除亲子关系吗?
——收养关系的解除 097
42. 养子女成年后,可以起诉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吗?
——收养关系的解除 100
43. 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还能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吗?
——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 103
44. 孩子被人当弃婴收养,生父母可以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吗?
——无效收养的后果 106
45. 收养登记手续不全,还能获得“养子”的保险金吗?
——无效收养的后果 108
46. 多年养育后收养关系无效,“养父母”将人财两空吗?
——无效收养的后果 109
47. 失去家庭的儿童,谁来承担监护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 111
48. 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应当扶养年幼的弟弟妹妹吗?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113
49. 血脉亲情紧相连,祖父母对孙辈有“探望权”吗?
——“隔代探望权”的实现 116
50. 丧偶方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公婆(岳父母)有权阻止吗?
——(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第二部分热点编
1. 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家风条款”的意义 123
2. 家庭成员、近亲属和亲属的范围——民法中的亲属制度 128
3. 即便不能相敬如宾,也应得到特殊保护——夫妻地位平等原则 133
4. 你的也是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37
5. 我的就是我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140
6. 离婚后的“飞来横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42
7. 婚内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析产制度 145
8. 关爱“黄昏恋”——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自主权 148
9. 重组家庭的和谐之道——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149
10. “亲生”与否的法律证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151
11. “养亲”好比“生亲”——收养的法律效力 154
12. 收养制度的基石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158
13. 好聚好散,一别两宽——收养关系的终止 161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內容試閱
《民法典》作为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凝练和人们生活经验的制度总结,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民法典》正是在系统整合此前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从而成为一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事基本法律。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家务事”,正是《民法典》的重要规范事项。
当前,中国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引导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社会之品质,不仅在于法学研究者、法律实践者的法学知识、法律技能、 法治智慧的提升,更在于普通民众的法治获得感的提升。他们对法治的感知、 参与和体验,决定了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根基。这才是法治力量的真正源泉。由此,普法就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本系列图书就是以通俗的表达方式阐释《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规范,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百姓身边,让人们理解民法精神和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具体规则。
婚姻曾被钱锺书形象地喻为“围城”。“围城”之中的晨暮日常,或成“二人世界”,或有“天伦之乐”,大体相同的故事总在一代代地反复上演。至于“围城”,可以自愿或不自愿地进出,若夫妻能够“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第 1043 条)则系人生之大幸福;经常发生的是一段段爱恨情仇的演义,此时若能以“一别两宽、各自安好”来收尾则算是喜剧了。至于家庭生活、财富传承,既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民法典》第 1043 条)之和美,亦有家庭暴力、恶意争夺财产等让人性的光辉暗淡之不堪。如此等等,需要每一个“当事人”在道德上反思和在法律上认真对待。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都应是爱和责任。对此,马克思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恩格斯也曾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迄今为止,婚姻、家庭都是作为
一个伦理共同体而存在的。所以,家事法领域应以家庭和平理念为导向,以夫妻互爱、育幼尊老为目标。遗憾的是,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家事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不得不更多地介入私生活领域。
这套“民法典中的家务事”系列图书由三册构成,依照“法律与日常生活”出版项目之体例,分别定名为《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婚姻篇》《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继承篇》,在内容上聚焦《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和第六编“继承”,并均在形式上分为案例编、热点编两部分。其中,《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婚姻篇》一书重点关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终止制度,即“婚姻城堡”的入口和出口——结婚、离婚(大体上对应于《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和第四章)。至于“城堡”里的“锅碗瓢盆交响曲”——婚姻成立后的夫妻关系,则与亲子关系、其他亲属关系一并纳入以家庭关系为内容的《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一书(大体上对应于《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和第五章)。《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继承篇》一书对涉及家庭财富传承的继承关系、遗产分配制度进行梳理和阐释(大体上对应于《民法典》第六编)。
这三册书分别精选了近百个案例或热点问题,全方位勾画了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可能出现的情感、人身、财产纠纷及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当然,我们的编写目标,不是为了更容易地让具体的婚姻、家庭解体以及亲情消散,而是对“当事人”——在保障权益的前提下——维护家庭和平进行劝诫。他人的故事,也可能正在叙说着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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